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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色母: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2024-08-29 21:17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 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公司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 执行。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 ...
宁波色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8月修订)
2024-08-29 21:17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名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色母粒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的选择向 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名委员会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提名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 ...
宁波色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8月修订)
2024-08-29 21:17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 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对董事会负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经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
宁波色母:财务决算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2024-08-29 21:17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决算管理制度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决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财务 决算报告的编制管理,规范财务决算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财务决算 报告真实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及经营成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决算报告是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编 制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 成。其中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反映的内容有: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生产经营情况分析; (三)企业经济效益分析; (四)现金流情况分析; (五)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分析; (六)重大事项说明; (七)风险及内控管理情况; (八)问题整改情况;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决算管理制度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年度财务决算工作; (二)负责牵头资产清查工作; (九)有关工作建议。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股东会是年度财务决算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 ...
宁波色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8月修订)
2024-08-29 21:17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三名成员组成, 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 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 ...
宁波色母: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4-08-29 21:17
审计机构续聘 - 2024年8月29日公司拟续聘立信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需股东大会审议[1] - 2024年8月21 - 29日相关会议均审议通过续聘议案[13][14][15][16] 审计机构情况 - 2023年末立信合伙人278名、注册会计师2533名等[2] - 2023年立信业务收入50.01亿元等[2] - 2023年为67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2] - 2023年末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6亿元等[2][3] 审计机构风险 - 近三年受行政处罚1次等,涉及75名从业人员[4] - 两起诉讼案职业保险足以覆盖赔偿[6] 审计收费 - 2023年年报审计收费80万元,2024年授权管理层确定[12]
宁波色母:公司章程(2024年8月修订)
2024-08-29 21:17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6月28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6] - 公司注册资本为16799.9995万元,股份总数为16799.9995万股,均为普通股[7][14] -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12] 发起人认购情况 - 任卫庆认购2385.5347万股,认股比例39.76%,出资额2385.5347万元[12] - 赵茂华认购360.0000万股,认股比例6.00%,出资额360.0000万元[12] - 洪寅认购205.7143万股,认股比例3.43%,出资额205.7143万元[12] - 毛春光认购192.2410万股,认股比例3.20%,出资额192.241万元[12] - 周必红认购177.8403万股,认股比例2.96%,出资额177.8403万元[12] - 董小法认购173.3637万股,认股比例2.89%,出资额173.3637万元[12] - 祖万年认购154.9478万股,认股比例2.58%,出资额154.9478万元[12] 股份相关规定 - 2019年11月6日多位发起人以净资产认购6000万股,占比100%,出资额6000万元[13][14]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5] -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1]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1] - 公司董事等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的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2] 股东权益与决策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依法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26]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法院诉讼[29]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当日书面报告公司[31]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9]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2/3等六种情形下,公司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10日内反馈[43][44]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47]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58]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60]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任期三年,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97]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提前10日书面通知[100]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102] 监事会相关 -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监事2人,职工代表监事1人,任期三年[120] -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需半数以上监事通过,会议通知不得晚于会前3日送达[122] 财务与利润分配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125]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25] -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10%[128] 重大事项规定 -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公司不经股东会决议,但应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股权或股份[145]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不经股东会决议(章程另有规定除外)[145]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等情形下,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149]
宁波色母:独立董事制度(2024年8月修订)
2024-08-29 21:17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股东及相关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8] - 有违法违规记录者不得任职独立董事[9] - 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三家[10] - 会计专业人士任独立董事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等条件之一[10] 提名与选举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特定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11] - 股东会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披露[12] 任期与解职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3] - 提前解除需披露理由,有异议也应披露[13]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补选[14] - 连续两次未出席且不委托,30日内提议解职[17] 履职要求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3] - 对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需说明理由,公司披露异议意见[18] - 特定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19]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2] - 工作记录及公司资料至少保存10年[23] - 向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含履职等情况[23][24] - 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5] 公司支持 - 为独立董事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7] - 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并提供资料[27] - 及时发董事会会议通知,按时提供会议资料[27] - 专门委员会会议提前三日提供资料信息[27] - 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27]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8]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29] - 给予相适应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29]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生效实施,修改亦同[31]
宁波色母: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2024-08-29 21:17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 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 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 效执行,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 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公司的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