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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
券商中国· 2025-09-27 10:29
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公告,进一步支持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1] - 债券回购是国际上应用最广泛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之一,此举旨在满足境外机构投资者流动性管理需求,促进在岸和离岸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1] - 开放债券回购业务有利于增强人民币债券资产吸引力,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1] 投资者范围扩大 -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包括通过直接入市和“债券通”渠道入市的全部境外机构投资者 [2] - 可参与投资者类型包括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2] - 境外金融基础设施、自律组织和行业协会在合规情况下可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供服务 [2] 业务机制与国际接轨 - 业务模式加强与国际市场通行做法衔接,实现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大便利 [3] - 采用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模式权责关系清晰、违约处置便利,更符合境外机构投资者交易习惯 [3] - 机制设计与国际主流回购实践接轨,有助于增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拓展市场广度和深度 [3] 过渡期安排与风险管理 - 为便利已开展业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平稳过渡,设置12个月过渡期,期间仍可按原模式开展交易 [4] - 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加强在交易、托管、结算、汇兑等环节的设计,实现资金闭环管理 [5] - 通过交易托管数据报告等方式强化穿透式监管和监测,做市商资金融出限额遵守跨境人民币同业融资业务统一管理框架 [5]
进一步支持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
搜狐财经· 2025-09-27 06:18
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公告,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1] - 政策支持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包括通过直接入市和“债券通”渠道入市的全部境外机构投资者 [1] - 债券回购是国际上应用最广泛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之一,此举旨在满足境外机构投资者流动性管理需求,促进在岸和离岸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1] 业务模式优化 - 公告加强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机制与国际市场通行做法衔接,实现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 [2] - 此举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大便利,并有利于促进优化境内债券回购业务机制 [2] - 当前中国质押式回购与国际市场操作存在差异,未将标的债券过户至逆回购方 [2] - 国际市场主流回购模式均采取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的做法 [2] 市场影响与机构反馈 - 境外机构投资者普遍反映,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模式权责清晰、违约处置便利,更符合其交易习惯 [2] - 业内专家指出,机制与国际主流实践接轨有助于增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 [2] - 优化措施有利于提升债券市场整体流动性,进一步拓展市场的广度和深度 [2]
进一步开放!三部门:支持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证券时报网· 2025-09-26 20:19
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公告,支持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1] - 该政策旨在满足境外机构投资者流动性管理需求,促进在岸和离岸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增强人民币债券资产吸引力 [1] - 债券回购开放被视为中国债券市场高水平开放的重要里程碑 [1] 投资者范围扩大 -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全部境外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包括通过直接入市和"债券通"渠道入市的投资者 [2] - 可参与的投资者类型包括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2] - 境外金融基础设施、自律组织和行业协会在合规情况下可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服务 [2] 业务机制优化 - 政策加强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机制和国际市场通行做法衔接,实现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 [3] - 采用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模式权责关系更清晰、违约处置更便利,符合境外投资者交易习惯 [3] - 为便利平稳过渡,已开展业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有12个月的过渡期可继续按原模式交易 [3] 交易与风险管理安排 - 通过"债券通"渠道开展业务的境外投资者,初期沿用现券交易机制,与做市商开展债券回购交易 [5] - 做市商将从"债券通"做市表现优秀的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中遴选 [5] - 做市商资金融出限额遵守跨境人民币同业融资业务统一管理框架,境外投资者正回购余额参照买断式回购杠杆率规定管理 [5] 监管与安全框架 - 政策坚持统筹开放和安全原则,对境外投资者开展回购业务加强交易、托管、结算、汇兑等环节设计,实现资金闭环管理 [4] - 将通过交易托管数据报告等方式,强化穿透式监管和监测 [4]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公告
证监会发布· 2025-09-26 18:22
政策核心内容 - 政策旨在深化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进行流动性管理 [2] - 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两种形式的债券回购业务 [3][4] - 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废止了2015年的相关通知 [7] 适用机构范围 - 适用对象包括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及主权财富基金 [3] - 涵盖在境外依法注册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 [3] - 包括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机构投资者 [3][6] 业务合规与监管框架 -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业务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资金收付需符合现券交易渠道的管理规定 [4] - 在合格境外投资者渠道开展业务需遵守境内投资、账户及资金汇兑管理的相关规定 [4] -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并与中国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加强外汇交易管理 [6] 市场基础设施与自律管理 - 境内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需制定或修订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备案 [4] - 境内自律组织应加强对债券回购业务的自律管理 [6] - 境外机构投资者需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标准版本需向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