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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00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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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000750.SZ):前三季净利润7.05亿元 同比增长282.96%
格隆汇APP· 2025-10-30 21:13
财务业绩概览 - 公司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26.17亿元,同比增长24.22% [1] - 公司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05亿元,同比增长282.96% [1] - 公司前三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7.04亿元,同比增长290.84% [1]
国海证券(000750)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30 21:08
制度审议 - 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通过《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1] 委员会构成 - 风险控制委员会由3名以上董事组成[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4] - 设主任委员1名主持工作[5] 会议规则 - 会议提前3日通知,紧急情况经2/3以上委员同意可不受限[10] - 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1] - 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1] 细则施行 - 本细则自2025年10月30日起施行,2020年细则废止[15]
国海证券(000750)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30 21:0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行为, 合理平衡公司发展与回报股东的关系,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5〕5 号)、中国证监 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广西证监局《关于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完善分红机制的通知》(桂证监发[2012]2 3 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 ...
国海证券(000750)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30 21:08
制度审议与施行 - 国海证券稽核审计工作制度于2025年10月30日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 -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2024年1月17日旧制度废止[35] 组织与职责 - 公司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至少每年组织一次会议听取稽核审计部门工作汇报[4] - 董事会负责决定稽核审计部门设置,批准相关制度、规划和计划等[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授权审核重要制度,审议规划和计划等[4] - 公司经营管理层保障稽核审计部门和人员独立履职,及时整改问题[4] 人员与培训 - 稽核审计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公司员工人数的5‰,且不得少于5人[6] - 公司定期组织稽核审计人员培训且每年不少于1次[9] 工作汇报与考核 - 稽核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至少每年提交一次稽核审计报告[6] - 总审计师、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工作考核评价称职,薪酬收入总额应不低于本公司其他同职级人员的中位数[9] - 稽核审计部门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称职,按人均不低于公司总部其他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确定薪酬收入总额[9] 人员管理与审计 - 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至少每3年强制离岗一次,每次不少于10个工作日[17] - 公司对总部证券经纪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常规稽核审计[17] 工作程序与报告 - 稽核审计项目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报告、督促整改四个阶段[21] - 风险评估结果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遵循从高原则[21] - 稽核审计报告包括稽核目标、范围、发现、结论等内容[24] 工作形式与委托限制 - 稽核审计工作可采取现场与非现场、通知与突击、自主与委托等稽核形式[25] - 公司不得将内部稽核审计事项委托给为公司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26] - 公司不得将内部稽核审计事项委托给近三年内为公司和该事项提供过相关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及其关联机构[27] 结果应用与问责 - 被稽核单位的稽核结果、整改情况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29] - 被稽核单位或对象违规情形包括拒绝配合、提供不实资料等[32] - 稽核审计人员违规情形包括未发现问题致严重后果、隐瞒问题等[32] - 稽核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受打击报复公司应保护处理相关人员[32] - 稽核审计人员依规履职未发现重大风险可免予问责[33] - 违反制度扣减考核分值按公司考核制度执行[33] - 违反制度问责处理按公司问责制度执行[33] 其他 - 被稽核单位或被稽核对象对报告有异议,可在报告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至稽核审计部门[24] - 本制度由董事会授权稽核审计部门负责解释[35] - 制度实施期间监管规则变化从其规定[35] - 明确被稽核单位、对象、整改单位定义[35]
国海证券(000750)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30 21:08
信息披露制度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于2025年10月30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 - 公司应按规定时间披露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8]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8] 业绩及重大事件披露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9]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证券交易异常波动,应披露本报告期财务数据[11]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1] 重大事件界定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等情况属重大事件应披露[1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较大应披露[13]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等情况应披露[13] 交易披露与审议 - 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需披露(适用于发行债券情况)[15] -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需披露[15]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等多项指标达一定比例需披露或提交股东会审议[18][19] 合同披露 - 公司及子公司购买原材料等合同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超5亿元应及时披露[21] - 公司及子公司出售产品等合同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超5亿元应及时披露[21] 信息披露职责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工作[25] - 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由董事会秘书报送深交所并对外披露[25] -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31] 人员责任 -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31] -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事件等信息[32] - 高级管理人员需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33] 其他规定 -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可豁免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39] - 公司信息披露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15年[48] - 公司可通过业绩说明会等形式为投资者创造了解公司的机会[42]
国海证券(000750)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30 21:08
股本情况 - 公司于1997年6月13日首次发行4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7月9日在深交所上市[7] - 2023年11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扩至6,386,174,477元,注册资本为6,386,174,477元,已发行股份数为6,386,174,477股[8] 股份收购与转让 -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20%,或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可收购本公司股份[19]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且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3] 股东权益与诉讼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异议,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7]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就子公司相关损失问题向法院诉讼[29] 股权质押与报告 - 公司股东质押股权,锁定期满后质押比例不得超所持公司股权比例的50%,持有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除外[32] - 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特定情况,应自发生当日向公司书面报告,公司应在知悉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33]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4][170]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63]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94] - 董事会决定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年度财务预算等方案[94] 专门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战略与ESG、薪酬与提名、风险控制等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111][114] - 董事会对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应在决议中记载意见及未采纳理由并披露[116] 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等多项职责[118][119] - 公司设合规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合规负责人[122]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提取[138] - 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144] 公司合并与解散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156]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60]
国海证券(000750)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30 21:0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履职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考 核与薪酬管理体系,完善责权明晰、奖惩分明的董事考核与薪酬管 理机制,保障公司董事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和 独立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的考核由董事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就本制度的调整、优化提出方案,报股 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履职考核 第五条 董事实施年度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当恪尽职守,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履行职责。对公司董事的考核内容包括履职的勤勉程度、履职能力、 廉洁从业、合规诚信执业、践行行业和公司文化理念、是否受到监 管部门处罚、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方面,独 ...
国海证券(000750)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廉洁从业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30 21:0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廉洁从业制度 (经2025年10月30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司廉洁从业管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各单位廉洁从业管理职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 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 监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廉洁从业,是指公司员工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 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 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定,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 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 利益。 第三条 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目标为: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管理 长效机制,明确廉洁从业的责任和具体要求,严肃处理违反廉洁从业规定 的各类行为,切实防范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 ...
国海证券(000750)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30 21:08
委员会组成 -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由3名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4] -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4] 会议规则 - 会议应于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特别紧急情况经2/3以上委员同意可不受此限制[15] - 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5][16] 细则施行 - 工作细则自2025年10月30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2024年4月29日通过的细则同时废止[19]
国海证券(000750)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30 21:0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经 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独立董事职责,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监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