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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龙股份(3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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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龙股份: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鼎龙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法律意见书
2024-08-19 11:5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年7月 致: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鼎龙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鼎龙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包括本所指派经办本次发行的签字律师)特作 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
鼎龙股份: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2024-08-19 11:54
鼎龙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 募集说明书 股票简称:鼎龙股份 股票代码:300054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Hubei Dinglong Co., Ltd.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荆河路1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二四年八月 鼎龙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 募集说明书 声 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 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 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1-1-1 鼎龙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 募集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本 募集说明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关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
鼎龙股份: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鼎龙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之上市保荐书
2024-08-19 11:54
鼎龙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 上市保荐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 3-3-1 鼎龙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 上市保荐书 声 明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湖北 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鼎龙股份")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 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 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本上市保荐书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湖北鼎龙控股股 份有限公 ...
鼎龙股份_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2024-08-16 21:26
鼎龙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 募集说明书 股票简称:鼎龙股份 股票代码:300054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Hubei Dinglong Co., Ltd.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荆河路1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二四年八月 鼎龙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 募集说明书 声 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 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 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1-1-1 鼎龙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 募集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本 募集说明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关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
鼎龙股份_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申报稿)
2024-08-16 21:24
6-1-1-1 业务报告使用防伪编码仅说明该业务报告是由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是出具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报告防伪信息查询网址: https://zxfw. shcpa. org. cn/codeSearch 6-1-1-2 防 伪 编 码: 31000006202282359M 被审计单位名称: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报 告 文 号: 信会师报字[2022]第ZE10111号 签字注册会计师: 陈勇波 注 师 编 号: 420003204760 签字注册会计师: 黄瑾 注 师 编 号: 310000061802 事 务 所 名 称: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事 务 所 电 话: 021-23280000 事 务 所 地 址: 南京东路61号4楼 | 目录 | 页次 | | --- | --- | | 审计报告 | 1-5 | | 财务报表 | | | 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 1-4 | | 合并利润表和母公司利润表 | 5-6 | | 合并现金流量表和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 7-8 | |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 ...
鼎龙股份_证券发行保荐书(申报稿)
2024-08-16 21:22
鼎龙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发 行 保 荐 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CMS @ 招商证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3-1-1 鼎龙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声 明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湖北 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鼎龙股份")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 保荐机构,李莎和刘海燕作为本保荐机构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此出具 本项目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 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湖北鼎龙 ...
鼎龙股份_法律意见书(申报稿)
2024-08-16 21:2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年7月 致: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鼎龙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鼎龙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包括本所指派经办本次发行的签字律师)特作 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
鼎龙股份_上市保荐书(申报稿)
2024-08-16 21:22
鼎龙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 上市保荐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 3-3-1 鼎龙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 上市保荐书 声 明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湖北 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鼎龙股份")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 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 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本上市保荐书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湖北鼎龙控股股 份有限公 ...
鼎龙股份(300054) - 鼎龙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
2024-07-16 15:56
CMP 抛光垫业务 - CMP 抛光垫业务呈现逐季度持续放量的良好态势,第一季度实现销售收入1.35亿元,同比增长110.08%;第二季度预计实现销售收入约1.64亿元,环比增长21.93%,同比增长92.77% [4] - 公司目前已具备年产40万片硬垫及20万片软垫及抛光垫配套缓冲垫的现有产能条件,产能储备充足 [6] - 随着国内半导体产业规模的增长、下游晶圆厂客户的扩产,以及制程工艺节点的进步、芯片堆叠层数的增加,抛光步骤和CMP耗材用量将会增加,CMP材料市场将进一步扩大 [7][8] 半导体显示材料业务 - 公司半导体显示材料YPI、PSPI、TFE-INK已在国内主流面板厂客户批量销售,其中YPI、PSPI产品已成为国内部分主流面板客户的第一供应商 [9] - 2024年上半年预计实现半导体显示材料业务销售收入约1.68亿元,同比增长234.56% [9] CMP 抛光液和清洗液业务 - 2024年上半年预计实现CMP抛光液和清洗液产品销售收入约0.77亿元,同比增长190.87% [10] - 公司仙桃园区年产1万吨CMP抛光液(一期)及年产1万吨CMP抛光液用配套纳米研磨粒子产线已具备大批量稳定规模量产能力 [10] 研磨粒子布局 - 公司实现了研磨粒子的自主制备,有助于增强公司抛光液产品供应链的安全、稳定、经济性,同时也能从研磨粒子入手对CMP抛光液产品进行定制化开发 [11] - 公司已在仙桃半导体材料产业园建成了与CMP抛光液产线配套的万吨级研磨粒子扩产项目 [11] 打印复印通用耗材业务 - 2024年上半年度,公司打印复印通用耗材业务预计实现营业收入约8.8亿元,同比略有增长 [12] - 公司持续进行管理优化、效率提升、降本控费等专项工作,全产业链综合竞争能力得到持续巩固 [12]
鼎龙股份:多晶硅/氮化硅抛光液产品获得国内主流晶圆厂订单,产品销售有望持续放量
华金证券· 2024-07-10 14:30
报告公司投资评级 - 报告给予鼎龙股份"买入-A"评级,维持原有预测 [4] 报告的核心观点 多晶硅及氮化硅抛光液产品获得国内主流晶圆厂客户订单 - 公司控股子公司鼎泽新材料位于仙桃园区的年产1万吨CMP抛光液及配套纳米研磨粒子产线已具备大批量稳定规模量产能力,并获得国内某主流晶圆厂抛光液产品(搭载仙桃自产研磨粒子)的首次千万元级批量订单 [2][3] - 公司上述抛光液产品在国内其他主流晶圆厂客户同步验证中,目前进展顺利 [2] CMP抛光垫业务持续放量 - 2024年第一季度,公司CMP抛光垫业务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35亿元,同比增长110.08% [3] - 公司CMP抛光垫产品已深度渗透国内主流晶圆厂客户,成为了部分客户的第一供应商 [3] - 公司将持续关注CMP抛光垫产品的市场工作,努力保持CMP抛光垫业务的同比增长态势 [3] CMP抛光液业务进入快速放量阶段 - 2023年度公司CMP抛光液、清洗液业务实现产品销售收入0.77亿元,同比增长330.84% [3] - 2024年第一季度实现销售收入3,592万元,环比增长24.31%,同比增长206.00% [3] - 随着仙桃园区万吨级CMP抛光液及配套研磨粒子扩产项目的建成投产,公司多型号抛光液产品快速上量已具备足够的产能基础 [3] - 公司将努力保持CMP抛光液、清洗液业务收入规模的快速增长态势 [3] 财务数据与估值 - 预计2024-2026年营业收入分别为32.18/38.19/44.61亿元,增速分别为20.7%/18.7%/16.8% [8] - 预计2024-2026年归母净利润分别为4.41/6.11/7.83亿元,增速分别为98.6%/38.6%/28.1% [8] - 对应PE分别为48.7/35.1/27.4倍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