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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峰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9 22:19
核心观点 -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离职程序 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权益 明确离职情形 移交要求 保密义务 持股变动限制及责任追究机制 [1][2][3][4][5][6]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收到报告之日生效 2个交易日内披露 若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 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 [1]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则自动离职 若未及时改选 原董事仍需继续履职 [2]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无正当理由解任需赔偿董事 [2]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2] - 明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禁止情形 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 特定刑事犯罪 破产责任 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市场禁入等 违反规定则选举无效或解除职务 [2]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需移交全部公司文件 印章 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 并与公司签署移交文件 [3][4] - 涉及重大投资或财务决策的离职人员可启动离任审计 [4] - 离职前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 未履行则需赔偿公司损失 [4] 离职后义务 - 离职后忠实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仍有效 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 执行职务的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4]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任期届满前离职者 任期内及届满后6个月内减持不得超过持股总数25% 司法强制等情形除外 [5]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5] - 执行职务造成损害需赔偿 故意或重大过失同样担责 赔偿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5] 责任追究制度 - 发现未履行承诺 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 董事会审议追责方案 追偿包括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6]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15日内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6] 附则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实施 修改同理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与后续强制性规定冲突时按新规执行 [8]
光峰科技: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9 22:19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每届任期3年且可连续聘任 [1] -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上交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职责人员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 [2] - 担任董事会秘书需具备良好职业道德 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 [2][4] - 存在《公司法》第178条规定情形或最近3年受证监会行政处罚者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2] - 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职或出现重大工作疏漏且后果严重时应予解聘 [2] -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需在1个月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秘书有权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3] 董事会秘书职责范围 -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包括信息发布 保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5] -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 股东会会议并列席相关会议 [5] - 协助制定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推动避免同业竞争和规范关联交易 [5] - 负责股权管理事务 包括股东持股资料保管和限售股事项办理 [5] - 协助制定资本市场发展战略 筹划再融资或并购重组事务 [5] - 组织董事及高管接受法律法规培训 提示其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5] 董事会秘书履职保障机制 - 公司需为董事会秘书提供履职便利条件 董事及高管应支持配合其工作 [6] - 董事会秘书有权查阅所有职责范围内文件 并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6][8] -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等重大会议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6] -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及高管履职记录 有权制定保管细则 [7] - 履职过程受到不当妨碍时董事会秘书可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8] - 公司需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岗位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8] 董事会秘书工作程序 -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需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情况 [8] - 公司作出重大决定前需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9] - 公司设立专门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开展工作 [9]
光峰科技: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9 22:19
核心观点 - 公司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明确投资决策权限分级审批机制 涵盖主业与非主业投资 规范投资流程与监督责任 [1][2][3][4][5][6][7][8][9][10][11][12] 投资决策权限 - 股东会审批标准:涉及资产总额/成交金额/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总资产或市值50%以上 或标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公司对应指标50%以上且绝对值超5000万元/500万元 [2] - 董事会审批标准:涉及资产总额/成交金额/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总资产或市值10%以上 或标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公司对应指标10%以上且绝对值超1000万元/100万元 [2] - 董事长审批标准:涉及资产总额/成交金额/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总资产或市值3%以上 或标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公司对应指标3%以上且绝对值超150万元/30万元 [3][4] - 总经理决策权限:未达到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审批标准的投资事项 [4] - 分期投资需以投资总额为计算基础 同一类别投资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4][5] 审计与评估要求 - 达到股东会标准的股权投资项目需提供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审计报告 非现金资产需提供评估报告 审计报告截止日与使用日间隔不超过6个月 评估报告基准日与使用日间隔不超过1年 [5] - 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对价时 需参照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 [6] - 购买/出售资产连续12个月累计超总资产30%时 除审计评估外还需股东会2/3表决通过 [8] 主业投资决策程序 - 投资建议由股东/董事/高管/部门等多方书面提出 战略投资部门从市场前景/行业成长性/政策合规性等维度初步评估 [9] -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超权限需报董事会或股东会 [9] - 必要时聘请外部机构咨询论证 股东会审议项目需先经董事会通过 [9][10] 非主业投资决策程序 - 投资建议提出机制与主业一致 董事长或总经理组织研究并编制投资方案草案 [9][10] - 审批权限内可直接批准实施并报董事会备案 超权限需报董事会审议 [10] - 需股东会审议项目在董事会通过后提交 [10] 投资实施与监督 - 项目实施由总经理或授权主体负责 遇重大变化时总经理可权限内决定方案修改/变更/终止 超权限需报董事长或召开会议审议 [10][11] - 股东会批准项目的方案修改需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 [11] - 董事会定期监控项目执行与效益 审计委员会与独立董事有权监督投资行为 [11] - 违规投资决策造成损失需承担连带经济与行政责任 [11][12] 附则定义 - 市值计算标准: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 [12] - "以上"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12] - 办法由董事会制订修改并解释 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12]
