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鹞环保(300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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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鹞环保(300664)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05-28 17:16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紧急情况可豁免上述时限要求。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 董事尽责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
鹏鹞环保(300664)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05-28 17:16
内幕信息界定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等情况属内幕信息[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6]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内幕信息[7] -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属内幕信息[7] - 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属内幕信息[7] 管理职责 - 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2] -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2] - 审计委员会监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10] 登记与报送 - 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等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11] - 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登记及各方档案汇总[12] - 行政管理部门接触内幕信息按要求登记[13] - 重大事项制作进程备忘录,相关人员签名确认[14]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至少保存十年,披露后五日内报深交所[14] 自查与追责 - 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20] - 发现内幕交易核实后追责,二日内披露情况及结果[20] 保密与责任 -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16] - 控股股东等讨论重大事项控制知情范围[18] - 通过协议告知知情人保密义务及责任[21] - 知情人违规公司视情节处分并保留索赔权利[23]
鹏鹞环保(300664) - 突发事件危机处理应急制度
2025-05-28 17:16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危机处理应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司 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企业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和谐企业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 件应对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 或者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声誉、股票价格产生严重影响的、 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内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可能导致或转化 为严重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稳定的紧急事件的处置。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 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本制度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 治理类 1、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大股东之间存在纷争、诉讼,或出现明 ...
鹏鹞环保(300664)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05-28 17:16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 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公司董事会秘书之日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 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由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
鹏鹞环保(300664) - 独立董事制度
2025-05-28 17:16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 ...
鹏鹞环保(300664)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5-28 17:16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 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鹏鹞环保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 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 ...
鹏鹞环保(300664)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5-28 17:16
董事会构成 - 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含2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无副董事长和职工董事[11] - 董事由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不超六年[4] 会议规则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14] - 出席董事会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董事会每年至少开两次会,上半年审议年报,下半年召开[27]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等情形,董事会开临时会议[27] - 董事会定期会议提前10日通知,临时会议提前5日,紧急情况全体董事同意另定[27] - 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变更需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3日发书面通知[30] 交易审议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董事会审议[13]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13]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13] 财务资助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70%,财务资助事项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14] - 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14] 交易提交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提交董事会审议[15]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提交董事会审议[15]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提交董事会审议[15]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提交董事会审议[15]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提交董事会审议[15] 其他规则 -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案[30] - 提案人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提交提案,紧急提案符合条件可在会议召开日4日前提交[30] - 董事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一名董事一次会议不得接受超两名董事委托[32] -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33] -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33] - 公司每年度银行信贷计划由总经理组织上报,董事会在权限内审议批准[34] - 董事会会议召开及表决可采用电子通信等方式,表决结果需参会董事签字确认[35] - 会议表决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37] - 董事会审议通过议案须超全体董事人数半数董事投赞成票[37] - 董事回避表决时,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开会,决议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38] - 董事会讨论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应事先听取工会或职代会意见[39] - 过半数与会董事认为议案不明确等可要求暂缓表决[38] -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十年[39] - 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表决异议并记录可免责[40] - 议事规则自股东会通过生效,修改亦同[42] - 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44]
鹏鹞环保(300664) -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05-28 17:16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 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 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 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 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 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应拒绝 报送。 第九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不 ...
鹏鹞环保(300664)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5-28 17:16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鹏鹞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事项。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相关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
鹏鹞环保(300664)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05-28 17:16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 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