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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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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名称须与实体门面招牌名称一致
新浪财经· 2026-02-27 15:05
新规发布背景与行业现状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两项新规 旨在解决网络餐饮外卖信息不透明 “幽灵外卖” 网络消费追责难 虚假营销等食品安全顽疾 [1] - 中国外卖市场规模预计突破1.4万亿元 占餐饮行业总收入约24% [1] 针对网络餐饮服务(外卖)的监管要求 - 平台需确保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网店名称与实体招牌名称一致 [1] - 平台需要求商家在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经营资质 实体门面照片 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或链接 且展示信息需与实际情况相符 [1] - 对于不提供堂食的商家 平台需要求其主页设置“无堂食”标识 并在列表页面同步展示 [1] - 平台需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商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查 确保信息真实 防止使用虚假或他人资质入网 [2] - 平台应至少每六个月对商家的实际经营地址和经营资质等信息核验更新一次 [2] 针对网络食品销售的监管要求 - 平台需在商家主页或食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举报链接 方便消费者反映问题 接到投诉后需及时处理 [2] - 入网食品销售者展示的食品产地 成分 功能 适用人群 检验认证 质量 执行标准等信息必须真实合法 [3] - 禁止食品宣传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 禁止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
沙湾市召开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运营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约谈会
中国食品网· 2026-02-27 12:47
行业监管动态 - 沙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2月26日召开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运营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约谈会 旨在压实平台责任、规范经营秩序、保障食品安全 [1] - 会议传达了国家及自治区关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最新工作要求 并通报了近期监管发现的入网商户资质审核不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3] - 会议强调网络餐饮平台是连接消费者和餐饮商家的重要纽带 平台食品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将直接影响群众饮食安全 [3] 对平台运营商的监管要求 - 严把准入关口 严格审核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 杜绝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5] - 强化日常监管 建立入网商户动态管理机制 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对存在隐患的商户及时采取下架、暂停服务等措施 [5] - 健全管理体系 设立专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 严格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5] - 推动公开透明 积极引导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 公开食品加工操作过程以接受社会监督 [5] 行业及企业回应 - 参会网络餐饮平台运营商负责人逐一作表态发言 表示将严格落实约谈要求 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并全面整改问题 [5] - 此次约谈会通过政企面对面沟通 进一步凝聚了监管与经营的共识 为规范辖区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秩序、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奠定了基础 [6] 未来监管趋势 - 沙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一步将持续加大网络餐饮服务监管力度 强化日常巡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 [6] - 监管部门将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查处网络餐饮服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6]
市场监管总局:畅通外卖维权渠道,倡导“外卖小哥”参与社会监督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2-27 09:02
监管政策核心内容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两项新规,旨在加强网络餐饮服务和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 [2] 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 - 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和入网食品销售者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真实、准确的经营资质等信息或链接标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3] 强化平台风险管控与责任 - 要求平台提供者建立“智能监测、排查调度、快速处置”等工作机制,使食品安全风险排查管控更符合线上特点、响应更迅速 [4] - 要求平台提供者将经营资质真实性、公示信息准确性等事项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重点管控,压实平台责任 [4] 划定经营者行为红线 - 禁止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等异常食品及原料,禁止在加工操作区外加工制作食品,禁止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4] 优化消费者投诉举报机制 - 要求平台提供者在销售者或食品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举报链接,方便消费者投诉,平台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处理 [4] - 要求入网食品销售企业将网络食品消费投诉处置情况列入《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重点管控 [4] 引入社会监督力量 - 倡导外卖配送人员参与社会监督,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及时向平台和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举报 [5]
整治“幽灵外卖”!刚刚,新规发布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6-02-27 08:49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核心内容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新规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 旨在强化外卖平台对商户的全链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要求平台将责任嵌入运营的每个环节、流程和决策 [1] - 新规明确告诫外卖平台 不能只收佣金不担责任 不能只管流量不顾品质 必须切实担起外卖食品安全“守门员”的主体责任 [1] 平台对商户的准入与持续管理责任 - 平台需对外卖商家进行实名登记 并对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查 确保资质信息与实际相符 而非仅作形式审查 [1] - 平台需将商户资质信息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数据进行核验比对 核验不符的不得提供平台服务 以阻断虚假或失效资质“带病入网” [2] - 平台需至少每六个月对外卖商家的实际经营地址、经营资质等信息核验更新一次 确保信息持续真实有效 实现从静态准入到持续跟踪的“生命周期管理” [2] 针对“幽灵外卖”等痛点的具体举措 - 新规针对“幽灵外卖”等食品安全痛点提出举措 要求平台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确保商家资质真实 [1] - 通过打破平台与监管部门间的数据壁垒 实现资质信息“一源核验、双向校准、实时反馈” 破除“信息孤岛” [2]