光峰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9 22:19
核心观点 -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强化持股及交易行为监管 明确禁止融资融券及衍生品交易 并规定股份转让限制、信息申报及披露要求 [1][2][3][4][5][6][7][8] 股份持有范围及禁止交易类型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以及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内的股份 [1] - 禁止开展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禁止开展以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1] 股份变动原则 - 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或借予他人炒作买卖本公司股票 [2] - 禁止买卖股票期间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以及重大事件发生或决策过程中至披露日止等 [2] - 股份禁止转让情形包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离职后半年内、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6个月等 [2] - 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 [2][3] - 因离婚导致股份减少时 过出方和过入方需共同遵守制度规定 [3] 股份变动管理计算规则 - 以上一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持有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可转让数量 [3] - 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基数 因权益分派增加股份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3] - 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股份计入年末总数 作为次年计算基数 [3] - 若公司章程有更严格限制 需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3] 违规交易处理 - 违反《证券法》规定在6个月内买卖股票 公司董事会需核实情况并收回所得收益 [4] - 6个月内买卖的认定以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点起算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股权性质证券 [4] - 需谨慎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债券、权证、期权等证券产品 并提示近亲属谨慎交易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4] 信息申报要求 - 需在指定时间内申报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 包括新任董事任职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后2个交易日内、个人信息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等 [4] - 需及时申报近亲属情况、本人及近亲属证券账户及持有证券产品情况及其变动 [5] - 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转让股份需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5] 减持计划及披露内容 - 减持计划需包括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来源、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3个月)、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 以及不存在禁止转让情形的说明 [6] - 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时 需同步披露减持进展及关联性 [6]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未实施完毕需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股份被强制执行需在收到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 [6] - 股份发生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由公司公告 内容包括变动前持股数量、变动日期、数量、价格及变动后持股数量 [6] 数据管理及法律责任 - 需保证申报数据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并同意交易所公布买卖情况 承担法律责任 [7] - 持有股份及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 需履行相关报告和披露义务 [7] - 若公司章程有更严格限制 需及时披露并持续管理 [7]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身份及持股数据 办理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需及时报告 [7] 制度生效及执行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8] -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与日后颁布法规抵触时按新规执行 [8]
光峰科技: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9 22:19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确保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1] - 关联交易需具备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禁止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 [1] - 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1] 关联方认定标准 - 关联方涵盖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3] -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 以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均属关联方 [3]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密切家庭成员(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均被认定为关联方 [3] - 过去12个月内存在关联关系的实体视同关联方 [2] - 关联方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3] 关联交易类型 - 包含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研发项目转让、许可协议、担保、租赁等十大类别 [2] - 提供财务资助(含借款、委托贷款)及放弃权利(如优先购买权)均属关联交易 [3] - 上交所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其他交易类型 [3] 关联交易披露与决策阈值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达30万元以上需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披露 [7] - 与关联法人交易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总资产/市值0.1%以上需履行披露及董事会审议程序 [7] - 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总资产/市值1%以上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4] - 重大关联交易需提供第三方审计/评估报告(日常经营相关交易豁免) [4] 关联担保特殊规定 -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4] -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 对方必须提供反担保 [4] - 未通过审议的关联担保需提前终止 [4] 累计计算原则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或同类别交易需累计计算交易金额 [5] - 累计金额达到第八条/第九条标准时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5] 决策回避机制 - 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非关联董事过半出席且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6] - 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6] - 股东会审议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6] 定价机制 - 交易定价优先参照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 [8] - 无参考价格时可采用成本加成法、再销售价格法等五大定价方法 [8] - 无法按常规方法定价时需披露定价原则及公允性说明 [9] 日常关联交易特别规定 - 日常关联交易可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并履行审议程序 [10] - 实际执行超预计金额时需重新审议 [10] - 协议期限超3年需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10] 豁免审议情形 - 现金认购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领取股息等七类交易可免于关联交易审议 [10] - 关联方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LPR且无担保的财务资助可豁免 [10] - 按同等条件向董事/高管提供产品服务可豁免 [10] 监督与责任 - 审计委员会需每半年检查关联交易实施情况及大额资金往来 [7] - 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决策或操作导致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7]
