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金融市场高水平开放
icon
搜索文档
推动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
金融时报· 2025-10-17 08:55
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举措与成效 -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改革方向,推动债券、货币、票据、衍生品、黄金等子市场广度和深度持续拓展 [2] - 债券市场功能齐全、开放包容,多层次框架基本建成,货币市场为宏观调控提供有力支持,衍生品市场风险管理功能增强,票据市场创新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黄金市场形成交易所与柜台业务共促格局 [3] - 金融市场投资者结构多元,发行交易结算体系完善,债券现券成交161.8万亿元、债券回购和同业拆借成交9555.3万亿元、银行间衍生品成交约152万亿元,较“十三五”分别增长102.7%、86.8%和79.9% [3] 金融基础设施与监管 - 出台《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强化日常监管,初步形成监管体系,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4] - 建立金融市场交易报告库,集中收集银行间市场交易、托管、结算等数据信息,服务金融宏观调控与监管 [4] - 加强市场规则统筹协调,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违约处置等基础性制度规则,优化债券承销、估值、经纪、做市等规则,完善货币市场制度和商业汇票新规 [7] - 建立健全覆盖各金融子市场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完善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债券违约率保持低位,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 [8] 服务实体经济的成效 - 债券市场托管余额192万亿元,稳居全球第二,较2020年末增长64.2%,公司信用类债券余额34.1万亿元,成为实体企业第二大融资渠道 [4] - “十四五”期间债券净融资规模55.7万亿元,占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35.3% [4] - 债市“科技板”支持约280家主体发行科技创新债券6700亿元,绿色债券年度发行规模持续保持在6000亿元以上,稳居全球前三 [5] - 政府债券余额91.5万亿元,较2020年末增加45.8万亿元,年均增速16.1%,其中国债发行50.1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41.6万亿元,分别较“十三五”增加31.7万亿元和17.7万亿元 [5][6] - 金融债券余额43.9万亿元,政策性银行债券余额27.6万亿元,资本债券余额7.9万亿元,累计提高商业银行整体资本充足率约3.1个百分点,科创、绿色、小微、“三农”金融债券共发行3.2万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2万亿元 [6] 金融市场高水平开放 - 深化与全球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上线“互换通”,优化“债券通”机制,推出离岸债券回购业务 [9] - 截至2025年8月末,来自全球近80个国家和地区近1170家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债券市场,总持债规模约3.9万亿元,较“债券通”开通前增长近4倍,全球前100大资产管理机构中已有80余家进入 [9] - 推动发行交易、登记结算等制度规则与国际接轨,中国债券在全球三大债券指数权重提升,熊猫债券累计发行规模突破万亿元,在香港设立黄金交割库并上线合约 [10] - 构建适应高水平开放的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体系,基础设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市场韧性和风险防范能力提高 [10][11]
推动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金融时报》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负责人
金融时报· 2025-10-16 16:59
金融市场体系建设进展 -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改革方向,推动债券、货币、票据、衍生品、黄金等金融子市场广度和深度持续拓展 [1] - 债券市场功能齐全、开放包容,多层次债券市场框架基本建成,货币市场为宏观调控和政策传导提供有力支持 [2] - 金融市场投资者结构日益多元,发行交易结算体系完善,交易工具丰富,债券市场现券成交1611.8万亿元,债券回购和同业拆借成交9555.3万亿元,银行间市场衍生品成交约152万亿元,分别较"十三五"增长102.7%、86.8%和79.9% [2] 金融基础设施与监管 - 出台《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强化日常监管,初步形成金融基础设施监管体系 [3] - 推动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立金融市场交易报告库,集中收集银行间市场交易、托管、结算等数据信息 [3] - 加强市场规则统筹协调,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违约处置和信用评级等基础性制度规则 [5] - 建立健全覆盖各金融子市场及跨市场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债券违约率保持低位,市场运行总体平稳有序 [6] 服务实体经济成效 - 截至2025年8月末,债券市场托管余额192万亿元,稳居全球第二位,较2020年末增长64.2% [3] - "十四五"期间债券净融资规模55.7万亿元,占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35.3% [3] - 债市"科技板"政策落地5个月支持约280家主体发行科技创新债券6700亿元,"十四五"期间绿色债券年度发行规模持续保持在6000亿元以上 [4] - 截至2025年8月末,政府债券余额91.5万亿元,较2020年末增加45.8万亿元,年均增速16.1%,其中国债发行50.1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41.6万亿元,分别较"十三五"增加31.7万亿元和17.7万亿元 [4] 金融市场高水平开放 - 深化与全球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上线"互换通",优化"债券通"机制,截至2025年8月末,来自全球近80个国家和地区近1170家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债券市场,总持债规模约3.9万亿元,较"债券通"开通前增长近4倍 [7] - 全球排名前100的资产管理机构中已有80余家进入中国债券市场,中国债券在全球三大债券指数的权重逐步提升 [7] - 推动金融市场制度规则与国际接轨,熊猫债券累计发行规模突破万亿元,在香港设立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库 [7] - 构建适应高水平开放的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体系,保障开放条件下金融市场安全稳健运行 [8]
进一步满足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债券回购开展流动性管理的需求
金融时报· 2025-09-29 08:58
