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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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资产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3-15 09:56
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7] 出口退(免)税申报撤回流程 - 纳税人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若自愿撤回申报并确认不再申报办理,需报送《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申请表》,并选择撤回原因为“自愿不再申报” [9][10] - 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免)税情形,且纳税人未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或案件已处理完毕的情况下,可以撤回该笔申报数据 [12] - 纳税人撤回的申报数据所涉及的申报凭证,不得再重新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 [12] - 此项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2]
【12366问答】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新旧法条差异的热点问答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3-06 09:45
新《增值税法》核心变化与纳税人分类 - 新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原有条例[2] -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2] - 小规模纳税人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 - 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 纳税申报与计税期间调整 - 新法删除了“1日、3日、5日”三个短期计税期间[3] - 现行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3] - 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司应纳税额的大小核定[3] - 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按次纳税[3] 混合销售与税率适用规则 - 纳税人发生涉及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税交易,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3] - 若未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3] - 例如,同时经营销售13%税率货物和6%税率服务的公司,若未分别核算,将统一按13%税率计税[3]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新规 - 针对用于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新规设立了特定的抵扣办法[3] - 2026年1月1日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或此前已核算但在2026年后完成资本化改造且改造后原值超500万元的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3] - 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需根据调整年限,逐年计算并调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 - 不符合上述高价值条件的、用于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算示例 - 以宁波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需预征土地增值税[19] - 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为:预收款 ÷ (1 + 增值税适用税率)[19] - 例如,2026年第一季度取得普通标准住宅预收款1090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则计征依据为10900 ÷ (1+9%) = 10000万元[19] - 若当地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则预征税额为10000 × 1.5% = 150万元[1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2-05 09:20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对应进项税额的抵扣处理 [2] 长期资产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长期资产 [6] - 长期资产指通过直接购买、自行生产研发建造、接受投资捐赠抵债等方式取得的资产,不包括租入资产、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 [6] - 长期资产具体包括固定资产(含配套设备工具器具)、无形资产(含相关法律权利和知识成果)及不动产(含建筑装饰材料、给排水、采暖、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6]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方法 - 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指其原值所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列明、计算或包含的税额 [8] - 资产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对应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 [8] - 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8] -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需在发生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8] - 资产用途由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改变为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或混合用途的,在用途改变当月按“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公式计算可抵扣额 [9] - 对于2026年1月1日后按会计制度开始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单项长期资产,或2025年12月31日前已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且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单项长期资产,若用于混合用途,购进时先全额抵扣,后在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不得抵扣部分,逐年调整 [9] - 上述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 [9] - 长期资产原值指取得时的入账价值,资本化改造支出应按会计制度调整原值 [9] - 资产净值指按规定的调整年限采用平均法计算的资产余额 [9] - 适用分期调整方法的纳税人,需按确定调整基数、计算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税额、计算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税额、汇总计算当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扣减的顺序进行逐年调整 [10][12][13][14] - 对于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资产,需调整的进项税额为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部分,其余部分按其他规定单独调整 [15] - 若资产实际使用年限短于调整年限,应在停止使用当月对应的纳税申报期将剩余未调整进项税额一次性调整 [15] - 调整年限规定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20年,飞机火车轮船10年,其他长期资产5年 [15][16] - 调整年限起始时间:第九条第一项资产从取得或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当月计算;第九条第二项资产从2026年后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当月计算 [16] - 调整年限内发生资本化改造并停止计提折旧或摊销的,调整年限相应停止计算,恢复时继续执行 [16] - 调整年限结束后资产又发生资本化改造且新增入账价值超过500万元的,视为新资产,其对应进项税额按本办法执行,调整年限从改造完成后首次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当月计算 [16] 长期资产的处置 - 纳税人整体处置单项长期资产时,应在处置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资产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 [18] - 部分处置单项长期资产时,应按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价值确定处置部分与剩余部分比例,据此对处置部分资产的进项税额作调整 [18] - 对实行分期调整方法的资产进行部分处置后,应以剩余待调整进项税额为基数,在剩余调整年限内继续执行相关规定 [18] 日常管理 - 资产在按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才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进行追溯计算并将进项税额调整额随同当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税额一并进行纳税申报 [18] - 纳税人应及时归集长期资产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做好记录归档 [18] - 纳税人应设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记录原值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单项长期资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并如实准确办理纳税申报 [19] - 未按规定抵扣造成少缴税款或提前、多退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9]
