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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埔园林(301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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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埔园林:关于金埔转债恢复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2024-11-20 18:09
债券信息 - 债券简称金埔转债,代码123198[3] 转股期限 - 转股期限为2023年12月14日至2029年6月7日[3] 暂停与恢复转股 - 暂停转股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20日[3][5] - 恢复转股时间为2024年11月21日[3][5] - 恢复转股后的转股价格为7.60元/股[3] 暂停转股期 - 暂停转股期为五个交易日[4][5]
金埔园林:关于金埔转债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24-11-20 16:25
金埔转债回售 - 回售价格100.261元/张[3] - 申报期2024年11月14日至20日[3] - 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4年11月25日[3] - 回售款划拨日2024年11月26日[3] - 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4年11月27日[3] 回售触发原因 - 2024年10月22日至11月8日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资金投入新项目议案触发回售[4] 利息相关 - 第二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i=0.60% [8] - 计息天数t=159天(2024年6月8日至11月14日)[8] - 个人和基金持有人回售实际可得100.209元/张[9] - 合格境外和其他持有者回售实际可得100.261元/张[9]
金埔园林:关于金埔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4-11-18 16:43
金埔转债回售 - 回售价格为100.261元/张[3] - 申报期为2024年11月14日至20日[3] - 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2024年11月25日[3] - 回售款划拨日为2024年11月26日[3] - 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2024年11月27日[3] 回售触发与计息 - 2024年10月22日至11月8日会议议案触发回售[4] - 第二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60%[8] - 2024年6月8日至11月14日计息159天[8] 回售实际所得 - 个人和基金持有人回售实得100.209元/张,税率20%[9] - 合格境外和其他持有者回售实得100.261元/张[9]
金埔园林:关于金埔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4-11-12 19:05
金埔转债回售 - 回售价格为100.261元/张[3] - 申报期为2024年11月14日至20日[3] - 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2024年11月25日[3] - 回售款划拨日为2024年11月26日[3] - 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2024年11月27日[3] 利率与收益 - 第二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60%[8] - 2024年6月8日至11月14日计息159天[8] - 个人和基金回售实得100.209元/张[9] - 合格境外及其他投资者回售实得100.261元/张[9]
金埔园林: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2024-11-12 19:0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埔园林"或"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 --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回售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 回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 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
金埔园林: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事项的核查意见
2024-11-12 19:05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事项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长江保荐")作为金 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埔园林"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金埔园林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回售情况概述 (一)触发回售的原因 2024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召开了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和"金 埔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上述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 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议案》,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 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 ...
金埔园林:关于金埔转债暂停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2024-11-12 19:05
| 证券代码:301098 | 证券简称:金埔园林 | 公告编号:2024-151 | | --- | --- | --- | | 债券代码:123198 | 债券简称:金埔转债 | |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埔转债"暂停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规定,可转债实施回售的,应当暂停可转债转股。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埔转债"在回售申报期间将暂停转股,暂停转股期为五个 交易日,即自 2024 年 11 月 14 日(星期四)至 2024 年 11 月 20 日(星期三) 止。自 2024 年 11 月 21 日(星期四)起恢复转股。上述暂停转股期间,公司可 转换公司债券"金埔转债"正常交易,敬请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注意。 4.暂停转股时间:2024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0 日; 5.恢复转股时间:2024 年 11 月 21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 ...
金埔园林: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低于5%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2024-11-11 19:51
债券发行 - 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20.00万张[6] 股本变动 - “金埔转债”转股前公司总股本为158,400,000股[7] - 2023年12月14日至2024年11月8日公司股本增加至181,441,624股[7] 股东权益 - “金埔转债”转股前珠海铧创持股数为8,846,050股,持股比例为5.58%[7] - 2023年12月14日至2024年11月8日珠海铧创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4.88%[7] - 本次权益变动后珠海铧创不再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9]
金埔园林: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4-11-11 19:51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铧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华金街 58 号横琴国际金融中心大厦 3028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 5%以下 签署日期:2024 年 11 月 11 日 1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埔园林 股票代码:30109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 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 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变动其在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 ...
金埔园林: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11-08 18:32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金埔园林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