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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责任仍在人
中国经营报· 2026-02-14 18:2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辅助驾驶相关刑事指导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 涵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危险驾驶三类案件 [1] - 案例旨在解决审判实践中的争议问题 明确类案裁判规则 统一法律适用 并发挥司法裁判的警示、教育、引领功能 [3] 辅助驾驶技术应用中的违规乱象与司法认定 - 辅助驾驶技术普及后出现违规乱象 包括驾驶人激活系统后玩手机、睡觉 以及购买使用“智驾神器”等非法配件逃避系统监测 [1] - 指导性案例271号明确 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驾驶人仍是驾驶主体 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 [1] - 案例进一步明确 利用非法配件逃避系统监测 即使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 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1] 王某群危险驾驶案具体案情 - 2025年9月13日 王某群饮酒后驾驶汽车 约1小时后再次驾车 激活辅助驾驶并设置目的地 [2] - 王某群使用私自安装的“智驾神器”逃避系统监测 车辆在无人监管状态下行驶 其本人坐到副驾驶位睡觉 [2] - 车辆行驶至目的地附近停止 因挡道被群众发现报警 经检测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 属醉酒 [2] - 所驾汽车安装有2级驾驶自动化系统 系统设定双手脱离方向盘超过2分钟会提示 未及时接管车辆会主动减速并退出系统 [2] - 王某群购车后学习并通过了辅助驾驶系统安全知识考试 明知相关规定但仍购买加装非法配件 [2] - 王某群曾于2024年7月3日因酒驾被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罚款1500元 [3] 案件判决结果与司法意义 -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群犯危险驾驶罪 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判决已生效 [3] - 该案例厘清了辅助驾驶情形下驾驶人的刑事责任边界 统一了司法裁判尺度 [3] - 案例为规范辅助驾驶技术应用、遏制违规驾驶行为提供了司法指引 助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3] 2025年道路交通安全与刑事案件数据 - 2025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 事故总量、较大事故实现“双下降” [3] - 2025年全国法院受理交通肇事犯罪一审案件4.3万余件 同比下降超过3% [3] - 2025年全国法院受理危险驾驶犯罪一审案件23万余件 同比下降近16% [3]
最高人民法院: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
经济观察网· 2026-02-13 16:2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辅助驾驶刑事责任指导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明确了激活辅助驾驶功能情形下驾驶人的刑事责任认定规则 [1] - 规则明确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 [1] - 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系统监测,即使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1] 具体案件事实与判决 - 2025年9月13日,浙江杭州王某群在饮酒后自行驾车回家,约1小时后再次启动车辆 [1] - 王某群激活车载2级辅助驾驶系统,设置目的地,并使用私自网购的“智驾神器”配件欺骗系统不再发出接管提示 [1] - 王某群随后从主驾驶位移至副驾驶座躺下睡觉,车辆在无人实际操控下自动行驶近20分钟,最终停在路边被路人发现报警 [1] - 民警检测显示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达114.5毫克/100毫升,已属醉酒驾驶 [1] -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2级辅助驾驶系统必须由驾驶人全程监管、随时准备接管,本质是“人开车,系统帮忙” [2] - 法院认定王某群利用非法配件逃避系统监测并移至副驾驶位睡觉的行为属于违规驾驶,不能否认其驾驶人身份和责任 [2] -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4000元 [2] - 判决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将其作为指导性案例向全国发布 [2]
中国最高法: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
中国新闻网· 2026-02-13 14:28
中国最高法发布辅助驾驶相关刑事指导案例 -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明确了在激活辅助驾驶功能情形下驾驶人的刑事责任认定规则 [1] - 案例明确指出,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系统监测的,即使不在主驾驶位,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1] - 在发布的“王某群危险驾驶案”中,被告人醉酒后激活辅助驾驶,使用私自安装的“智驾神器”配件使车辆在无人监管下行驶,自己则在副驾驶位睡觉,最终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1] 辅助驾驶技术应用现状与相关法律问题 - 辅助驾驶技术应用日益广泛,实践中存在驾驶人在激活系统后不再专注驾驶,甚至购买、使用非法配件以逃避系统安全监测的情况 [1] - 最高法发布本批指导性案例旨在统一法律适用,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案例还明确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共犯的成立范围以及毒驾肇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规则 [2] 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数据 - 2025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实现“双下降”,全国法院受理的涉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数量也有所下降 [2] - 具体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法院受理交通肇事犯罪一审案件4.3万余件,同比下降超过3%,受理危险驾驶犯罪一审案件23万余件,同比下降近16% [2]
