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峰科技(68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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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峰科技(688007)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21:58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行为,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 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且经过 半数同意后报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七)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1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 ...
光峰科技(688007)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21:58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 公司资金;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2025 年 8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关联方占用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 第三条 本制度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的界定,遵从《上市规则》等规定。 1、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 ...
光峰科技(688007)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21:58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 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
光峰科技(688007)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21:58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与协调、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等工作,并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 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 ...
光峰科技(688007)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21:58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 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关联方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 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直接持有公司 5 ...
光峰科技(688007)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21:58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健全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的制订及执行;负责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评方案的制订及执行,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本工作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受本工作制度的约束。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 ...
光峰科技(68800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21:58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下同)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上述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光峰科技(688007)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21:58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 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编制和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 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须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 应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 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
光峰科技(688007) -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21:57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 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有) 交易价格异常变动的负面舆情 ...
光峰科技(688007) - 总经理工作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9 21:57
第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 并可根据经营需要设置总经理办公室,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职责分工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 层的工作权限,规范经营管理层的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总 经理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三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保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