财政部出台3项增值税新规,事关抵税和预缴税
第一财经· 2026-02-02 20:16
增值税新规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于2月2日密集出台三则增值税法规配套文件 旨在对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进行细化以确保法律落地 [1] 进项税额抵扣新规 - 《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进项税额抵扣细节 特别是针对混合用途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1][2] - 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用于简易计税、免税及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等情况 需按销售额或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并于次年1月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2] - 公告提供了详细的计算公式以解决企业无法划分混合用途原材料进项税额的问题 例如企业购买10万元原材料同时用于多种用途时可通过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 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明确 一般纳税人购进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时可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2] - 在资产用于混合用途期间 需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并逐年进行调整 [2] -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长期资产的范围、进项税额抵扣方法、资产处置及日常管理等操作细节 [3]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 -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明确了五大需要预缴税款情形的具体操作细节 [3] - 具体情形包括: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转让或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的不动产、以及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3] 纳税申报调整 - 国家税务总局同期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优化增值税纳税申报 [3] - 主要调整内容包括:将“劳务”并入“服务”范畴 扩展一般纳税人主表相关栏次填报口径至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优化差额扣除项目的填报范围;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主表中相关栏次调整为填报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在预缴表中为油气田企业增设“生产生活服务”项目 [4]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每日经济新闻· 2026-02-02 16:51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1] - 办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特定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时 购进时可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 - 在资产用于混合用途期间 需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并逐年进行调整[1] - 纳税人取得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时 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
财政部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
第一财经· 2026-02-02 16:47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对用于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规则进行了明确 [1] - 对于办法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长期资产,若用于混合用途,购进时可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1] - 对于上述资产,在后续用于混合用途期间,需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逐年进行调整 [1] - 对于取得办法第九条规定范围以外的长期资产,若用于混合用途,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企业超500万元长期资产混用全额抵税优惠政策,取消
第一财经· 2026-01-14 12:15
增值税新规核心调整 - 自2026年起,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企业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制度迎来重大调整,混合用途全额抵税范围缩窄[3] - 新规核心变化在于,原先一般纳税人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今年起则不行,改为以单项长期资产原值500万元为界限区别处理[4] - 新规旨在防止企业不当利用混合用途增加进项抵扣规模,堵住通过混用避税的通道,确保税收负担公平[8] 500万元门槛规则详解 - 对于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 - 对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需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3][4] - 设定500万元门槛体现了“抓大放小”的征管理念,对小额资产简化处理以降低社会合规成本,对大额资产精细化管理以保障国家税收利益[8] 新规具体影响与操作 - 新规引入了“长期资产”概念,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为长期资产[6] - 新制度要求企业根据资产用途实际情况逐年调整并进行抵扣转出处理,不同于原来可能由税务机关自行调整[6] - 举例说明:企业购买一栋价值超500万元的楼,若一层作为餐厅(集体福利),其他层作为办公场所,此前可全额抵扣,新规下则需在混用期间通过折旧分摊,将用于不允许抵扣项目的进项税额转出[7] 企业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 新规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的可抵扣金额,另一方面要求企业根据调整年限逐年计算调整,企业需更加注意长期资产进项抵扣的合规性[10] - 企业需留存资产采购合同、发票、用途说明等资料,并根据业务变化及时更新,以说明“混合用途”计算调整的真实性和合理性[10] - 对于重资产及业务变动频繁的企业,需要建立长期资产台账,对长期资产用途进行动态跟踪,并在业务变动前预测相关增值税进项抵扣调整对企业成本的影响[10] 待明确的政策细节 -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操作办法,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6] - 目前政策变化的细节问题仍有待后续财税部门出台的具体操作办法予以明确,例如如何判定“单项”长期资产、如何定义“调整年限”、是否会出台过渡政策等[9]
企业超500万元长期资产混用全额抵税优惠政策,取消
第一财经· 2026-01-14 11:15
增值税长期资产进项抵扣新规核心变化 - 核心观点:自2024年起施行的增值税新规对混合用途长期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旨在堵塞税收漏洞,确保税负公平,体现了“抓大放小”的征管理念 [1][2][3] - 新规以单项长期资产原值500万元人民币为界限,采取差异化的抵扣处理方式 [1][2][3] - 对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可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但在后续用于混合用途期间,需根据调整年限逐年计算并转出对应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进项税额 [1][3] 新旧规则对比与具体影响 - 旧规允许混合用途长期资产的进项税额全额抵扣,新规则对此进行了限制 [2][3] - 新规引入了“长期资产”概念,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统一纳入管理 [3] - 新规改变了管理方式,从原先税务机关可能自行调整,转变为要求企业根据资产实际用途逐年自行计算并调整抵扣 [3] - 举例说明:企业购买一栋价值超过500万元的楼,若部分用于集体福利(如员工餐厅),部分用于办公,则不能全额抵扣,需在折旧年限内将用于福利部分的对应进项税额逐年转出 [4] 政策调整的动因与目标 - 调整的核心逻辑是防止企业不当利用混合用途规则来扩大进项抵扣规模,规避税负 [5] - 旧规存在漏洞,部分企业可能通过人为划分少量用途(如在一栋福利性建筑中设置少量办公室)来使整项资产享受全额抵扣 [5] - 新规通过“按实际用途分摊”机制,旨在确保税收负担的公平性 [6] - 设定500万元门槛体现了“抓大放小”的征管理念,对小额资产简化处理以降低社会合规成本,对大额资产精细化管理以保障国家税收利益 [6] 对企业的合规要求与潜在影响 - 新规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另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合规管理负担 [6] - 企业需要根据调整年限逐年计算调整,并更加注重长期资产进项抵扣的合规性 [6] - 企业需留存资产采购合同、发票、用途说明等资料,并根据业务变化及时更新,以证明混合用途计算调整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6] - 对于重资产及业务变动频繁的企业,需要建立长期资产台账,动态跟踪资产用途,并在业务变动前预测增值税进项抵扣调整对企业成本的影响 [6] - 新规中“先全额抵扣”的做法为企业带来了现金流好处,但若后续用途跟踪或转出计算错误,将可能面临税务稽查风险 [5] 待明确的执行细节与后续安排 -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操作办法,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 - 财政部、税务总局将抓紧完善配套制度规定,进一步细化政策内容,统一执行标准 [3] - 税务总局还将制定配套征管公告,以明确具体征管操作事项 [3] - 目前政策细节仍有待明确,例如如何判定“单项”长期资产、如何定义“调整年限”、以及是否会出台过渡政策等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