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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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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力: 中国动力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16 00:16
防范资金占用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建立长效机制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相关人员需勤勉尽责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2] 资金占用禁止性原则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在经营性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3] - 明确禁止六类资金提供行为:包括垫支费用、拆借资金、委托投资、虚假商业票据、代偿债务等 [4] - 关联交易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 [5] 资金占用清偿规范 - 被占用资金原则上需以现金清偿,非现金资产抵债需满足业务协同性、增强独立性等条件 [6] - 非现金资产清偿需经独立评估机构评估,定价需考虑资金现值折扣且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6] - 以资抵债方案需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6] 监管与责任机制 - 董事长为资金占用防范及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 [8] - 财务与审计部门需定期检查关联方资金往来并整改问题 [9] - 发生占用需制定清欠方案并向监管机构报告,违规股东现金红利可被扣减用于偿债 [10][11] - 董事及高管纵容资金占用将面临处分及处罚 [12]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13][14]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程序相同 [15]
沪光股份: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04 00:15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建立长效防范机制 [1]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1] 资金占用定义 - 资金占用分为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 -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代垫费用、代偿债务、拆借资金、承担担保责任等行为 [2] 防范原则 -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时需严格监控资金流向 [4] -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费用或代为承担成本 [4] - 禁止通过垫支工资、拆借资金、委托投资、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等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5] 责任和措施 - 公司设立防范资金占用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成员包括董事、财务负责人等 [3] - 财务部需定期检查并上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13] - 发生资金侵占时,董事会需采取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措施,必要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14] 对外担保规定 - 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需股东会审批 [15]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批 [15] - 关联方担保需提供反担保,且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15] 资金清偿要求 - 被占用资金原则上应以现金清偿 [16] - 以非现金资产抵债需满足资产属于同一业务体系、经评估审计等条件 [17] 关联交易支付程序 - 经营性关联交易需严格执行资金审批流程,防止非正常资金占用 [18] - 支付前需经财务总监审核及法定代表人审批 [20] - 财务部门需建立专门的资金往来档案 [21] 责任追究 - 董事、高管协助侵占资产的将受到处分或罢免 [22] - 违规担保造成的损失需承担连带责任 [23] - 子公司发生资金占用将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24] 附则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5] - 制度与国家法律或公司章程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26]
雅本化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16 21:16
雅本化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建立专项制度以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方式占用资金的行为,明确资金占用定义、责任主体、防范措施及违规处罚机制 [1][2][3] 资金占用定义 -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1]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代垫工资福利、代偿债务、无偿拆借资金、违规担保、无对价资金提供等九类情形 [2][4][5] 责任主体与防范措施 - **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长、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为资金占用防范及清欠工作首要责任人 [3] - **执行监督**:财务总监及财务部负责资金流向监控,审计部定期检查并报告董事会秘书 [3][4][9] - **审批原则**:经营性资金往来需严格履行决策程序,资金使用执行"谁审批、谁担责"原则 [7][12] 禁止性行为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以垫付成本、代偿债务、拆借资金、无商业实质往来款等十种方式占用资金 [4][5] - 禁止"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变相占用行为 [5] 违规处理机制 - **追偿措施**:发生占用时需立即追回资金及利息(按银行借款利率计),必要时申请司法冻结股份或"以股抵债" [6][14] - **处罚规则**:违规占用需现金清偿,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管擅自批准占用将按严重违规处理并通报股东会 [7][17][18]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未规定事项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4][9]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经股东会批准生效,与新法规冲突时优先适用新规 [9]
方直科技: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5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5-12 20:05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总则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1] - 资金占用定义包含经营性占用和非经营性占用[1] 资金占用禁止条款 - 明确禁止代关联方偿还债务、拆借资金、承担担保责任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2] - 禁止通过垫付工资、广告费、预付款等方式变相为关联方提供资金[2] - 严禁在无商业实质或对价不公允情况下向关联方输送资金[2] 关联交易管理 - 关联交易需严格遵循《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内部决策程序[3] - 资金支付前需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及董事长审批[3] - 财务部门需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并上报审查结果[4] 违规处理机制 - 董事及高管违规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能被罢免[5] - 控股子公司违规将追究责任人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5] - 对控股股东实施"占用即冻结"机制并可通过股份变现清偿[5] 制度执行保障 - 财务部门需建立专门档案记录关联方资金往来[4] - 董事会需在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提起诉讼[4] - 制度修订权归属董事会并需股东大会批准[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