酒后开启智驾就可以开车吗?最高法明确了
凤凰网财经· 2026-02-13 12:58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 本批为第48批 包含指导性案例268至272号 [1] 案例核心聚焦辅助驾驶下的驾驶人刑事责任 - 裁判规则明确 在激活辅助驾驶功能情形下 驾驶人的刑事责任认定规则 [2] - 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明确 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 [2] - 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 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 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 [2] - 行为人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 即使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 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2] 指导案例271号具体案情与判决 - 被告人王某群饮酒后驾驶汽车 随后激活车辆辅助驾驶功能并设置目的地 [2] - 王某群利用私自安装的“智驾神器”配件逃避系统监测 使车辆在实际无人监管状态下行驶 其本人则坐到副驾驶座位睡觉 [2] - 车辆行驶至目的地附近路段停止 因挡道被群众发现报警 [3] - 经检测 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 属醉酒 [3] - 涉案车辆安装有2级驾驶自动化系统(辅助驾驶系统) [4] - 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 0-2级为驾驶辅助 3级为有条件自动驾驶 4级为高度自动驾驶 5级为完全自动驾驶 [4] - 涉案系统设定 若驾驶人双手脱离方向盘超过2分钟 系统会提示接管 若未及时接管 车辆会主动减速并退出系统 [4] - 王某群明知相关安全规定 仍购买加装非法配件以逃避监测 [4] -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群犯危险驾驶罪 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判决已生效 [4]
最高法明确辅助驾驶相关情形的刑事责任认定!突出了哪些关键要点?
中国汽车报网· 2026-02-13 12:3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案例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 旨在解决审判实践中的争议问题 明确类案裁判规则 统一法律适用 并发挥司法裁判的警示、教育、引领功能 [1][8] 关于辅助驾驶与自动驾驶的刑事责任认定 - 明确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 驾驶人仍是驾驶主体 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 不能因使用辅助驾驶而免责 [3] - 行为人利用私自安装的“智驾神器”等非法配件逃避系统监测 即使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 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2][3] - 该规则针对辅助驾驶技术广泛应用背景下 驾驶人玩手机、睡觉等不专注驾驶或长时间“脱手”驾驶的行为 [3] 关于毒驾案件的定罪与量刑规则 - 行为人明知吸毒后会产生不良反应 仍在吸毒后驾车高速行驶并连续冲撞 表明其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故意心态 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均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4][5] - 吸毒驾车肇事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 依法适用死刑 [5] - 案例中 被告人严某聪吸毒后驾车连续冲撞 致4人死亡及多车毁损 其中一辆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80,570元 最终被依法核准死刑 [4][6] 关于交通肇事案件的责任认定规则 - 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故责任不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事故责任 人民法院应结合事故原因分析和其他证据审查不同原因及作用大小 按刑法因果关系具体认定刑事责任 [6] - 特别指出 不能片面依赖认定书 尤其当认定书以当事人逃逸为由认定其负全责或主责时 需进行实质审查 [6] 关于醉驾案件的法律程序与共犯认定 - 明确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前 根据呼气检测结果等认为涉嫌犯罪 为收集固定证据而提取血液样本的行为属于刑事侦查行为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7] - 明确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可成立共同犯罪 采取欺骗、怂恿等方法教唆他人实施醉酒危险驾驶且情节恶劣的 依法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 [7] 道路交通安全刑事司法现状与影响 - 2025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 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实现“双下降” 全国法院受理相关刑事案件数量也有所下降 [8] - 具体数据:受理交通肇事犯罪一审案件4.3万余件 同比下降超过3% 受理危险驾驶犯罪一审案件23万余件 同比下降近16% [8] - 案例发布为案件办理提供权威参考 为社会公众理解交通行为规范提供鲜活素材 旨在促进全民守法 维护公共安全 [8][9]
