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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雅生物(300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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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雅生物(300294) -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5-10-27 19:33
证券代码:300294 证券简称:博雅生物 公告编号:2025-070 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以邮件及通讯方式通知,并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在 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9 人,实参加表 决董事 9 人。会议由董事长邱凯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
博雅生物(300294)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2025-10-27 19:3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三、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润博雅生物"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17号)核准,公司向4名特定投资者非公 开发行股票32,247,662股,发行价格为31.0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99,999,998.62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0,744,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989,255,998.62元。上述 募集资金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
博雅生物(300294) - 公司章程 (2025年10月)
2025-10-27 19:05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12年2月13日核准首次发行19020311股人民币普通股,3月8日在深交所上市[8] - 公司注册资本为50424.8738万元[11] - 2001年2月15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认购股份及持股比例明确[20] - 公司股份总数为50424.8738万股,均为普通股[20]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1] - 董事会可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22]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24]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股份转让限制[25] -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26]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30] - 股东自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程序或内容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的决议[32]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向法院起诉违规董事和高管[33] 股东会相关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7] - 特定情形下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7] - 股东会审议事项及决议通过条件明确[41][43][45][47][66] 董事会相关规定 -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4人,职工董事1人[88] - 董事会有权审批多项金额标准以上的事项[90][91][92]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93]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股东有权提独立董事候选人[69] - 担任独立董事需具有5年以上履行职责必需的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103] - 独立董事行使特定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04]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战略与 ESG、提名、薪酬与考核三个专门委员会,可按需设其他委员会[106] - 公司设总裁 1 名,副总裁若干名,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112][113] - 公司设立党委和纪委,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纪委任期和党委相同[119] 财务与利润分配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报,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报[126]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26] - 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可分配利润的10%[132] 其他规定 - 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142]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49]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公司[154]
博雅生物(300294) -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9:05
投资制度 - 制度于2025年10月27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 - 对外投资分短期和长期,决策经多阶段[3][9] - 重大投资交易标的不同需审计或评估[9] 投资管理 - 特定情况可回收或转让长期投资[12][17] - 投资组建公司委派人员并签责任书[14][19] - 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及时报告董事会[18]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股东会通过生效,原制度废止[20]
博雅生物(300294) - 公司累积投票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9:05
累积投票制度 (经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 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实施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当公司单一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 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 ...
博雅生物(300294) -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9:05
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有 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以及《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 ...
博雅生物(300294) - 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9:05
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制度 (经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 相互提 ...
博雅生物(300294) -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7 19:05
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股东会决议,华 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 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审计事务、工 作联络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委员会负责,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公司提供委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委员 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会议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等。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 ...
博雅生物(300294)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9:05
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经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 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 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 ...
博雅生物(300294) -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9:05
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