光峰科技: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9 22:19
股东会职权范围 - 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负责选举非职工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1] -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及公司债券发行决议[3] - 决定注册资本变更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章程修改及会计师事务所聘免[3] - 批准担保事项 财务资助事项 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3] - 审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2] - 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净资产20%的股票[2] - 可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2] 股东会召开机制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 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 - 出现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章程规定2/3 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1/3 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股东请求等情形时 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 - 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书面反馈[6] - 审计委员会或单独合计持股10%以上股东可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7][8] - 召集人需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 临时股东会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18] 提案与表决规则 - 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有权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9] - 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形式 并可同步采用电子通信及网络投票方式[15] - 关联交易审议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其代表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22]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26][27] - 选举董事时若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30%及以上 需采用累积投票制[12] 会议组织与执行 -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19] - 会议需聘请律师对召集程序 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5] - 股东会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 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决议通过之日[30][31] - 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需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2] - 会议记录需保存不少于10年 内容包括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 表决结果及质询意见[30]
光峰科技: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9 22:19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立目的 - 为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 [1] - 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及执行 以及考评方案的制订及执行 [1] 委员会人员组成 - 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 由3名或以上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需过半数 [1] - 设主任委员1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2] - 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 职责权限 - 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其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3] - 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 分拆子公司持股安排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 - 董事会未采纳委员会建议时 需在决议中记载未采纳理由并披露 [3] - 员工持股计划需经董事会审议 涉及相关董事时需回避表决 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 - 需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是否强制员工参与发表意见 [4] 议事规则 - 会议需至少提前3天通知 紧急情况下可不受限制 [5] -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履职时需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职责 [6] - 会议需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6] - 委员可亲自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出席 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行表决权 但每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托 [6][7] - 连续2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的委员 董事会可免去其职务 [7] - 表决方式包括现场记名投票 举手 邮件 通讯方式等 [7] - 会议记录需由出席委员签字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8] - 委员与议题存在利害关系时需回避 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8] 考评程序 - 委员可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履行 工作业绩 勤勉义务等情况进行调查 相关部门需配合提供资料 [9] - 委员可就考评问题提出质询 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及时回答 [9] - 考评程序包括述职 按绩效考评方案进行考评 根据经营业绩及考评结果提出报酬数额和方案并报董事会 [9] 制度生效与执行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9]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与日后颁布法规抵触时按新规执行 [10]
