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能源(836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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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能源(836239)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09-04 20:16
制度审议 - 公司2025年9月4日审议通过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会议规则 - 可现场、通讯或结合召开,定期会提前5天、不定期会提前3天通知,一致同意不受限[6] - 表决一人一票,方式有举手表决、书面表决和通讯表决[6] 职权事项 - 关联交易等事项、独立董事特别职权需经会议审议并过半数同意[6][7] - 可研究讨论依法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等公司其他事项[8] 记录保存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10年,制度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实施[10]
长虹能源(83623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09-04 20:16
证券代码:836239 证券简称:长虹能源 公告编号:2025-076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 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 司的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四 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4 日召开第三 ...
长虹能源(836239)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09-04 20:16
制度通过 - 2025年9月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3] 审计工作安排 - 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1次[11] - 每年年末对公司财务进行专项审计[11] - 业绩快报披露前进行审计[11] 审计流程 - 审计通知提前3个工作日送达,特殊项目除外[15] - 被审计方3个工作日内反馈初稿意见[16] - 对正式报告有异议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16] - 审计部门1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复审[16] 档案管理 - 审计部门及时整理资料建立档案,保存10年[19][20] 问题报告 - 审计发现内控重大缺陷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2] - 内控重大问题董事会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披露[22] 考核与奖惩 - 内控执行情况作为绩效考核指标[24] - 审计人员等有贡献可获表彰奖励[24] - 违规人员和组织将被处分追责[24][25]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日起生效并由董事会修订解释[27]
长虹能源(836239)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9-04 20:16
战略委员会相关 - 2025年9月4日董事会通过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议案[3] - 战略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7]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董事会一致[7] 会议相关 - 会议至少提前3天通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可用视频等方式[14]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须参会委员过半数通过[14]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10年[14] 细则生效 - 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修订和解释[18]
长虹能源(836239)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09-04 20:16
制度审议 - 2025年9月4日公司通过《关于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2] 差错认定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金额占比达5%以上或影响盈亏性质可认定为重大差错[8] - 会计报表附注等信息披露金额占净资产10%以上未披露为重大错误或遗漏[11] - 业绩预告、快报与实际差异超20%认定为重大差异[12][13] 责任追究 - 公司追究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人责任[14] - 责任追究形式有责令改正等,结果纳入绩效考核[15] - 季报、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参照本制度[17]
长虹能源(836239)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9-04 20:16
信息披露制度修订 - 2025年9月4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3] 信息披露原则与范围 - 及时、公平披露可能影响股价和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7] - 披露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10] 临时报告披露 - 重大事件发生应及时披露临时报告,需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董事会发布[10] 信息发布平台 - 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信息,其他媒体披露时间不得早于该平台[10] 首次披露义务 - 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董事会决议等情况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1] 分阶段披露 - 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长应分阶段披露进展并提示风险[11] 控股与参股公司披露 - 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视同公司重大事项,参股公司重大事项可能影响公司时参照履行披露义务[12] 自愿披露 - 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决策有关信息,遵守公平披露原则[13]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22] -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22] - 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22] 审计相关 - 年度报告财务报告需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3] - 拟实施送股等的中期或季度报告财务报告需审计,仅现金分红可免[23] 定期报告确认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24] 非标准审计意见披露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需披露相关文件[24] 定期报告差错处理 - 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应按规定及时披露[25] 业绩快报与预告 -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2个月内披露年报,应在此期间披露业绩快报[28]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7种情形之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预告[28] 业绩数据修正 - 业绩快报、预告财务数据与实际差异达20%以上或盈亏方向变化,应披露修正公告[29] 交易披露 - 交易(除担保、资助外)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标准之一,应及时披露[32] - 交易(除担保、资助外)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标准之一,应提交股东会审议[33] 担保与资助披露 - 提供担保应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董事会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提供财务资助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决议披露[34]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300万元的关联交易(除担保外),应及时披露[38] - 与关联方成交金额(除担保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3000万元的交易,应提供评估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38] 关联交易审议 -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38] 关联方担保 -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具备合理商业逻辑,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39] 股东股份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应及时披露[46] - 控股股东等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达50%以上应及时披露[48] 重大诉讼披露 - 重大诉讼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需披露[49] 股东持股变动披露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每增减5%公司应披露变动情况[50] 股票异常波动披露 - 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应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公告[43] 传闻核实披露 - 关注传闻,涉及重要事项等应及时核实披露[44] 其他事项披露 - 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等作出决议应及时披露公告[49] - 