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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新材: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2 00:30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适用范围包括临时报告暂缓披露及定期报告中豁免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2] - 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涵盖公司、董事、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所有法定责任主体 [3] - 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禁止利用暂缓披露规避义务或实施内幕交易 [4] 暂缓与豁免披露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且披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可豁免披露 [5] - 商业秘密符合三种情形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1)核心技术泄露引致不正当竞争 2)经营信息侵犯公司/他人利益 3)其他严重损害情形 [6] - 明确定义商业秘密为经保密措施保护的技术/经营信息 [7] - 国家秘密指依保密法规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的信息 [8] 信息披露管理机制 - 暂缓披露需满足三条件:信息未泄露、知情人书面承诺保密、股票交易无异常波动 [9] - 定期报告可采用代称/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涉密内容 [11] - 董事会统一领导信息披露业务,证券事务部负责具体执行并建立三级审核流程(证券部→董事会秘书→董事长) [13][5] - 豁免披露需登记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别等至少五项内容,商业秘密类需额外登记知情人名单等 [15] 信息披露监督与执行 - 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等四种情形时需立即核实并披露 [16] - 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向证监局/交易所报送期内暂缓披露材料 [17] - 对违规暂缓披露行为将参照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 [18]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与其他文件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19][20]
福莱新材: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2 00:30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并提升审计质量,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选聘范围涵盖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及其他法定审计业务,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逐级审议,禁止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提前聘请[2][3] - 持股5%以上股东及实控人不得干预选聘过程或指定会计师事务所,确保审计委员会独立性[4]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 候选机构需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良好执业记录及固定场所,近三年无重大审计质量问题或行政处罚[5] - 需配备符合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团队,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未受监管处罚且未被列入行业禁入名单[5] - 需熟悉财务法规并具备完善的质量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符合证监会其他附加条件[5] 选聘程序与方式 - 选聘提案可由审计委员会、1/3以上董事或独立董事发起,审计委员会负责全程监督并制定评价标准[6][7]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单一选聘,公开选聘需发布包含评分标准的文件并公示结果[9] - 评价要素涵盖审计报价(基准价计算得分)、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等,原则上不设最高限价[11][13][14] 审计费用与信息安全 - 审计费用可随物价指数、业务复杂度调整,降幅超20%需披露原因及定价依据[15] - 选聘双方需签订信息安全条款,公司需管控涉密信息,会计师事务所需履行数据保护义务[7][8] 改聘与解聘机制 - 改聘需审计委员会调查新所资质并评估前任所表现,董事会审议后提前30天通知股东会[25][26] - 强制改聘情形包括:执业质量缺陷、审计进度延误、事务所主动终止业务或丧失资质[27] - 变更所需披露前任所意见、改聘原因及新所近三年处罚记录,年度审计改聘需在第四季度前完成[28][30] 监督与处罚 - 审计委员会需年度检查选聘合规性及审计履约情况,结果纳入年度报告披露[31][32] - 违规选聘将追责相关人员,情节严重可解聘事务所并承担违约损失,涉及违法则移交司法[33] - 事务所若出现逾期提交报告、串通投标或分包转包行为,公司可永久取消其竞聘资格[34] 制度实施与解释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解释权归董事会,自股东会审议生效[36][37][38]
福莱新材: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7-02 00:30
审计委员会设立依据与总则 -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行使监事会职权,负责财务审核、审计监督及内控评估 [1] -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需为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及管理层配合 [1][3] 人员组成与任职要求 - 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2名且至少1名为会计专业人士,成员不得兼任高管 [5] - 委员由董事长、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董事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6][7] 职责权限与决策范围 - 行使监事会职权包括检查财务、监督董事高管行为、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及股东诉讼权 [9][4] - 需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涵盖财报披露、会计师事务所聘免、财务负责人任免及重大会计变更 [10] 财务信息审核与审计监督 - 审阅财报真实性准确性,重点关注重大会计问题、舞弊风险及整改情况 [11] - 