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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维股份(60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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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维股份(600742) - 公司章程(2025年11月制定)
2025-11-21 19:01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1996年8月1日首次发行15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7] - 公司注册资本为743057880元[8] -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3096万股,面额股每股金额为1元[15]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743057880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743057880股[15] 股份相关规定 - 董事会可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18]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5] - 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最高收盘价格50%时可收购本公司股份[18] -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20%会触发相关情况[21] 股东权益与限制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会计账簿、凭证[27]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异议,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30]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定情况下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向法院诉讼[31]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8]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的2/3等情形,公司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0] 董事相关 - 董事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70]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70]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77] 专门委员会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93]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92] 财务与利润分配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111]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11] - 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115] 公司变更与解散 - 公司合并、分立、增减资均需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127][128]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公司[132] - 公司因特定原因解散,清算义务人应在15日内组成清算组清算[133]
富维股份(600742) -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1 19:01
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于2025年11月21日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 - 自愿信息披露应符合真实、准确等基本要求,董事和高管要保证信息质量[5][7] 披露标准 - 中国一汽内部订单收入占前一年度销售收入5%以上可自愿披露[8] - 中国一汽外部及新能源产品订单收入占前一年度销售收入3%以上可自愿披露[8] 披露流程 - 自愿信息披露事项需部门核对、董秘审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批准[10][11] - 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告[11] 责任规定 - 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违规承担法律责任[12] - 各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是事务管理和报告第一责任人[16]
富维股份(60074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制定)
2025-11-21 19:01
制度修订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于2025年11月修订并通过[1][2] 信息披露 - 收到辞职报告2个交易日内披露辞职情况[7] 职务补选与确定 - 董事辞职60日内完成补选[7] - 法定代表人董事辞职30日内确定新人选[8] 职务解除 - 30日内解除符合条件人员职务[10] - 股东会过半数通过可解除董事职务[10] 离职手续 - 离职2日内委托申报个人信息[11] - 5日内办妥移交手续[13] 股份转让限制 - 离职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18] - 任期届满前离职每年减持不超25%[19]
富维股份(600742) - 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1 19:01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4] - 候选人不得在3家以上境内上市公司兼任,近36个月内无相关处罚[6] - 特定股东及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会计专业候选人需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相关职称[7] 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8]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1] 履职与解聘 - 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1] - 任期届满前可提前解除,需披露理由[11] - 履职不符规定应辞职,否则董事会解除职务[12] 评估与补选 - 董事会每年评估独立性并披露[7]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专业人士,60日内补选[12] 职权行使 - 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4] - 两名以上认为材料问题可提议延期会议[15] - 特定事项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审议[17] 会议相关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召集人主持[18] 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19] - 工作记录及资料保存10年[19] - 述职报告最迟在发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0] - 特定情形及时向上交所报告[20] 公司支持 - 为履职提供条件和人员支持[23] - 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情况并提供资料[23] - 及时发会议通知并保存资料10年[23] - 两名以上要求延期应采纳[24] - 相关人员配合,不得阻碍[24] - 履职遇阻可向监管报告[25]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费用[25] - 给予适当津贴,标准经审议并披露[26] 制度说明 - 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章程执行[27] - 由董事会解释,审议通过后生效[27]
富维股份(600742)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1 19:01
信息披露制度修订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于2025年11月修订,11月21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1][2]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0] - 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0]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0][11] 报告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不得披露[11] - 半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可不审计,但特定情形下应当审计[11] - 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除非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另有规定[12] 报告内容要求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等十项内容,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11] - 半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等七项内容[12] - 季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3] 报告报送与业绩预告 -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向上交所报送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等文件[15]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需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5] 其他披露情形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7] - 公司应在董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等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9] -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长,应分阶段披露进展并提示风险[19]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1] -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或与关联人交易有影响时,应履行披露义务[20] - 公司收购等行为导致股本等重大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权益变动[20] 披露程序 - 定期报告披露需经高级管理人员编制草案、审计委员会审核等程序[23] - 临时报告涉及董事会等决议的信息披露,需经编制或审核、报上交所审核后公告[23] 责任主体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直接责任,董事会全体成员负连带责任[28] - 董事会秘书应将信息披露制度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28] - 财务负责人每月需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签字[30] -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30] - 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30] - 审计委员会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情况[31] -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财务重大事件等信息[33] - 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需在事项发生当日书面报告子公司相关信息[33] 其他规定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工作部门[28] -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2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或控制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4] -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超50%的子公司应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35] - 董事、高管履行职责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35] -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为信息披露媒体[41]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为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5168号,邮编130011[43] 违规处理 - 违反制度擅自披露信息,公司将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45] - 信息披露不准确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公司将对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45] 人员变更与制度生效 -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应于变更后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45]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48] - 本制度发布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49]
富维股份(600742)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11月制定)
2025-11-21 19:01
担保办法修订 - 办法于2025年11月修订,11月21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1][2] 担保规定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向除自身外第三方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3] -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提供担保”交易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5] 需股东会审议情形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5] - 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6] - 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6]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6][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6] 其他规定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8] - 违反办法的责任人公司视情节给予处分或追究责任、赔偿损失[11]
富维股份(600742)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1 19:01
战略委员会组成 - 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至少含一名独立董事[5]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5]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5] 会议规则 - 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全体委员[12]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2] - 决议需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2] - 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临时会可通讯表决[12] 其他 - 议事规则2025年11月21日起施行[2] - 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16]
富维股份(600742) -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11月制定)
2025-11-21 19:01
决策主体 -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主体为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和股东会[7] 审议情形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比10%以上等六种情形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7]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比50%以上等六种情形经董事会审议后需股东会审议[8] 审批程序 - 公司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按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办理[9] -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行逐级审批,按六项程序办理[13] 其他规定 - 公司对外投资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6] - 投资转让按规定办理,处置程序和权限与实施相同[18] 生效解释 -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0][21]
富维股份(600742)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1 19:01
资金支取与通知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及时通知保荐人或顾问[6] 募投项目管理 - 超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或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10] - 以自筹资金预投,募集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12] 资金使用限制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2]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14] 协议与公告 - 募集资金到账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6] - 协议签订2个交易日内向交所备案并公告[7] 补流相关公告 - 补流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交所并公告[14] - 补流到期归还2个交易日报告交所并公告[14]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5%,用于其他项目免特定程序,年报披露[16] - 全部完成后节余超10%,使用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17] - 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10%,使用经董事会审议[17] - 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5%,使用免特定程序,定期报告披露[17] 项目变更及核查 - 拟变更募投项目,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交所并公告[19][20]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进展,编制报告审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交所并公告[22][23] - 保荐人或顾问至少半年现场核查一次[23] - 年度结束保荐人或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与年报披露[23] - 年度结束董事会在报告披露核查和鉴证报告结论[24] 办法生效 - 本办法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原办法失效[26]
富维股份(600742) - 关联交易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21 19:01
关联交易制度修订 - 关联交易制度于2025年11月修订[1]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6] - 因与关联人签署协议,生效后十二个月内符合规定情形的视同为关联人[7] -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符合规定情形的视同为关联人[7] 关联人信息报送 - 公司董事等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8] 关联交易事项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销售产品等多种事项[10]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4] -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决议公告应披露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15]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或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7]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应当及时披露[19]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特定日常关联交易,按不同情况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需重新履行程序并披露[20]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21]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交易定价政策、协议主要内容等文件[21] -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包括交易概述、独立董事意见等内容[22] -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披露规定[23] 文件保管 -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