全文丨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新浪财经· 2026-02-26 20:29
法规概述 -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6年1月27日公布,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1] - 该法规旨在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适用对象包括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1] - 法规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社会共治的监督管理原则 [1] 监管职责与管辖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级部门可根据经营规模和风险状况确定各级部门的监管权限 [3] - 平台提供者的违法行为原则上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若违法行为发生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部门也可管辖 [32] 平台提供者主体责任 - 平台提供者需明确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配备与规模风险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主要负责人对平台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 - 平台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机制,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 [5] - 平台需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经营资质等,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6] - 平台需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信息与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数据进行核验比对,并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实质性审查 [6] - 平台需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店名称与实体招牌名称一致,并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经营资质、实体门面、实际地址等信息或链接 [7] - 平台需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提供技术支持,相关视频信息应至少保存十四日,并配合监管部门的调取要求 [7][8] - 平台需如实记录并保存网络餐饮服务订单信息(包括食品名称、下单时间、配送人员等),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9][10] - 平台应分别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向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其行政区域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等身份信息 [10] - 平台需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管控内容与频次,并通过技术监测、实时巡查、实地抽查等方式加强风险识别 [11] - 平台应定期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地抽查,重点抽查不提供堂食服务、未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商家,抽查结果存档备查不少于二年 [11] - 平台需建立内部食品安全问题报告与处置机制,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总监、主要负责人需各司其职,定期召开食品安全调度会议并形成纪要 [12] - 平台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据平台规则采取警示、限制流量、暂停服务、关闭店铺等处置措施 [12] - 平台接到监管部门通报或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失效时,应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或停止提供平台服务 [13]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需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4]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实际经营地址需与许可证载明场所一致,不得使用虚假或他人经营资质 [14][15]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店名称需与实体招牌名称一致,并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真实、准确的经营资质、实体门面、实际地址等信息或链接 [16] - 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需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 [17] - 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公开加工过程,实施者需在主页面设置“明厨亮灶”链接标识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17]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需符合多项要求,包括原料控制、加工过程检查、设施设备维护等,并将关键事项列入《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重点管控 [18]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需使用符合标准的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封口,防止配送过程污染 [18] - 自行开展配送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需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委托配送的需审核并监督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18][19] - 配送人员需保持个人卫生和容器清洁,并倡导其参与社会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平台和监管部门反映 [20][21] 法律责任与罚则 - 平台提供者违反多项规定(如机构人员配备、培训、信息公示、风险管控、内部管理等),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3] - 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设立或委托实际运营机构的报告义务,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3] - 平台提供者违反入网审查登记、报告、停止服务等义务,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23] - 平台提供者不履行订单信息保存义务或未向监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将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进行处罚 [24] - 