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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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冠新材: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6 00:24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内容,以及在定期报告中豁免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内容[2] - 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禁止利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义务或进行内幕交易[3]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需经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适用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公司需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禁止通过任何形式泄露[5][6]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符合特定情形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包括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等[7]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若出现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等情况,需及时披露[8]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9] 审批程序与登记要求 - 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需提交相关材料至证券事务部,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11]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登记入档并由董事长签字确认,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2] - 登记内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等[13] - 涉及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披露还需登记信息公开情况、认定理由、影响及内幕知情人名单等[5] 后续报送与责任追究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深交所[14] - 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处分,涉及违法违规的将报送监管部门处理[15] 制度修订与执行 - 制度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16][17]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需经相同程序[18]
ST任子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06 18:17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 适用范围涵盖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豁免披露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内容 [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公司需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禁止以涉密名义进行业务宣传 [2][5] - 商业秘密可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情形包括: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等 [2][7] - 暂缓披露的商业秘密在原因消除、信息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时需及时披露 [3][8] 信息披露豁免方式 - 定期报告中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3][9] - 临时报告中涉密信息可采取类似方式,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则可豁免披露整份报告 [3][10] - 暂缓披露的临时报告需在原因消除后补充披露,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及内幕交易核查情况 [4][11] 内部管理程序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董事会统一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董事会办公室执行具体事务 [4][13] - 申请流程需填写《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三级审批 [4][14] - 豁免披露信息需登记保存10年,内容包括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及审核程序等 [5][15] 后续监督与披露要求 - 业务部门需配合做好保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需监控市场传闻及股价波动 [6][16] - 出现信息泄露、豁免原因消除或股价异常波动时,公司需及时核实并披露 [6][17] - 定期报告公告后10日内需向深圳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暂缓/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7][18] 责任追究与制度执行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暂缓/豁免披露或未及时披露的行为追责 [7][19] - 制度执行需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交易所相关规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 [7][20][21]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22] 附件内容 - 《审批表》需包含申请事由、披露方式、类型、期限及内幕知情人登记情况 [8] - 知情人需签署保密承诺函,禁止泄露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 [9][10]
福莱新材: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2 00:30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适用范围包括临时报告暂缓披露及定期报告中豁免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2] - 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涵盖公司、董事、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所有法定责任主体 [3] - 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禁止利用暂缓披露规避义务或实施内幕交易 [4] 暂缓与豁免披露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且披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可豁免披露 [5] - 商业秘密符合三种情形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1)核心技术泄露引致不正当竞争 2)经营信息侵犯公司/他人利益 3)其他严重损害情形 [6] - 明确定义商业秘密为经保密措施保护的技术/经营信息 [7] - 国家秘密指依保密法规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的信息 [8] 信息披露管理机制 - 暂缓披露需满足三条件:信息未泄露、知情人书面承诺保密、股票交易无异常波动 [9] - 定期报告可采用代称/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涉密内容 [11] - 董事会统一领导信息披露业务,证券事务部负责具体执行并建立三级审核流程(证券部→董事会秘书→董事长) [13][5] - 豁免披露需登记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别等至少五项内容,商业秘密类需额外登记知情人名单等 [15] 信息披露监督与执行 - 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等四种情形时需立即核实并披露 [16] - 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向证监局/交易所报送期内暂缓披露材料 [17] - 对违规暂缓披露行为将参照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 [18]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与其他文件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19][20]