光峰科技: 总经理工作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9 22:19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经营管理层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并可设置总经理办公室协助工作 [1] -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1][2] -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在分管范围内协助总经理工作 [2] - 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并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3]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对破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等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1] -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被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1] - 违反任职资格规定的聘任无效,任职期间出现相关情形将解除职务 [2] 总经理职权范围 - 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 -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2] - 制定公司具体规章并决定除董事会聘任外的人员任免 [2] - 拟订员工工资福利制度并决定职工聘用解聘 [2] - 享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 财务总监职责 - 组织拟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3] - 编制财务报告并保证真实可靠,审核业务资金运用和费用支出 [3] - 定期向董事会提交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3] - 维护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金融支持 [3] - 及时报告财务方面重大事件和已披露事件进展 [3] 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 -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侵占公司财产或挪用资金 [4] -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或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4] - 未经批准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或以公司财产提供担保 [4] -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或自营同类业务 [4] -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利,离职后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4] 总经理办公会议机制 - 会议每月召开1次,由总经理主持讨论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 [5] - 出席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5] - 出现董事长提出、总经理认为必要、有重要经营事项或突发性事件时应立即召开会议 [5] - 会议议题包括传达董事会决议、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机构设置方案等 [6] 会议议事规则 - 会议议程和出席人员范围经总经理审定后提前3天通知 [6] - 重要议题讨论材料提前1天送达出席会议人员 [6] - 会议决定以主持人意见为准,未能达成一致时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8] - 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定签署后由经营管理层负责实施 [8] - 所有人员必须执行会议决定不得拒绝执行或改变执行内容 [8] 经营审批权限 - 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事项,超出权限须报董事会审批 [9] - 关键岗位人员职务调动、解聘及新聘须报总经理审批 [9] - 财务总监和副总经理调整应经董事会批准 [9] - 总经理需对签署的合同文件严格把关维护公司利益 [9] 报告制度 - 总经理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问题 [10] - 需报告重大合同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盈亏情况和重大投资项目进展 [11] - 内部审计报告应同时报送总经理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10] 制度生效与执行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12]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与后续强制性规定抵触时按新规执行 [12]
光峰科技: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9 22:19
核心观点 -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明确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职责权限 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 以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遴选流程 [1][2][3] 人员组成 -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中任命 由3名或以上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1] - 设主任委员1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工作 [1] -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 届满可连任 委员不再担任董事时自动失去资格 董事会需补足人数 [2] 职责权限 - 负责拟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人选进行遴选和审核 [1][2] - 就提名或任免董事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 -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建议未采纳时 需在决议中记载意见及未采纳理由并披露 [2] - 选举独立董事时需对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意见 [2] - 控股股东应尊重提名委员会建议 无充分理由不能提出替代人选 [2] 决策程序 - 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实施 [3] - 选任程序包括与有关部门交流需求 广泛搜寻人选 搜集初选人资料 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进行资格审查 向董事会提出候选人建议等步骤 [3][4] 议事规则 - 会议需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5] - 委员可亲自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出席 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每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托 [5] - 委员连续2次不出席也不委托视为不能履行职权 董事会可免去其职务 [5] - 表决方式包括现场记名投票 举手 邮件 通讯方式等 [5] - 会议记录需出席会议委员签名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6][7] - 委员与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时须回避 回避无法形成意见时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7] 附则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 -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与日后颁布法规抵触时按新规执行 [8]
光峰科技: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9 22:19
公司治理结构 - 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作为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 ESG发展和重大投资决策的研究与建议 [1] - 委员会由3名或以上董事组成 设主任委员1名并由董事长担任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1][2] - 委员连续2次缺席会议且未委托他人出席时 董事会可免去其职务 [4] 职责权限范围 - 负责研究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重大投资决策 重大融资方案及资本运作项目 [2] - 审议公司ESG相关战略规划 年度ESG报告 并关注对业务有重大影响的ESG风险与机遇 [2] - 对董事会授权事宜进行研究建议 除另有规定外 委员会议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2][3] 议事规则 - 会议需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4] - 表决方式包括现场记名投票 举手 邮件 通讯工具等多种形式 [5] - 委员可亲自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会 因故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 [4] 会议管理规范 - 会议通知需提前3天发出 紧急情况可不受时限限制 会前需提供完整决策资料 [3] - 会议记录 决议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6] - 全体参会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会议信息 [6] 利益回避机制 - 委员与会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时需回避 回避导致无法形成决议时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6] - 会议记录需注明回避表决情况 回避规则遵循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 [6] 制度效力与修订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需同样程序 [6]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与后续强制性规定冲突时以新规为准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