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盛股份(605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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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盛股份(605088) - 冠盛股份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5-09-29 20:15
股东大会时间 -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10月15日10点召开[4] -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5] - 现场登记时间为2025年10月14日9:30 - 11:30、13:30 - 15:30[16] 股权登记 - 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0月10日[14] 议案情况 - 议案于2025年9月29日经2025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9月30日披露[9] - 特别决议议案为1号议案[12] -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为1、3、4号[12]
冠盛股份(605088) - 冠盛股份2025年第四次临时监事会决议公告
2025-09-29 20:15
会议信息 - 2025年第四次临时监事会于9月29日召开,应到实到监事均为3人[2] 限制性股票处理 - 2名C2考核激励对象3840股、2名离职激励对象888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3] -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9.86元/股调为9.26元/股并加利息[3] 议案表决 - 回购注销及调价格议案同意3票,无需股东大会审议[4] - 变更注册资本等议案和分红回报规划议案同意3票,需股东大会审议[5][6]
冠盛股份(605088) - 冠盛股份2025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2025-09-29 20:15
公司治理 - 2025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9月29日召开,8位董事全到[2] - 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议案[3] - 同意注册资本和总股本变更[5] 制度建设 - 拟新增4项内部管理制度,修订26项现行内部治理制度[6] - 部分制度需提交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生效[15] 人员调整 - 拟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8名调整为10名[16] - 提名林烽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17] 股东回报 - 审议通过未来三年(2025 - 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议案[18] 会议安排 - 审议通过提请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19]
冠盛股份:9月29日召开董事会会议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9-29 20:11
公司近期动态 - 冠盛股份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2025年第五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了《关于增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等文件 [1] - 截至新闻发稿时,冠盛股份市值为80亿元 [1] 公司业务构成 - 2024年1至12月份,冠盛股份的营业收入构成为:汽车零部件占比99.76%,其他业务占比0.24% [1]
冠盛股份回购注销9.264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9.56元/股
新浪证券· 2025-09-29 20:11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本文为AI大模型基于第三方数据库自动发布,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个股、评论、预测、图表、指标、理论、任何形式的表述等)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 个人投资建议。受限于第三方数据库质量等问题,我们无法对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分辨或核验, 因此本文内容可能出现不准确、不完整、误导性的内容或信息,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 系biz@staff.sina.com.cn。 点击查看公告原文>> 回购注销具体事宜回购原因:一方面,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条件达标,但有2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2,个人本次计划考核对应的解除限售 比例为80%,公司将对这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84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另一 方面,另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888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数量: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共计92640股。回购价格:依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 标、辞职、 ...
冠盛股份(605088) - 冠盛股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2025-09-29 20:06
证券代码:605088 证券简称:冠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91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92,640 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和《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公司实施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条件已达到考核目标,其中 2 名激励对象 2024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2, 其个人本次计划考核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为 80%。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对该 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840 股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 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股票激 ...
冠盛股份(605088) - 冠盛股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025-09-29 20:06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召开了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和 2025 年第四次临时监事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具体回购注销 情况如下: 公司实施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条件已达到考核目标,其中 2 名激励对象 2024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2, 其个人本次计划考核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为 80%。根据《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 对该 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84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 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上述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 88,8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此外,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和 2024 年第七次临时监事会审议通过 了《 ...
冠盛股份(605088) - 冠盛股份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5-09-29 20:04
关于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安理法意[2025]字 0929 第 0001 号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35-36层 电话:010-8587 9199 传真:010-8587 9198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安理法意[2025]字 0929 第 0001 号 致: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
冠盛股份(605088) - 冠盛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09-29 20:02
总经理工作细则 | | |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权、职责,规范 总经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 ...
冠盛股份(605088) - 冠盛股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2025-09-29 20:02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 制度 | | | 1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0%以上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 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 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 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 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