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宇智能(30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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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宇智能(301179) -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25-09-16 19:06
会议信息 -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9月6日发出,9月16日召开[2] - 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到会3人[2] 议案审议 -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2票同意,张晓飞回避表决[3] - 审议通过《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票同意,张晓飞回避表决[4][5]
泽宇智能(301179)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2025-09-16 19:06
激励计划 -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有105名激励对象[1]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归属名单及为满足条件对象办理归属事宜[2]
泽宇智能(301179)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法律意见书0916
2025-09-16 19:06
激励计划实施时间 - 2022年8月19日审议通过激励计划相关议案[8] - 2022年8月20 - 29日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内部公示[10] - 2022年9月5日审议通过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11] - 2022年9月5日同意向110名激励对象授予221.8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3] - 2023年4月24日审议通过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14] - 2023年7月3日同意向47名激励对象授予99.81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5] - 2023年8月28日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并办理归属事宜[16] - 2024年7月16日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17] - 2024年10月8日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18] - 2025年7月24日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20] - 2025年9月16日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23] 激励计划数据 -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比例为获授总数的30%[24] - 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5日,第三个归属期为2025年9月5日至2026年9月4日[24] - 2024年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13.48亿元,增长率为91.67%,高于业绩考核目标72.8%[26] -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且仍在职激励对象共106名[26] - 归属人数为105人,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0.4379万股,授予价格为7.4012元/股(调整后)[28] - 陈小飞获授限制性股票7.56万股,本次可归属2.268万股,占已获授总量的30%[28] -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获授644.112万股,本次可归属188.1699万股,占已获授总量的29.21%[28] -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激励计划获授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29] -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29] - 1名激励对象离职,2.7216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31] - 10名激励对象因绩效考核原因,5.0621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31] - 公司合计作废7.7837万股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32] 其他事项 - 2025年9月16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作废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等议案[32] - 本次归属及作废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批准和授权[33] - 本次归属及作废符合相关规定[33] - 本次归属及作废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3]
泽宇智能(301179) -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2025-09-16 19:06
激励计划 - 监事会审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名单[1] - 拟归属激励对象为105人[1] - 监事会同意该归属名单,意见发布于2025年9月16日[2][3]
泽宇智能(301179) -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25-09-16 19:06
激励计划 -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05名激励对象可归属1,904,379股[3] - 合计作废7.7837万股已授予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4] 公司变更 - 公司注册资本将由402,503,190元变更为404,407,569元[5] - 公司股份总数将由402,503,190股变更为404,407,569股[5]
泽宇智能(301179) - 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025-09-16 19:06
激励授予 - 2022年首次授予110人,221.80万股[3] - 2023年预留授予47人,99.81万股[4] 股票作废 - 因离职和考核,7.7837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8][9] 会议决议 - 2025年9月16日通过作废部分未归属股票议案[7] 影响说明 - 本次作废对财务和经营无实质性影响[10] 公告信息 - 2025年9月16日发布相关公告[13]
泽宇智能: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9-06 00:22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会议于2025年9月5日以现场及通讯结合形式召开 应出席监事3人 实际到会监事3人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1] - 会议通知于2025年9月4日通过专人及通讯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时限要求[1] - 监事会主席杨贤召集并主持会议 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规定[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 因2024年半年度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需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进行调整[2]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16.37元/股调整为13.2417元/股 下调幅度约19.1%[2]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429.3920万股调整为515.2704万股 增加85.8784万股[2] - 本次调整仅针对2025年8月议案确定的授予价格 未对授予数量进行调整[2] 监事会审议结果 - 监事会审议认为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2] -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2] - 调整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2]
通用电梯: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日报· 2025-09-05 23:52
公司治理动态 - 通用电梯于9月5日晚间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议案 [2] - 本次会议涉及多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2]
泽宇智能(301179) -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25-09-05 19:12
会议信息 - 2025年9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7位董事全部到会[2] 权益分派 - 2024年半年度、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分别于2024年9月27日、2025年5月21日实施完成[3] 激励计划调整 -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授予价格由16.37元/股调整为13.2417元/股[3] -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授予数量由429.3920万股调整为515.2704万股[4] 制度修订 - 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等议案,部分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6][7][8] 备查文件 -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等文件为备查文件[10]
泽宇智能(301179)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9月)
2025-09-05 19:12
担保对象要求 - 除控股子公司外,被担保单位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5][8] - 被担保对象需近三年连续盈利(控股子公司可豁免)[8] 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2]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2]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经股东会审议[12]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股东会审议[12]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13] 担保额度预计 - 公司可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和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反担保要求 -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一般不低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18] - 签订互保协议应实行等额原则,超出部分要求对方提供相应反担保[20] 担保管理部门 -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担保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初审、复审、审批程序和总量监控[21] - 公司企管部为对外担保监管部门,负责法律审查、核查反担保等[21] 担保债务处理 - 担保债务到期,公司督促被担保人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偿债义务[23] - 公司如需履行担保责任须经企管部审核并报董事会批准[23]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23] 违规责任与制度生效 - 公司董事等违反规定擅自担保或怠于履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或由公司处理[26]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提请修订[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