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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森股份(68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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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森股份(688720)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8-21 20:04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公司设3名独立董事,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 - 特定违法违规情况人员不得为独立董事候选人[9]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或特定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11]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3] - 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3] 独立董事补选与解职 - 任期届满前异常情况公司60日内补选[14][15] - 连续两次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职[17]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2] - 工作记录及公司资料至少保存10年[24]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特定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7] - 特定事项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0] - 投反对或弃权票应披露异议意见[22] 独立董事报告与会议 - 向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并说明履职情况[25] - 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7] - 专门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开一次,3日内召集主持[30] - 提前3日书面通知,紧急可口头通知[31] - 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全体过半数通过[31] - 专门会议档案保存不少于10年[34] 其他事项 - 资料不完整可联名书面提延期[36] - 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年报披露[38] - 制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董事会负责解释[43][44]
艾森股份(688720)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8-21 20:04
信息披露范围 - 应披露业绩、收购、经营等重大信息[3][4] - 应披露公司业务、技术等方面重大信息[10]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25] 信息披露要求 - 信息披露应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6] - 应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7] - 筹划重大事项应分阶段披露进展[8] - 公告文稿应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8] - 其他公共媒体发布信息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9] 豁免披露情况 - 涉及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9] - 涉及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9]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8] - 半年度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8] - 季度报告应在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8] 再融资与审计 -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需按规定编制并公告相关文件[15]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7]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需披露相关文件[17]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且涉及事项违规,公司需纠正并披露相关材料[17] 特殊情况处理 - 公司预计不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需公告原因、解决方案及预计披露时间[18] -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异常交易或媒体消息有重大影响时需公开澄清[29] 报告审核与审议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20] -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1] 信息披露规范 - 公司应按规定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等信息[22] - 重大事件信息披露时点包括董事会形成决议、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等[27] 人员责任 - 董事、高管应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31] - 董事、高管无法保证报告内容真实性等应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31] -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财务重大事件[32] 职责分工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33] 报告编制流程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多部门审核及董事会审议等流程[35] - 临时报告编制根据不同情况遵循相应程序[36] 信息更正 -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应及时发布更正等公告[36] 股东信息报送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控人情况变化等需书面通知公司[37] -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等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40] -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书面告知公司相关内容[41] 违规处理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时履行义务或披露信息有问题,董事会、高管等需改正并可能赔偿[50]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泄露内幕信息造成损失需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68] - 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应处理非法持有证券并可能被免除职务[69] 其他规定 - 公司聘请的顾问等擅自披露信息,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52]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54] - “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54]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54]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54]
艾森股份(688720)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1 20:04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3] 提议与反馈时间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7] 提案相关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1]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12] 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3] 会议变更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出现该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全体股东并说明原因[15] - 变更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需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7]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7] 会议主持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委员推举一名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20] 决议通过比例 - 关联交易事项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涉及特别决议事项时需2/3以上通过[22][23] 股份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总数[23]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除法定条件外不得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23] 累积投票制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23] 计票监票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25] 表决方式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24] 表决票认定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弃权[25]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比等内容[26] 会议记录保存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7]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7]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法违规的股东会决议[28] 股东权益保护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中小投资者投票权,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28] 规则说明 -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30]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0] -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0] 公司信息 - 公司为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1] - 文档时间为2025年8月[31]
艾森股份(688720)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08-21 20:04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董 事、独立董事的选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江苏艾森 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 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 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 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 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中,应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 ...
艾森股份(688720) -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
2025-08-21 20:04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03.3334万股[6] - 公司注册资本为8813.3334万元人民币[7] -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4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14]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8813.3334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15]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5]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18]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1]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1]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22]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董事会应收回[22] 股东权益与权限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25]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诉讼维护公司利益[28]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29] 股东会相关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4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六种情形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2]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含30%)的事项[35]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3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36]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36]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36]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须经股东会审议[37]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应提交股东会审议[38]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财务资助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38] - 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应提交股东会审议[38] 董事会相关规定 - 公司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76]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召集,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81]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或过半数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10日内召集主持[81][82] 利润分配与公积金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107] -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107] - 法定公积金转股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09] -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目标为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0%,每三年累计不低于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10] 信息披露与审计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报,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报,前3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报[107]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费用由股东会决定,解聘提前30天通知[118]
艾森股份(688720)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08-21 20:04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 设专职人员1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8] - 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指导[8] 内部审计工作安排 -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11] - 经常性审计项目包括半年度、年度审计[14] - 半年度和年度结束后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18]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 - 职责包括检查评估内部控制、审计财务收支等[11] - 实施审计包括编制方案、签发通知等环节[18] 其他规定 - 审计工作报告等资料保存不少于10年[18] - 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具体实施工作[19] - 应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核实意见[20]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3][24]
艾森股份(688720)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08-21 20:04
对外投资审议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多项指标提交董事会审议[9]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多项指标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9] - 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 数据计算及期限 - 市值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11] -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使用日不得超6个月,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使用日不得超1年[12]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11] - 决策程序涉及指标数据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11] 投资决策流程及权限 -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经项目调研等阶段[6] - 控股子公司拟对外投资先报公司批准后实施[12] - 对外投资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由总经理审议通过[13] 对外投资处置 - 处置情形包括经营期限届满不延期等[20] - 处置权限与批准权限相同[20] - 处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防止公司资产流失[20] 对外投资监督 - 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参与监督运营决策[22] - 对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等人员[22] - 派出人员人选由公司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22] - 派出人员应维护公司利益并及时汇报情况[22] 制度生效及解释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4]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4]
艾森股份(688720)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8-21 20:04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新聘、续聘、解聘或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 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 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的 行为。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期满可以续聘。 公司选聘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 ...
艾森股份(68872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08-21 20:04
股份转让限制 - 上市一年内董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得转让[3] - 董事和高管离职后半年内所持股份不得转让[3] - 上市未盈利,董事和高管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5] 股票买卖限制 - 年报、半年报公告前十五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4] - 季报、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4] - 董事和高管6个月内反向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5] 减持规定 - 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后,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减持不超25%[6] - 董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6] 信息申报与披露 - 新任董事和高管任职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7] - 转让股份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8] - 减持完毕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9] - 未实施或未完毕,时间区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报告并公告[9] - 股份被强制执行2个交易日内披露[9] - 股份变动2个交易日内书面告知并公告[9] 违规处理 - 违规买卖或未申报,公司视情节给予内部处分[10] - 责任人造成损失应赔偿,严重由相关部门处罚[10] 其他 - 核心技术人员减持遵守相关规定[10]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执行[10]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3]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13]
艾森股份(688720)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08-21 20:04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和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 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行为,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保护公司、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 及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定价公允、决 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