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化股份(00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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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化股份(00095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制定)
2025-07-04 18:46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 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第二条 本制度所适用对象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 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 ...
河化股份(000953) - 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修订)
2025-07-04 18:46
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该职[2] - 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6] - 有经济管理高级职称的会计专业候选人需5年以上会计岗位全职经验[6] - 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8] - 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8] - 连任不超六年,满6年后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2] 提名与补选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1] - 任期内解除或辞职致比例不符应60日内补选[13] 履职要求 - 审计等委员会中应过半数并任召集人,审计召集人需为会计专业人士[16]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应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8] - 关联交易等需全体过半数同意提交审议[18]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0] - 工作记录及资料保存至少10年[20]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2] 公司支持 - 指定部门和人员协助履职[24] - 保障同等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4] - 及时发董事会通知并提供资料[24]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前3日提供资料,保存至少10年[25] - 承担聘请中介等费用[28] - 给予相适应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并年报披露[25] - 可建责任保险制度降低风险[26] 会议相关 - 专门会议原则提前3天通知,紧急情况不限[28] - 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29] - 表决一人一票,记名或举手方式[29] - 记录含日期等内容,需签字确认[30] 其他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同,董事会解释[32] - 发现重要事项未审议等向深交所报告,必要时聘请中介[21] - 履职遇阻碍可向董事会说明,不能消除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25]
河化股份(000953)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2025-07-04 18:46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 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 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其他具有股权性质证 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深圳证 ...
河化股份(00095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2025-07-04 18:46
资金支取与专户管理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需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超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1]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4]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3] - 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5] - 公司每十二个月内累计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17]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等同意可使用;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1]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年报披露[22]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5] 监督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报告[24]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现场检查一次,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6] 报告与审批 - 公司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5] -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出专项意见[17] - 公司用超募资金偿还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股东会批准,审计等应发表同意意见[21]
河化股份(00095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2025-07-04 18:46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对外担保及管理 第三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适用 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进行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 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 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及子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该非全资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 向公司子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需披露主要原 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 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
河化股份(000953)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2025-07-04 18:46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 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 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 定《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 ...
河化股份(000953)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2025-07-04 18:46
内幕信息范围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于内幕信息[5]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属于内幕信息[5] 信息管理 - 内幕信息存续期为自形成至依法公开披露之日[9] - 公司应记录内幕信息各环节知情人相关信息供自查和监管查询[10] -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内容包括姓名、职务等[10] - 重大事项主体应分阶段送达知情人档案,完整档案送达不晚于信息公开披露时间[11] - 公司进行重大事项应制作进程备忘录并在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报送[13] - 公司拟披露年报、半年报时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人员登记表》[14] -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预案时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人员登记表》[14] -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等重大事项[13]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起至少保存十年[13] 信息保密 - 未经批准不得向外界泄露公司内幕信息[15] -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需控制知情范围[15] - 公司向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需确认保密[15] - 下属部门涉及内幕信息应告知董事会秘书[15] 违规处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将按情节轻重处分[1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等违规泄露信息公司可追究责任[18] - 公司需在2个工作日内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备案[18] - 内幕信息知情人犯罪将移交司法机关[18] 高送转定义 - 高送转指每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数合计在6股以上(含6股)[12]
河化股份(000953) - 证券投资内控制度(2025年修订)
2025-07-04 18:46
第一章 总 则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 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作为独 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 则,在证券市场有选择地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范围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购、 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 为。 第二章 账户管理及资金管理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 作。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
河化股份(000953)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制定)
2025-07-04 18:46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 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 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 1 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 ...
河化股份(000953)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2025-07-04 18:46
关联人及交易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关联人[5] - 关联交易含购买、出售资产等二十项事项[7][8] 交易原则及程序 - 关联交易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8] - 董事会会议过半数无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1] - 出席董事会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13] 交易金额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披露[15]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超0.5%交易,经程序后披露[15] - 成交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超5%关联交易(除担保),披露并提交股东会[15] 担保及资助规定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非关联董事审议并提交股东会[17]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经审议并提交股东会[18] 信息披露要求 - 规定标准以上关联交易需临时和定期披露[20] - 连续十二个月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适用规定[22] -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超金额需履行程序披露[23]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超三年需重新履行程序披露[23] - 履行披露义务应披露价格及差异原因[24] 特殊情况处理 - 面向不特定对象公开招标等关联交易可免提交股东会[18] - 部分关联交易可免表决和披露[24] - 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24] 责任追究与监督 - 相关人员违规关联交易追究责任,造成损害赔偿[26] - 董事等有义务关注公司被关联方侵占利益[26] - 独立董事等至少每季度查阅资金往来[26] - 公司因关联方损失,董事会应采取保护措施[26] 其他规定 - 制度中“以上”“超过”含本数[28] - “及时”指两个交易日内[29]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