酒后开启智驾就可以开车吗?最高法明确了
凤凰网财经· 2026-02-13 12:1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13日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8-272号)[1] 案例核心裁判规则:明确辅助驾驶功能下的驾驶人责任 - 裁判规则明确,在激活辅助驾驶功能情形下,驾驶人的刑事责任认定规则得以确立[2] - 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2] - 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系统监测的,即使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 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具体案情 - 被告人王某群饮酒后驾驶汽车,随后激活车辆辅助驾驶功能,设置目的地[5] - 王某群利用其私自安装的、可以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智驾神器”配件,使车辆在实际无人监管状态下继续行驶,其本人则坐到副驾驶座位睡觉[5] - 车辆在目的地附近路段停止后,因挡道被群众发现报警,经检测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5] 案件涉及的技术与法律事实认定 - 被告人王某群所驾汽车安装有2级驾驶自动化系统,即辅助驾驶系统[6] - 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0-2级为驾驶辅助,3-5级分别为有条件、高度和完全自动驾驶[6] - 根据涉案车辆系统设定,若驾驶人双手脱离方向盘超过2分钟,系统会提示接管,若未及时接管,车辆会主动减速并退出系统[6] - 王某群购车后学习了辅助驾驶系统安全知识并通过考试,明知饮酒后不能激活辅助驾驶功能,且激活后需手握方向盘并准备随时接管,但仍购买并加装“智驾神器”非法配件以逃避监测[6] 案件判决结果 -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9日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6] -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6]
最高法首发指导性案例明确:辅助驾驶,车主不能免责
新浪财经· 2026-02-13 11:5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 明确辅助驾驶车主不能免责等五类裁判规则 [1] 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与案件数据 - 2025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 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实现“双下降” [1] - 2025年全国法院受理交通肇事犯罪一审案件4.3万余件 同比下降超过3% [1] - 2025年全国法院受理危险驾驶犯罪一审案件23万余件 同比下降近16% [1] 毒驾肇事案件定罪量刑规则 -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主观恶性和危险性比酒驾更大 应当从严惩处 [2] - 行为人明知吸毒后驾车有危险 仍吸毒后驾车高速行驶并连续冲撞 表明其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故意心态 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均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 - 吸毒驾车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依法适用死刑 [2] 交通肇事案件事故责任认定规则 - 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当事人逃逸认定其负全责或主责的 人民法院应结合其他证据审查事故原因和作用大小 按刑法因果关系具体认定刑事责任 [3] - 当事人的逃逸行为对引发或扩大事故没有原因力的 不作为认定刑法意义上事故责任的依据 [3] 醉驾案件血液样本提取行为性质认定规则 - 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前提取涉嫌醉驾行为人血液样本的行为性质 应综合考虑行为目的、样本用途、法律程序进展等因素认定 [4] - 公安机关根据呼气检测结果等认为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 为收集固定证据在刑事立案前提取血液样本的行为系刑事侦查行为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 辅助驾驶功能下驾驶人刑事责任认定规则 - 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 驾驶人激活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 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 [5] - 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配件逃避系统监测的 即使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 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共犯成立范围 - 采取欺骗、怂恿等方法教唆他人实施醉酒危险驾驶犯罪且情节恶劣的 依法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 [5] - 仅以“不会被查处”等言语对醉酒危险驾驶者进行鼓励且情节一般的 可不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 [5]
