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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盛电气: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9 16:22
印章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印章管理制度旨在维护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保障公司利益 [1] - 制度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董事会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1] -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刻制并颁发核心印章,执行"分开保管、专人负责、留痕记录"原则 [1] 印章保管规范 - 公章保管实行"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各级签批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 [2] - 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由人事行政部门专人保管,财务印鉴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董事会印章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 [2] - 印章专管人员离职时需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 [3] 印章使用流程 - 用印需填写"印章签批单"和"用印登记薄",包含用印内容、经办人、审批人等信息 [3] - 公章使用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批准,重大事项需董事长审批 [4][5] - 合同专用章使用需分管副总批准,财务专用章需财务负责人批准,董事会印章需董事长批准 [5] 特殊用印管理 - 严禁在空白文件上用印,外出用印需经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并填写《印章外出申请单》 [2] - 重大合同用印需经部门副总和财务负责人双重审核 [5] - 财务人员日常权限内使用财务印章可简化流程 [5] 印章安全与责任 - 印章必须存放专用保险柜,遗失需立即报告并追查 [6] - 违规使用印章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 [6] - 印章磨损或单位变更时需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重刻并销毁原印章 [6] 制度执行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7] - 用印文件正本需留存归档,年底统一移交档案部门 [5]
久盛电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证券之星· 2025-06-19 16:22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发布的合规性 [1] - 信息披露范围涵盖所有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未公开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等 [1] - 董事会统一领导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对外公布事宜 [1] 信息披露流程与责任 - 董事及高管需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履行必要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1][4] - 对外宣传文件需经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发后方可发布 [1][6] - 审计委员会需通过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提交相关决议及附件 [2][10] 内幕信息保密要求 - 董事、高管及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和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禁止提前泄露信息 [2][7] - 禁止通过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等途径泄露未公开信息 [2][7] -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发布未公开信息 [2][9] 外部信息报送规范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沟通中提供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虚假信息 [3][11] - 无法律依据的外部统计报表要求应拒绝报送,依法报送需登记内幕知情人 [3][12] - 对外报送信息需填写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双重批准 [3][12][13] 违规处理与制度执行 - 外部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信息导致损失的,公司可追究赔偿责任并收回证券收益 [4][5][15] - 涉嫌犯罪的信息泄露案件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15] - 本制度与后续法律法规冲突时,按新规执行并及时修订制度 [5][16]
久盛电气: 舆情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9 16:22
舆情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为建立健全舆情处置机制制定本制度,旨在提升舆情应对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 - 舆情定义包括媒体负面报道、社会不良传言、影响股价波动的信息及其他重大事件信息 [1] - 制度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1] 舆情管理组织架构 - 实行统一领导、快速反应的工作机制,由董事长任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 [2][4] - 舆情管理工作组为决策机构,职责涵盖启动处置方案、评估影响范围、协调对外宣传及监管沟通 [2][5] - 证券部负责舆情监测与档案管理,需记录标题、原发媒体、刊载时间等关键信息 [2][6][7] 舆情信息采集与报告 - 采集范围覆盖官网、社交媒体、股吧等全渠道,包括控股子公司官方平台 [3][8] - 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需配合采集,明确责任人并确保信息及时、真实上报 [3][9][10] - 舆情分为重大舆情(影响股价或经营)和一般舆情两类 [3][11] 舆情处理原则与流程 - 处理原则包括快速反应、保持沟通一致性、积极核查并消除误解 [4][12] - 报告流程要求证券部人员第一时间上报董事会秘书,重大舆情需立即报组长 [4][13] - 重大舆情处置措施包括调查真相、媒体沟通、投资者疏导及法律手段维权 [4][14] -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与证券部灵活处理 [4][15] 保密与法律责任 - 内部人员及中介机构需履行保密义务,禁止内幕交易或擅自披露信息 [5][6][16][17] - 对编造虚假信息的媒体保留法律追责权利 [6][18] 制度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证监会、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7][19] - 解释与修订权归董事会所有,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20][21]
久盛电气: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9 16:22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旨在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维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信息披露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信息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事项,披露方式需在规定时间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2]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事务协调,证券部为执行部门[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文件类型 - 信息披露义务人涵盖董事、高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等[2]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年报、中报)、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3] - 依法披露信息需同步在交易所网站、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公司住所备查,禁止通过非指定渠道抢先发布[3]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公司需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5] - 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需附加明确风险提示,已披露信息发生重大变化需及时更新进展[7] - 重大事件披露时点包括董事会决议签署、协议签订、信息泄露或证券异常波动等[7][8] 定期与临时报告管理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董事高管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需对财务信息审核[9] - 临时报告涉及重大事件如大额赔偿责任、资产减值、股权质押、主营业务停顿等需立即披露[11][12] - 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时,公司需履行披露义务[13] 信息保密与内控机制 -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董事高管、控股股东、中介机构等,需签署保密协议并控制知悉范围[25][26] - 财务信息披露由财务负责人牵头,内审部独立监督财务内控,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29] - 涉密信息可暂缓披露的情形包括核心技术泄露风险、侵犯商业秘密等,但需在条件消除后补披露[15] 投资者关系管理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主管,通过官网、说明会、路演等方式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30][31] - 与特定对象沟通需签署保密承诺书,禁止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沟通记录需存档备查[34][35] - 业绩说明会等活动中拒绝回答涉及未公开信息的问题,活动内容需在结束后及时公开[32][34] 违规责任与附则 - 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导致损失的责任人需赔偿,公司可给予内部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37][38] - 制度修订需经董事会批准,与后续法律法规冲突时按新规执行并及时更新制度[39]