负责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其合规性,协调内外部审计沟通 [12][15] 内部审计与内控评估 - 指导内审制度实施,审阅年度计划并督促执行,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13][14] - 每半年检查大额资金往来及高管关联交易,发现违规需及时上报交易所 [6][7] 会议机制与决策程序 - 每季度至少一次定期会议,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方有效,紧急情况下可口头通知召开 [16][18] - 决议需过半数通过,利害关系委员需回避,会议记录保存十年且独立董事意见需载明 [20][24] 议事规则与保密义务 - 表决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可邀请外部审计列席,委员缺席两次可被撤销资格 [21][23] - 与会人员需对议事项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信息 [26] 附则与细则解释 - 细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公司章程》执行,与法律冲突时以法规为准 [28] - 细则由董事会解释及修改,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9][30]
福莱新材: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2 00:30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募集资金定义涵盖公开发行证券(如IPO、配股、增发、可转债)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资金,但不含股权激励计划资金,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计划部分[1][2] 募集资金使用原则 - 募集资金仅限用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募投项目,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得变更用途,公司需依法披露资金实际使用情况[3][4] - 公司需审慎处理投入时机、资金与项目效益关系,董事及高管须确保资金规范使用,禁止协助变相改变用途[5][6]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若发生占用需及时追讨并披露原因及整改方案[7] 募集资金存储要求 - 募集资金须存入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禁止存放非募集资金或另作他用,到账后需由具备证券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10][11] - 若资金规模较大,可在多家银行分设专户,但同一项目资金需同户存储,超募资金也需专户管理[12] - 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明确专户信息、银行对账单提供及监管方式等条款[13][14] 募集资金使用与变更规范 - 募集资金需按发行文件承诺专款专用,使用计划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可行性报告后报批,财务部需建立专用台账记录收支[15][16] - 募投项目进度由工程部细化,若因不可抗力延迟需公开说明原因,禁止用于财务性投资、关联方输送等行为[18][20] - 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不足计划50%等情形时,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并披露[21] 闲置资金管理与用途变更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仅限投资结构性存款等保本型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24][25]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单次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用于证券交易,到期需归还专户[26][27] - 变更募投项目需披露原项目情况、新项目可行性及投资计划,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新项目须聚焦主营业务[28][29] 超募资金与节余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使用计划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并披露项目回报率等信息[34][35] - 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项目承诺额5%可免于程序,超10%需股东会审议,用于非募投项目需履行变更程序[32][33] 项目管理与监督机制 - 募投项目由总经理负责实施,工程部监控进度与质量,财务部负责资金调度及决算审计[37][40] - 审计部每半年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需每半年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44][46] -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使用鉴证,若发现违规需公告整改措施,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核查[47][48] 违规责任与附则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导致损失的责任人将受处分或承担民事赔偿,严重违规可能被交易所惩戒或证监会查处[49][50]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53]
福莱新材: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增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7-02 00: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福莱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15 号)核准,公司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30,631,297.68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全部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 2021202 号)验证。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2)截至 2025 年 6 月 23 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下: | | | | 单位:万元 | | --- | --- | --- | --- | | 序 |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累计已投入募集资 | | | 项目名称 | | | | 号 | | 金额 | 金金额 | | | 功能性涂布复合材料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总部 | | | | | ...
