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鹞环保(300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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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鹞环保(300664) -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05-28 17:16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债 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经营班子其他成员,但兼任其他高级管 理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如有)的总数不得超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二分之 一。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1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 总裁)、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 ...
鹏鹞环保(300664)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5-28 17:16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独财[8] 协议终止与专户注销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9] 项目重新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等情形,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5]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5] 节余资金使用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程序[17]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7] 资金置换与期限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有资金,原则上在到账后六个月内实施[17] 投资产品期限 - 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且不影响投资计划[18] 内部审计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4] 三方监管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9]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多项条件,包括不得变相改变用途等[19] 资金使用差异处理 - 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28] 保荐机构核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9]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期限等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22] 募集资金用途改变 - 公司存在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情形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3] 项目进展核查 -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7] 会计师专项审核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8] 项目实施方式变更 -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应控股[24] 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25]
鹏鹞环保(300664)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05-28 17:16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 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 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按照本制 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到公司各相关部门、财务部门及董事会秘书的资料要准 确,不得有数据错误;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 ...
鹏鹞环保(300664)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5-28 17:16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 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 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风险控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 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 ...
鹏鹞环保(300664) - 子公司管理办法
2025-05-28 17:16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控股、参股公司(以 下统称"子公司")管理,促使子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部分用语含义为: (一)"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设立的有限 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将其划分为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两类企业。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 50% 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三)"参股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下股份,且对其经营与决策活动 不具有控制性影响的公司。 (四)"子公司管理",是指公司作为股东,对子公司设立、运营及退出等过 程中与股东权利有关事务的管理行为。 (五)"股东派出人员",是指由公司委派(推荐)到子公司中的股东代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委派(推荐)并经子公司董事会(董事)聘任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
鹏鹞环保(300664) -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5-05-28 17:16
投资范围与适用主体 - 证券投资含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投资不适用本制度[2]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子公司证券投资须报公司审批[2] 投资限制与审批 -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3] - 投资金额占比及额度不同,分别由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审批[6] 额度与监督 - 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期限内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7] - 内部审计部门日常监督,独立董事等有权监督检查[11]
鹏鹞环保(300664)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05-28 17:16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及《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 效果等开展的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 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 ...
鹏鹞环保(300664) -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05-28 17:16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 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 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 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 事人选。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股东会应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如有提案提议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董事会应在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可能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并提示采用累积投票 制的条件。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 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二)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应采用累积投票制的; (三)前次召开的股东会以普通决议决定本次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的; (四)拟选举董 ...
鹏鹞环保(300664)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05-28 17:16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 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 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 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
鹏鹞环保(30066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
2025-05-28 17:16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制订本制度。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 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协调安排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办理审计委员会日常工 作事务、完成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的建议。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