久盛电气: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5-06-19 16:22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设立依据 - 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旨在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1] - 设立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 [1] 委员会人员组成 -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 [3] - 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1/3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4] - 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工作并经董事会批准 [5] -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 [6] 职责权限 - 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会规模及构成的建议 [7] - 研究并建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7] - 广泛搜寻合格人选并对候选人进行审查建议 [7] - 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控股股东应尊重委员会建议 [8] 决策程序 - 研究制定董事及高管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9] - 选任程序包括需求研究、人选搜寻、资格审查等7个步骤 [10] - 需在董事会选举前10日提交候选人建议及相关材料 [10] 议事规则 - 会议需提前3天通知,由主任委员主持 [11] - 会议需2/3以上委员出席,决议需过半数通过 [12] - 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 [13] - 可邀请董事及高管列席,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意见 [14][15] - 会议需记录并由出席委员及记录人员签名 [17] 其他规定 - 会议程序及决议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6] - 议案及表决结果需书面报董事会 [18] - 委员负有保密义务 [19] - 规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需修订 [21][20]
久盛电气: 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6-19 16:11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6月19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5年6月13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1] -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孙利女士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1] - 会议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1]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 会议表决结果为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2] -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修订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1] -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 关联交易事项 - 监事会认为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2] 信息披露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2] 备查文件 -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作为备查文件 [2]
久盛电气(301082) - 董事会战略与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06-19 16:01
战略与决策委员会设置 - 公司设立该委员会,成员三名含一名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5]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4] 投资评审小组 - 委员会下设该小组,总经理任组长[4] 会议规则 - 提前三天通知,紧急可随时通知[11]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全体过半通过[12] -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董事会可撤销职务[12] - 表决方式有举手表决等[15] 制度实施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实施,解释权归董事会[17]
久盛电气(301082)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06-19 16:01
累积投票制适用情况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超30%或选两名以上独董时用累积投票制[2] 董事提名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名非独董和独董候选人[5] 投票规则 - 选非独董、独董时投票权为持股数乘待选人数[11] - 累积表决票数为持股数乘选举董事人数[11] - 多轮选举重算累积表决票数[11] - 所投董事人数超应选或选票数超限额投票无效[12] 当选条件 - 董事得票超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过半数[15] - 获过半数选票候选人多于应选按得票排序[15]
久盛电气(30108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06-19 16:01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董事、高管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股份[5] - 离婚分配股份后减持,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不超持股总数25%[6] - 年度、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股票[6]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所持股份总数25%,持股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让[7] 信息申报 - 新任董事、高管通过任职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及近亲属信息[11] - 现任董事、高管信息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变更信息[11] - 现任董事、高管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相关信息[11] 减持与增持披露 - 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前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13]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时间区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披露完成公告[13]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时间区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20] - 披露股份增持计划需包含已持股数量、占比等内容[15] -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披露进展公告[16] 股份锁定与转让 - 上市满一年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19] - 上市未满一年新增股份按100%自动锁定[19]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20] - 权益分派致股份增加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20] - 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计入年末总数作次年计算基数[21]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不一致时以规定为准[23]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3]
久盛电气(301082) -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2025-06-19 16:01
资金占用防范 - 公司制定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 - 资金占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2] -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经营性往来应限制占用资金[3] 监管机制 - 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批准,可司法冻结大股东股份[9]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股东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9] 责任追究 - 公司董事等协助侵占资产,董事会视情节处分或提议罢免[11] - 公司违规致投资者损失,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