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运(600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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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运(600798) -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薪酬及绩效考核办法(2025年修订)
2025-10-10 20:02
董事考核 - 非独立董事绩效考核分年度和任期,任期考核周期3年[4] 薪酬标准 - 董事长年薪系数按1.0核定,其他董事0.78 - 0.85[6] - 绩效年薪基数原则上为基本年薪2倍,得分低于75分绩效年薪为0[6] - 任期激励不超任期内年薪总水平10%,得分低于75分系数为0[6] - 独立董事年度津贴标准8万元[7] 薪酬发放 - 任期激励任期考核结束后分3年递延兑现[6] - 董事薪酬计入工资总额,预发年薪分月预发,次年考核清算[10] 其他规定 - 董事兼任高管仅领高薪一职[10] - 年薪和津贴含税,个人缴纳所得税[10] -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10]
宁波海运(600798) -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2025-10-10 20:02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2] - 特定情形下公司需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2] 股东会通知时间 - 董事会收到提议后应在10日内书面反馈[6][7] - 董事会同意召开应在5日内发出通知[6][7][8] - 审计委员会同意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通知[8]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应在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1]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15日前通知[12] 其他时间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2]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13] - 变更现场会议地点应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16] -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和结束时间有规定[16] - 违规买入股份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19] 股东权利与制度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1]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有相关限制[19] - 特定情况应采用累积投票制[19] 决议与执行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22] - 股东会通过相关提案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2] - 股东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情况及期限[23]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6] - 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26] - 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需特别决议通过[26] - 非特殊情况订立管理合同需特别决议批准[27] 规则相关 - 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规则列明股东会有关条款[29] - 信息需在符合条件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29] - 规则中部分表述含数规定[29] - 规则未规定适用《公司章程》,不一致以《公司章程》为准[29] - 董事会修改规则需报股东会批准,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9]
宁波海运(600798) -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2025-10-10 20:02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发行类第 7 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 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 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 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 ...
宁波海运(600798) -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修订)
2025-10-10 20:02
公司基础信息 - 公司于1997年3月6日获批发行4100万股普通股(含410万股职工股),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5] - 公司注册资本为120,653.4201万元[5] - 公司成立时发行普通股总数为1.64亿股,2018年12月12日总股本增加到120,653.4201万股[14]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1,206,534,201股,均为普通股[16] 股份相关规定 - 为公司利益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16]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20]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其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22] 股东权益与决策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查阅会计账簿、凭证[26] - 股东有权在60日内请求撤销违反规定或章程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26]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诉讼[28]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4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5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提临时提案[53]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人,独立董事4人[84] - 董事会对部分交易有决策权,涉及资产总额等指标占比达10%以上且有绝对金额要求[87]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提前10日书面通知[90]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18]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80%[119] - 公司最近三年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20] 其他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年报,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中报[117]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129]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35]
宁波海运(600798) -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2025-10-10 20:02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 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职能机构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证券投资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 期会议讨论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充分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职能机构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意见。 拟定的提案在发出会议通知正式提交董事会前,应当按照党委会 先议的原则,征求党委对会议提案的意见。党委应当召开会议,对董 事会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 ...
宁波海运(600798) -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2025-10-10 20:02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证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关联 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 范。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 ...
宁波海运(600798) -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2025-10-10 20:02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的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担保人,为他人提供 的保证、抵押和质押等担保行为,包括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互 相提供的担保。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职责: (一)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平等、自愿、公平、 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一)财务产权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 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调查了解情况并审核后,形成议案提交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二)证券投资部根据董事会、董事会秘书的布置并按照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负责公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具 体情况。 (三)纪检审计室监督、检查本公司及子公司担保情况,并向本 公司领导报告,提出审计建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 ...
宁波海运(600798) -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2025-10-10 20:02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切实保护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 ...
宁波海运(600798) -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修订)
2025-10-10 20:02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 第一章 | 总则 | | --- | --- | | 第二章 | 经营宗旨和范围 | | 第三章 | 股份 | | 第一节 | 股份发行 | | 第二节 |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第三节 | 股份转让 | | 第四章 | 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一节 | 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二节 |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三节 | 股东会的召集 | | 第四节 |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节 | 股东会的召开 | | 第六节 |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五章 | 董事和董事会 | | 第一节 | 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二节 | 董事会 | | 第三节 | 独立董事 | | 第四节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第六章 |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七章 | 公司党组织 | | 第八章 |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一节 | 财务会计制度 | | 第二节 | 内部审计 | | 第三节 |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第九章 | 通知与公告 | | 第一节 | 通知 | | 第二节 | 公告 | | 第十章 | 合并、分立 ...
宁波海运(600798) -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2025-10-10 20:02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 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文件规 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四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地减少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 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