醉酒后自己睡觉,让辅助驾驶“自动”开车,司机构成危险驾驶罪
财联社· 2026-02-13 11:10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自动驾驶相关指导性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 明确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 驾驶人激活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并负有安全责任的人 即使不在驾驶位也一样 [1] 案件基本事实与判决结果 - 被告人王某群于2025年9月13日醉酒后驾驶汽车 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 其曾于2024年7月因酒驾被行政处罚 [2][4] - 王某群在驾驶中激活车辆2级辅助驾驶功能 并利用私自安装的“智驾神器”配件逃避系统监测 随后移至副驾驶座位睡觉 导致车辆在无人监管状态下行驶 [2][3] -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9日判决王某群犯危险驾驶罪 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判决已生效 [5] 案件核心法律争议与裁判理由 -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醉酒后激活辅助驾驶功能且不在主驾位操作是否属于驾驶行为并构成危险驾驶罪 [6] - 裁判理由指出 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 0到2级系统为驾驶辅助 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主体 驾驶人激活后仍是实际执行任务的责任人 [7] - 王某群车辆所装系统为2级辅助驾驶 不能脱离驾驶人监管 其利用非法配件逃避监测并移至副驾睡觉的行为属于违规驾驶 不能否认其驾驶人身份和责任 [7] - 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 属醉酒 且其在两年内曾因酒驾受行政处罚 因此其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 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8][9]
“智驾神器”还是“凶器”?法规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中国汽车报网· 2025-12-12 12:32
文章核心观点 - 央视曝光一种被称为“智驾神器”的装置,该装置通过欺骗车辆辅助驾驶系统,允许驾驶员双手脱离方向盘,此举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触碰法律红线,并扰乱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秩序 [3] “智驾神器”的产品本质与危害 - 所谓“智驾神器”以“方向盘装饰环”、“电容辅助环”等名义销售,安装在方向盘上欺骗系统,使车辆误认为驾驶员双手在握,实现“双手脱手不报警” [4] - 测试显示,加装该装置的车辆在行驶中会闯红灯、撞栅栏、毁气囊,多项安全机制完全失效,可造成车毁人亡及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4] - 公安部测试数据表明,在辅助驾驶系统被欺骗的“脱手脱眼”状态下,直接导致事故死亡率提升70%以上 [5] - 正常驾驶对突发情况的平均反应时间为1-2秒,而在“脱手脱眼”状态下,最快反应时间会延长至4-7秒,车辆可能已行驶数十米甚至上百米,足以决定生死 [5] - 该装置通过篡改或干扰驾驶辅助系统的数据采集,伪造车辆运行状态,规避监控限制,是将所有道路使用者安全置于巨大风险的“凶器” [5] 相关法律与违法属性 -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智驾神器”,若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销售金额50%-2倍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6] - 依据《电子商务法》,平台若未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违规商品销售,需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6]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禁止“双手离开方向盘”等行为,司法实践中,加装“智驾神器”导致车辆违规“无人驾驶”的,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6] 行业监管与技术应对措施 - 行业建议完善立法,明确“智驾神器”的违法属性及严厉惩治措施 [7] - 建议电商平台强化产品审核,建立举报响应机制,及时下架违规商品,对屡次违规商家实施封号与信用惩戒 [7] - 建议车企与技术供应商通过固件加密、数据校验、远程监控等技术手段,提升系统防伪及防篡改能力 [7] - 建议加快制定智能辅助驾驶系统数据完整性、抗干扰能力的强制性标准,推动OBD接口、传感器信号链路的防篡改设计,鼓励采用区块链、数字签名等技术确保数据不可篡改 [7] - 主管部门正积极推动修订法规标准,拟增加辅助驾驶汽车安全技术要求,重点强化手部脱离检测和视线监测,以从技术层面堵住作弊漏洞 [7] - 随着监管升级,车企加快技术迭代,通过检测手部与方向盘的接触变化,或利用红外摄像头监测驾驶员面部与视线,来及时发出警报并采取安全措施 [8] 对智能驾驶行业的根本要求 - 当前合法使用的L2级辅助驾驶系统仍无法应对所有复杂路况,驾驶人才是驾驶的第一责任人 [6] - 若放任此类作弊工具蔓延,会侵蚀智能驾驶技术的应用成果,可能引发连锁性安全事故,动摇公众对技术进步的信任 [6] - 严格遵守法规和L2级辅助驾驶规定的“人机共驾”操作规范,才是保障行车安全的唯一途径 [9]
央视曝光智驾神器成夺命陷阱 商家知法犯法销售致命智驾神器
新浪财经· 2025-12-08 16:26
行业事件 - 央视曝光商家知法犯法销售被称为“智驾神器”或“驾神器”的产品 [2] - 该产品被描述为“夺命陷阱”并具有致命风险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