政策背景与核心目标 - 政策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旨在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1] - 中国债券市场吸引力持续提升,截至2025年8月末,共有来自80个国家和地区的1170家境外机构进入市场,持债总量约4万亿元人民币 [2] - 政策目标为满足境外机构投资者流动性管理需求,促进在岸和离岸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推动中国债券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 [2] 参与主体范围 -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全部境外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包括通过直接入市和"债券通"渠道入市的投资者 [3] - 投资者类型涵盖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各类金融机构及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3] - 境外金融基础设施、自律组织和行业协会可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服务,相关行为需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3] 交易模式与国际接轨 - 政策采用国际市场通行做法,实现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权责关系更清晰且违约处置更便利 [4] - 新模式更符合境外机构投资者交易习惯,有利于提升债券市场整体流动性 [4] - 为平稳过渡,已开展业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政策实施后12个月内仍可按原模式交易 [4] 风险控制与额度管理 - 政策在交易、托管、结算、汇兑等环节加强设计,实现资金闭环管理,并通过数据报告强化穿透式监管 [5] - 通过"债券通"渠道开展业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初期需与做市商进行交易,做市商将从表现优秀的一级交易商中遴选 [5] - 做市商资金融出限额遵守跨境人民币同业融资业务统一管理框架,境外机构投资者正回购余额参照买断式回购杠杆率规定管理 [5] 资金管理要求 -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资金收付需符合其现券交易对应投资渠道的资金及账户管理规定 [6] - 具体管理要求遵循《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 [6]
央行、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
券商中国· 2025-09-27 10:29
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公告,进一步支持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1] - 债券回购是国际上应用最广泛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之一,此举旨在满足境外机构投资者流动性管理需求,促进在岸和离岸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1] - 开放债券回购业务有利于增强人民币债券资产吸引力,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1] 投资者范围扩大 -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包括通过直接入市和“债券通”渠道入市的全部境外机构投资者 [2] - 可参与投资者类型包括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2] - 境外金融基础设施、自律组织和行业协会在合规情况下可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供服务 [2] 业务机制与国际接轨 - 业务模式加强与国际市场通行做法衔接,实现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大便利 [3] - 采用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模式权责关系清晰、违约处置便利,更符合境外机构投资者交易习惯 [3] - 机制设计与国际主流回购实践接轨,有助于增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拓展市场广度和深度 [3] 过渡期安排与风险管理 - 为便利已开展业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平稳过渡,设置12个月过渡期,期间仍可按原模式开展交易 [4] - 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加强在交易、托管、结算、汇兑等环节的设计,实现资金闭环管理 [5] - 通过交易托管数据报告等方式强化穿透式监管和监测,做市商资金融出限额遵守跨境人民币同业融资业务统一管理框架 [5]
境外投资者迎利好,央行、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9-26 21:59
政策发布与核心内容 - 跨境债券回购业务于9月26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告推出 [1] - 政策支持所有已进入内地在岸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参与在岸债券回购业务 [1] - 境外机构可通过在岸债券回购业务获得人民币流动性并汇出境外使用 [1] 政策目标与市场影响 - 该措施将为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提供更稳定的流动性并有效降低人民币融资成本 [1] - 业务有助于提升在岸债券的国际吸引力并增强人民币在国际市场的投融资功能 [1] - 业务推出有助于提升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流动性及境外投资者配置人民币资产的意愿 [2] 操作模式与过渡安排 - 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将采取国际市场通行做法 [2] - 已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享有12个月过渡期可按原模式交易 [2] 风险管控与业务定位 - 政策在交易、托管、结算、汇兑等环节加强设计以实现资金闭环管理 [2] - 政策通过交易托管数据报告等方式强化穿透式监管和监测 [2] - 跨境回购和离岸人民币回购业务相辅相成可满足离岸投资者资产配置和流动性管理需求 [1]
进一步开放!三部门:支持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证券时报· 2025-09-26 20:54
政策核心与意义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公告,进一步支持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1] - 债券回购是国际上应用最广泛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之一,此举旨在满足境外机构投资者流动性管理需求,促进在岸和离岸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1] - 开放债券回购业务有利于增强人民币债券资产吸引力,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1] 参与机构范围 -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所有境外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包括通过直接入市和“债券通”渠道入市的全部投资者 [2][3] - 可参与的投资者类型包括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3] - 在合规情况下,境外金融基础设施、自律组织和行业协会可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回购业务提供服务 [3] 业务机制与国际接轨 - 公告加强了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机制和国际市场通行做法的衔接,实现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更大便利 [5][6] - 采用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模式权责关系更清晰、违约处置更便利,更符合境外投资者的交易习惯 [6] - 为平稳过渡,已开展回购业务的境外机构在公告实施之日起有12个月的过渡期,期间仍可按原模式交易 [6] 风险管理与操作安排 - 政策坚持统筹开放和安全原则,将对境外投资者开展回购业务加强在交易、托管、结算、汇兑等环节的设计,实现资金闭环管理 [8] - 通过“债券通”渠道开展业务的境外投资者,初期沿用现券交易机制,与做市商进行交易 [8] - 做市商资金融出限额遵守跨境人民币同业融资业务统一管理框架,境外投资者正回购余额参照买断式回购杠杆率规定管理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