金融法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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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金融法”任务全面启动,金融体制改革步入立法攻坚期|政策与监管
清华金融评论· 2025-03-14 18:49
文章核心观点 -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金融法”列为2025年重点立法任务,标志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法治建设进入立法攻坚期;我国金融法治体系历经五个阶段发展,但现阶段存在局限性,《清华金融评论》从多方面探寻制定金融法的有效路径 [1][14] 我国金融法治体系的演进过程 - 第一阶段(1949 - 1978年):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的“大一统”金融体系,金融活动由国家行政指令主导,金融法律体系以临时性政策为主,未形成现代法治框架 [3] - 第二阶段(1978 - 1994年):改革开放后金融体系从“大一统”转向专业化分工,1986年《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确立分业监管雏形,初步构建分业监管框架,但运作仍依赖行政手段 [4] - 第三阶段(1995 - 2011年):1993年提出建立现代金融制度,1995年核心法律密集出台推动法律体系升级,确立分业经营与监管框架;2003年形成“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格局;2005年推动资本市场法治化;加入WTO后修订相关条例应对跨境风险 [5] - 第四阶段(2012 - 2021年):2008年金融危机暴露分业监管漏洞,2018年银保监会合并成立,出台《资管新规》整治问题,推出补充性规定,法治重点转向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系统性风险 [6][7] - 第五阶段(2022年至今):2021年定调“稳字当头”推动金融法治转型,2023年提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目标;一方面加速前沿领域立法,另一方面聚焦金融监管体系制度性规范建构,“一行一局一会”金融监管新架构落地,强化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8] 现阶段我国金融法治体系的局限性与改革方向 - 分业立法监管框架存在问题: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以分业为主,法与法之间协同、兼容能力不足,存在监管空白和盲区,需明确金融活动范围和监管协作关系,协调相关法律关系 [10] - 难以适应新业态需求:金融环境变化使新兴金融活动频繁复杂,我国金融法律修改间隔长、频率低,无法及时适应法律协调需求,可探索建立修法制度并设置缓冲期 [11] 《清华金融评论》解读如何“制定金融法” - 制定金融法意义重大: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化改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 [13][14] - 专家观点:北京金融法院院长张雯认为金融法有望成为综合性立法,统筹协调现有法律法规体系;杨赫指出要回应重要课题,建立逻辑框架,借鉴他国经验,处理好重要关系;刘燕认为“金融法”应定位为金融监管基本法,可将《金融稳定法》并入其立法轨道;伏军提出金融立法要追求效率、维护安全、保护公共利益,以金融基本法为主线展开;王湘淳强调金融法是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基石;肖京指出要准确理解含义,系统规划思路,把握定位,选择模式,构建体系,探寻路径 [14][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