浙江力诺: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26 01:36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适用范围涵盖临时报告暂缓/豁免披露及定期报告中监管规定可豁免的内容 [1][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适用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必须豁免披露,且需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禁止借涉密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2][4] - 符合三种情形的商业秘密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1) 核心技术披露引致不正当竞争 2) 经营信息泄露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3) 其他严重损害情形 [2][5] - 商业秘密暂缓/豁免后若出现原因消除、信息泄露或市场传闻等情况需立即补充披露 [3][5]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程序 - 董事会统一管理暂缓/豁免事项,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执行事务 [4][8] - 申请流程需填写《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长最终决策 [4][9] - 暂缓/豁免信息需登记11类事项,包括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知情人名单等,涉密信息还需记录公开状态及影响评估 [5][11] 监督与责任机制 - 公司禁止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信息披露义务,需每季度将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交易所 [6][12] -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暂缓/豁免或未及时披露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6][14] 制度附则与执行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与后续新规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 [10][16]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自审议通过生效,配套附件包括《审批表》和《保密承诺函》模板 [10][17]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度暨2025年第一季度 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5-06-10 06:51
业绩说明会安排 - 公司将于2025年6月17日10:00-11:00通过上证路演中心网络平台召开2024年度暨2025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就经营成果和财务指标与投资者互动交流[2][3] - 投资者可在2025年6月10日至16日16:00前通过上证路演中心"提问预征集"栏目或公司邮箱sar191@foxmail.com提交问题[5] - 参会高管包括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刘福安、董事会秘书信衍彪、财务总监崔美芝、独立董事王鲁琦及证券事务代表董月源[4] 董事会决议事项 - 董事会全票通过为三家全资子公司(华资贸易、糖储备库、乳泉奶业)提供总计9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每家子公司获300万元借款担保用于生产经营[15][25] - 修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17] - 本次担保使公司对外担保累计余额达2,900万元,占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的1.77%,无逾期担保[35] 子公司担保详情 - 被担保方华资贸易(注册资本1,000万元)、糖储备库(注册资本2.2亿元)、乳泉奶业(注册资本2.1亿元)均为公司100%控股子公司[21][28][31] - 担保协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担保范围涵盖主债权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三年[33][34] - 三家子公司经营范围覆盖食品生产销售、粮油仓储、畜牧养殖等业务,无重大或有事项影响偿债能力[27][30][32]
华懋科技: 华懋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05 21:1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制度适用于临时报告的暂缓披露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符合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豁免披露内容[1] - 公司需审慎确定暂缓与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2] 豁免披露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2] - 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且符合以下情形可暂缓或豁免披露:1) 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2) 披露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 3) 披露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2]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商业信息若出现原因消除、难以保密或已泄露等情况需及时披露[2] 披露方式 - 定期报告中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3] - 临时报告中涉密信息经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豁免披露整份报告[3] - 暂缓披露的临时报告需在原因消除后补充披露,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交易情况[3] 内部管理 - 暂缓与豁免事项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归档,董事长签字确认,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 - 登记事项包括:1) 豁免披露方式 2) 涉及文件类型 3) 信息类型 4) 内部审批流程 5) 其他必要事项[4] -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公开情况、认定理由、影响评估及内幕知情人名单[4]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暂缓或豁免登记的报送材料提交厦门证监局和上交所[4]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最新法规为准[5]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与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5]
强瑞技术: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05 19:19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临时报告暂缓披露及定期报告中部分内容的豁免披露 需符合《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规要求 [1][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条件 但需接受交易所事后监管 [1] 暂缓与豁免事项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需严格保守国家秘密 禁止借涉密名义进行业务宣传 [2][4] - 商业秘密符合三种情形之一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 侵犯公司/他人权益 或严重损害利益 [6] - 暂缓披露的商业秘密若出现原因消除 信息泄露或市场传闻等情况需立即披露 [7] 信息披露处理方式 - 定期报告涉密内容可采用代称 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8] - 临时报告涉密内容经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的 可豁免披露整份报告 [9] - 暂缓披露事项需在原因消除后及时补充披露 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及内部审核流程 [10] 内部管理程序 - 暂缓与豁免事项需经董事会领导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会办公室执行事务 [14] - 申请流程包括填写审批表 部门负责人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及董事长最终确认 [15] - 登记内容需包含事项详情 依据 期限 知情人名单及保密承诺等 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11][16] 动态监控与责任机制 - 申请人需持续跟踪暂缓事项进展 出现信息泄露 原因消除或股价异常波动时需立即披露 [17][18]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违规暂缓/豁免行为导致不良影响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19] - 制度未尽事宜需遵循《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最新法律法规要求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