通过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不履行订单信息保存义务,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4]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配备管理人员,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24]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24]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虚假或他人经营资质,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5]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信息公示、加工制作、包装等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5]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原料控制、设施维护等规定,将分别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25][26] -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或受托方未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或未保存培训记录,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6] -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配送,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26] -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且符合特定情节(如故意违法、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除处罚单位外,还将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6] 法规衔接与施行 -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26] - 本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公布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7]
市场监管总局新规要求外卖增设“无堂食”专项标识
新华社· 2026-02-26 20:19
市场监管新规 - 市场监管总局于2月26日晚发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1] - 新规明确要求专门从事外卖服务且不提供堂食的外卖商家必须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1] - 规定要求外卖平台需将该“无堂食”标识同步展示在商家列表页面[1]
许昌高新区加码网络餐饮监管 守护“舌尖安全”
新浪财经· 2026-02-06 12:32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措施 - 监管机构以强化智慧赋能、监管执法和社会协同为抓手,系统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治理并取得明显成效 [1] - 依托“互联网+AI”智慧监管平台,实现非现场、智能化监管,平台已接入36家餐饮服务单位,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业态全覆盖 [1] - 坚持线上线下监管同标同质,围绕平台义务、商家资质、实体店合规等重点环节开展全覆盖排查整治 [1] 具体监管与整治行动 - 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确保问题商家“清得出、防得住” [1] - 针对日常监管发现的共性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提示与预警信息,推动监管由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延伸 [1] - 创新社会监督机制,利用外卖骑手日常配送优势排查商户经营动态,为精准监管提供线索 [2] 社会协同与公众参与 - 结合“3·15”、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和科普教育,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能力 [2] - 通过“随机查餐厅”、“你点我检”及典型案例曝光等方式,引导消费者参与监督 [2] - 推动形成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治理共同体 [2] 未来监管方向 - 监管机构将持续以高标准、严要求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 [2] - 计划携手网络平台、商家与公众,共同织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护网” [2]
塔城市新城市场监管所多举措发力 筑牢网络餐饮安全防线
中国食品网· 2025-11-03 16:45
网络餐饮监管措施 - 塔城市新城市场监管所通过源头把控、过程严管、社会共治三维发力构建全链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1] - 监管所强化平台主体责任落实,不定期约谈美团、饿了么等网络平台区域负责人,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入网商家资质审核制度 [1] - 针对新入网商家实行平台初审加监管核验双审核机制,重点核查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真实性与有效性 [1] 源头准入环节 - 累计线上抽查核验商家30余家次,线下商家20余家,从源头筑牢准入防线 [1] - 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入网商家资质审核制度,坚决杜绝无证、套证、假证经营等问题 [1] 过程管控环节 - 监管所创新采用线上巡查加线下突击联动模式进行过程管控 [1] - 线上依托平台后台数据实时监测商家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等情况,已开展线上定向检查80余次 [1] - 线下以订单量大、投诉集中商家为重点深入后厨检查,累计开展实地检查210家次 [1] - 对12家存在操作不规范、环境卫生差等问题商家立查立改,跟踪复查确保问题清零 [1] 社会共治机制 - 监管所鼓励骑手在取餐环节发现卫生隐患及时上报,构建取餐即监督的前沿防线 [2] - 开展你点我检、随机查餐厅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2]
无堂食要明确标识 保障外卖消费者知情权
南方都市报· 2025-10-18 08:35
新规核心内容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新规以明确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入网商家及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责任边界 [1] - 规定旨在通过细化平台在资质审核、日常监测和信息公示等方面的要求,有效防止“幽灵外卖”现象 [1] - 新规对平台责任着墨颇多,包括要求对新入网商家进行实地审查,并审查其“互联网+明厨亮灶”实现情况 [1] 平台责任细化 - 平台提供者需对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进行实地审查,并留存记录备查 [1] - 平台需审查入网商家的“互联网+明厨亮灶”,未实现者不得上线交易 [1] - 平台需在商家列表首页及不提供堂食的商家主页加注“无堂食”标识 [2] “无堂食”标识规定背景 - 规定要求标注“无堂食”标识,此举与近期曝光的外卖乱象相关,例如商家使用虚假图片营造堂食人气旺盛的假象 [2] - 在外卖领域,有无堂食直接影响消费决策,许多消费者习惯通过堂食状况来判断商家口碑和食品安全 [2] - 商家通过P图或AI制作假图营造虚假堂食场景,被指为操控消费心理的欺骗行为 [3] 行业规范目的 - 新规针对网络餐饮服务的典型监管场景进行治理,旨在规范商家宣传行为,避免虚假宣传 [3] - 规定通过明确责任和亮明罚则,期望为网络餐饮服务行业提供更健康的发展环境 [3] - 网络餐饮服务已与大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规范是为了行业更好地发展 [3]
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人民日报· 2025-10-18 06:13
监管政策动向 - 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1] - 规定旨在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聚焦平台责任不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不严、食品安全信息不透明等重点问题 [1] - 规定拟明确平台与第三方机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责权边界 细化平台在资质审核、日常监测和信息公示等方面的要求 [1] 行业影响与规范重点 - 新规针对网络餐饮服务的薄弱环节作出系统性规定 旨在有效防止“幽灵外卖”现象 [1] - 规定将细化平台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审核、日常监测抽查以及信息公示等管理要求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