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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城(600094) -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2 21:10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会及其参与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司 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 则。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局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 ...
大名城(600094) -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2025-08-22 21:10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提高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决策功能,规范公司董事局审计委员会的运作,完善治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大名城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 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局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局负责, 向董事局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 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董事局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五名,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作为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 事局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局批准产生。 第六条 ...
大名城(600094) -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08-22 21:10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提高 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 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局负责制定和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董事局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与对象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 ...
大名城(600094) -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2025-08-22 21: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本公司")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 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 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
大名城(600094) -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秘书管理制度
2025-08-22 21:10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秘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局秘书工作的职责与权限,促进公司董事局秘书依 法、充分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局设董事局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局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 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本运作等事宜。 第三条 董事局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立由董事局 秘书负责管理的董事局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等相关事务。 第二章 董事局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局秘书除应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以外,还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局秘书: (一)《上市规则》第 ...
大名城(600094) -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5-08-22 21:10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 加强 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 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 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各成员企业的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 照账面价值作为计算依据)捐赠。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成员企业。公司下属各成员企业是指公司控股 的、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等方面创造便利条 件,不得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 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六条 除公司已发生亏损、或者预计未完成本年度经营计划、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 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外,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 ...
大名城(600094) -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08-22 21:10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促进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大名城企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严格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 ...
大名城(600094) -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
2025-08-22 21:10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局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则,以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董事局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局下设的专门机构,对公 司董事局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由董事局聘免的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人选,经公司董事局选举产生。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公司董事局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并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 ...
大名城(600094) -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8-22 21:10
募集资金支取与置换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通知保荐人或独董[7]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4] 募投项目管理 - 超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50%,重新论证[10] - 单个项目节余低于100万元或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8] - 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元或5%,定期报告披露[19] - 全部完成后节余占净额10%以上,股东会审议[19] 闲置资金使用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6] - 投资现金管理产品经董事局审议后公告[15] - 暂时闲置超募资金事项经董事局审议[18] 募投项目变更 - 变更经董事局审议,重大需股东会审议[21] - 拟变更提交董事局审议后公告多项内容[22] 核查与报告 - 董事局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25] - 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董事局审议后公告[1]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1] - 半数以上独董同意可聘请,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1] - 董事局收到鉴证报告及时公告,违规公告措施[1] 督导与核查 - 保荐人或独董至少半年现场调查一次[2] - 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提交披露[2] - 报告含存放、使用等情况及合规意见[3] - 董事局在报告中披露保荐人等报告结论[3] - 保荐人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报告上交所[3] 制度生效与修订 - 制度经股东会通过生效实施,修订亦同[4]
大名城(600094) -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25-08-22 21:10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监督和内部控 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各成员企业应接受内部审计监督。公司下属各成员企业指公司控股 的、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局审计委员会负责核准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计划,协调、指导、监督 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部,对董事局负责。审计部作为董事局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对董事局负责,在公司董事局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各项具 体审计业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