福莱新材: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7-02 00:30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情况 -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5年7月10日届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的比例为30% [10][11]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24万股,授予价格为7.76元/股,涉及32名激励对象 [5] - 预留部分分两批次授予,第一批次授予20万股(2名激励对象),第二批次授予8万股(1名激励对象),授予价格均为7.76元/股 [5][6] 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 公司2024年经审计营业收入达25.41亿元,超过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要求的24.71亿元业绩目标 [13][14] - 13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14] - 公司未出现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违规利润分配等法定禁止情形 [11][12] 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 因业绩未达标及人员离职,公司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384,000股及预留部分320,000股限制性股票 [7][9] - 回购价格因权益分派经历三次调整:从7.76元/股降至7.56元/股,再调至7.46元/股,最终调整为5.22元/股 [7][9][10] 决策程序履行情况 - 解除限售议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及股东均回避表决 [3][4][10] - 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除限售及回购价格调整等事宜 [10]
石大胜华: 石大胜华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02 00:30
业绩预告情况 - 预计2025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200万元到-6,000万元,同比减少236.64%到257.66% [1][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5,300万元到-6,100万元,同比减少268.93%到294.43% [1][2] - 上年同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805.72万元,扣非净利润为3,137.40万元 [1] 业绩变动原因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少,主要因原材料价格偏高导致成本压力显著上升 [1] 财务数据说明 - 本期业绩预告数据为初步测算结果,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1] - 上年同期每股收益为0.19元 [1]
杉杉股份: 杉杉股份关于2025年6月份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02 00:30
担保情况概述 - 公司为三家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金额为46,939万元人民币,其中宁波杉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6,939万元,上海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10,000万元,四川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10,000万元 [1] - 担保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以债权确定期间为准 [5] - 担保对象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属于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 [2]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 宁波杉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8亿元,2025年1-3月营业收入65,657.34万元,净利润2,634.17万元,资产总额48.84亿元 [2] - 上海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2025年1-3月营业收入18亿元,净利润-2,110.06万元,资产总额72.59亿元 [3] - 四川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5亿元,2025年1-3月营业收入7.09亿元,净利润4,472.07万元,资产总额72.30亿元 [4] 累计担保情况 - 截至2025年5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440,033.36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1.12% [7] - 公司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1] - 无逾期担保情况 [7] 担保决策与合理性 - 担保事项已经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签署具体担保文件 [2] - 担保旨在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筹融资需要,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 [6] - 公司对被担保人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6]
华谊集团: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02 00:21
股东会议事规则核心要点 总则 - 规范公司股东会行为,确保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1] - 股东会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均适用本规则 [1] - 董事会需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全体董事负有勤勉尽责义务 [1] 股东会类型与召开条件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每年一次,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和临时股东会(触发条件后2个月内召开) [1][5] - 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包括:董事不足5名、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1/3、持股10%以上股东请求等 [4][10] - 无法按期召开需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2] 股东会职权范围 - 职权包括选举董事、批准财务方案、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修改章程等 [3][9] - 特别决议事项需2/3以上表决权通过,如合并分立、章程修改、重大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等 [14][15][16] - 对外担保需股东会审议的情形包括: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等 [4][11] 召集程序与提案规则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或持股10%以上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10日内反馈 [5][13][15] - 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会议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需2日内公告补充通知 [8][20] - 年度股东会通知需提前20日公告,临时股东会提前15日公告 [8][21] 表决与决议机制 - 普通决议需过半数表决权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 [14][15] -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17][48]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董事选举,持股30%以上股东或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强制采用 [18][51] 会议记录与法律责任 - 会议记录需包含出席情况、表决结果、质询答复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23][24][67] - 违规召集或信息披露不符合规定的,证监会可责令整改或采取监管措施 [25][26][70] -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修订需股东会审议 [8][26][75]
华谊集团: 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02 00:21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2] -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和财务总监由总裁提名并报董事会任免 [2][4] - 董事兼任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比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 经营层权限与职责 - 总裁向董事会负责,经营层获授权对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资产交易事项进行决策 [4] - 经营层可决策年度总额在应收款项余额5%以内的坏账核销,关联交易需遵守监管规定 [4] - 公司建立创新容错机制,符合规定的创新项目未达预期不对高管做负面评价 [4] 会议管理制度 - 实行总裁主持下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每周召开1次讨论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 [5] - 参会人员包括内部董事、高管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5] - 会议决定事项需经总裁签发后实施,需董事会批准的事项须先报批 [5] 高管任期与报告制度 - 总裁每届任期3年可连任,其他高管任期与总裁相同 [3] - 总裁需定期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情况 [5] - 涉及员工权益的决定需事先听取工会意见 [6] 制度解释与修订 -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6] - 细则与后续法律法规冲突时按新规执行并尽快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6] - 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程序相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