及时披露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及实施公告[49] -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前按规定披露公告[50]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 - 每年与关联方日常性关联交易,可预计年度金额并按规定审议披露[40] 资产变动披露 - 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需及时披露[52] 合同披露 - 订立购买原材料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及时披露[54] - 订立出售产品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及时披露[54] 股东告知义务 -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情况[59] 重大风险披露 - 发生重大风险情形,如停产、重大债务违约等需及时披露[51] 公司变更披露 - 出现变更名称等情形,需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52] 新业务披露 - 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等情形需及时披露[54] 信息披露管理 - 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首要负责人[56]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具体信息披露事务[56] 制度自查 - 董事会应定期自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57] 内幕信息人员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61] 文件查阅 -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需向董事会秘书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查阅,申请与同意函保存10年[65] 文件保存 - 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相关文件资料交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期限10年[67] - 董事会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期限10年[67] 职责记录保存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67] 特定对象参观 - 派2人以上陪同特定对象参观,并专人回答提问[66] 信息保密 - 信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为董事长[63] 内部审计 -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审计部门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64] 责任人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第一责任人[68] 制度生效 - 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72]
长虹能源(83623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09-04 20:16
制度审议 - 2025年9月4日董事会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3] 离职生效 -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通知生效,高管辞职自董事会收到报告生效[8] 履职规定 - 董事任期届满未改选,原人员履职,公司60日内补选[9] 股份转让 - 任职每年转让股份不超25%,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13] 制度生效 - 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修订解释[18]
长虹能源(83623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9-04 20:16
制度审议 - 2025年9月4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选聘流程 - 选聘先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再董事会审议,最后股东会决定[6] - 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聘[9] 职责与评价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和监督,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报告[9] - 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等[11] 资料保存与披露 - 选聘文件保存10年[12] - 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等信息及履职评估报告[16] 改聘要求 - 改聘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21]
长虹能源(836239)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9-04 20:16
股东会会议规则 - 2025年9月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应2个月内召开[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9]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特定情况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决议公告前持股比例不低于10%[1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3]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6]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4]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否则应提前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15]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7] 股东会表决规则 - 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股东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17] - 登记发言股东人数一般以10人为限,超过则抽签决定[21] - 关联交易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事项需2/3以上通过[23] - 公司控股子公司特殊原因持股应在1年内消除该情形[24]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股份,超比例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5] - 董事会等可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征集,除法定条件外无最低持股比例限制[25]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股份比例30%以上或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5] 董事选举规则 - 董事会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26] - 董事会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26] 职工大会规则 -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需全体职工或全体职工代表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28] - 职工代表董事经参与投票职工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28] 其他规则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29]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31]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2]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股东会决议[33]
长虹能源(836239)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09-04 20:16
制度修订 - 2025年9月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3] 管理目的与原则 - 投资者关系管理目的含促进公司与投资者良性关系等五项内容[7] - 基本原则有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诚实守信原则[7] 沟通内容与方式 - 与投资者沟通内容涵盖公司发展战略等多方面[9] - 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工作,如官网、新媒体等渠道及股东会等方式[9] - 管理方式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等多种形式[9] 会议要求 - 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11] - 存在五种情形时应召开投资者说明会[14] - 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日举办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2个交易日发通知[22] 其他工作要点 - 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建设运维,官网开专栏[11] - 与特定对象交流做好记录、存档和事后复核[13] - 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秘组织协调,指定董办为专职部门[16] - 统计分析投资者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18] - 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3] - 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影响客观报道[12] - 董事等公开活动应征询董秘意见[18] - 加强与中小投资者沟通,建立有效渠道[22] - 相关制度通过北交所和公司网站披露[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