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生物(00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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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生物:8月22日召开董事会会议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8-26 00:10
公司动态 - 公司第六届第五次董事会会议于2025年8月22日以现场加视频形式召开 [1] - 会议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等文件 [1] 财务数据 - 2024年营业收入构成中化工行业占比93.55% [1] - 2024年营业收入构成中其他业务占比6.45% [1] - 当前收盘价为34.8元 [1] - 当前市值为29亿元 [1]
大洋生物(003017)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2025-08-25 22:28
投资分类 - 公司对外投资分短期和长期,短期不超一年,长期超一年[2] 决策权限 - 董事会审批资产总额占比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交易[6] - 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会批准资产总额占比超50%交易[6] -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8] - 董事长审批资产总额占比低于10%交易[8] 部门职责 - 总经理负责新投资项目信息收集并提建议[12] - 财务部为对外投资核算部门,负责财务管理等[12] 决策流程 - 短期投资需财务部预选、提供资金流量表并按权限审批[14] - 长期投资超总经理权限报董事会,超董事会权限报股东会[14][15] 项目实施 - 已批准对外投资项目由董事会授权相关部门实施[17] - 经营管理班子监督项目运作及管理[18] 合同审核 - 长期投资合同需法律顾问审核和决策机构批准[17] 特殊情况 - 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论证[17] - 公司出现四种情况可收回对外投资[20] - 公司出现四种情况可转让对外投资[21] 人员派遣 - 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派董事、监事[23] - 对外投资组建子公司应派董事长及经营管理人员[23] 信息披露 - 交易标的为股权需披露经审计最近一年又一期财报,审计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6个月[28] - 交易标的为其他资产需披露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一年[28]
大洋生物(003017)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修订)
2025-08-25 22:28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可提聘请议案,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6] - 选聘聘期一年,可续聘[11]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公司需说明情况及原因[12] 审计人员任职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担任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2] - 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两年[13] 改聘与监督 - 出现特定情况应改聘,审计委员会审核提案时约见前后任并发表意见[15][16] -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工作,发现违规报告董事会处理[18] 制度相关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21]
大洋生物(003017) -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2025-08-25 22:28
董事选举规则 - 累积投票制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董事议案[3] - 董事提名要符合法规及规章,提名人需征得被提名人同意[6] - 候选人向董事会提交资料并承诺,审核合格成为候选人[8] 股东投票规则 - 每位股东累积表决票数为股份数乘选举董事人数,多轮需重算[10]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保证比例[10] - 股东所投董事选票数不得超限额,候选人数不超应选人数[13] 董事当选规则 - 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且投票表决权数不低于股份总数二分之一[15] -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按不同情况处理[16]
大洋生物(003017) -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08-25 22:28
董事离职情形 - 包括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主动辞职、股东会或职代会解任等[4] 辞任生效与补选 - 提交辞职报告,收到之日生效,特定情形下需填补空缺后生效[5] - 特定情形六十日内完成补选[5] 信息披露与申报 - 收到报告两交易日内披露辞职情况[5] - 离职两交易日内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6] 移交与承诺 - 离职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由董事会秘书监交[8] - 未履行承诺提交书面说明,公司有权索赔[8] 股份转让限制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12] - 任期届满前离职,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每年减持不超25%[12] - 持股变动由董事会秘书监督[12]
大洋生物(003017)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2025-08-25 22:28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两名是独立董事[4] - 成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5] 审计委员会职责 - 审核财务信息等事项,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8] - 审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重大问题及欺诈舞弊可能[9] 会议相关规定 - 定期会议提前五天通知,临时会议提前三天,可豁免[19] - 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按需开临时会议[19]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决议全体过半通过[21] 其他事项 - 下设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6] - 内部审计机构受监督,参与负责人考核[16] - 可聘请中介,费用公司支付[22] - 年报披露履职情况[22] - 有利害关系需披露,通常回避表决[24] - 议事规则经董事会通过执行,由其解释修订[26][28]
大洋生物(003017)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2025-08-25 22:28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规定情形下应在2个月内召开[2] 股东会召集反馈 - 独立董事等提议或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5][6] 临时提案规定 - 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0] 通知与登记规定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20日前、临时股东会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0]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2] 延期取消及投票规定 - 发出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提前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2] - 网络投票开始时间限制及结束时间要求[14] 提名与记录保存 - 董事会等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独立董事建议名单[17]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1] 方案实施与决议撤销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分红等提案方案[21]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决议[21] 术语说明 - “以上”“内”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24]
大洋生物(003017)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2025-08-25 22:28
战略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现任董事组成,至少含一名独立董事[4] - 成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会议规则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提前五天通知,临时会议提前三天通知,可豁免[13] - 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13] 材料保存 - 会议记录及录音录像材料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十年[15] 表决规则 - 成员有利害关系应披露并回避,特殊情况可表决[17] - 不计有利害关系成员审议决议,回避后出席成员应不低于法定人数[18] 规则执行 - 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执行,由董事会解释及修订[19]
大洋生物(00301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2025-08-25 22:28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 变动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
大洋生物(003017)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2025-08-25 22:28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相关者利益,促进公司规 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