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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福(30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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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福(301323)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 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 第三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本 ...
新莱福(301323)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广州新莱福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 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通过 商业银行理财、证券公司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的行为。 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 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 公 ...
新莱福(301323)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人员任期与任职限制 - 经理层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连任[9] - 因贪污等犯罪被判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8] 交易审批规则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经总经理审批后报董事长批准执行[14]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1000万元,经总经理审批后报董事长批准执行[14]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100万元,经总经理审批后报董事长批准执行[14] - 交易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1000万元,经总经理审批后报董事长批准执行[15] - 交易产生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100万元,经总经理审批后报董事长批准执行[15] - 审批涉及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应超30万元[18] - 审批涉及关联法人的关联交易,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或金额不超300万元[18] 总经理相关规定 - 总经理因故代职时间超三十个工作日,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总经理人选[18] - 总经理未经董事会批准到其他公司兼职,收入归公司所有[22] - 总经理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需负赔偿责任[23] - 总经理需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等工作内容[24] - 总经理日常工作形式为总经理办公会议[25] -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等多项问题[25] - 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一般保存10年[26]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考核[27] - 总经理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27] - 总经理违反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给予处罚[27] 其他 -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审议通过后生效[29]
新莱福(301323)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 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 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 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 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 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 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 ...
新莱福(301323)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 备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 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新莱福(301323)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 容,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
新莱福(30132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董事和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3]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基数[4] -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管证券账户内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11] -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管证券账户内新增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12] 信息披露要求 - 董事和高管减持应提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未实施完需2个交易日报告公告[5][6] - 董事和高管股份被强制执行需2个交易日披露相关内容[6] - 新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等需在特定时点或期间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6][7][9] - 股份变动应自事实发生日起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7] 买卖限制期间 -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内等期间不得买卖股票[8] - 公司董事、高管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12] 违规处罚措施 - 公司董事和高管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中国证监会将依照规定予以处罚[15] - 公司董事和高管违反相关规定,深交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15] 其他规定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相关数据,检查买卖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及时报告[8] - 董事和高管买卖股份前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10] - 公司可对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禁止转让期间、更低可转让股份比例或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并及时披露[17] - 董事、高管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可委托公司申请解除限售[17]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19]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0]
新莱福(301323)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关联人界定 - 关联法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等情形的法人[4] - 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等情形的自然人[4] - 因协议安排或过去十二个月内有规定情形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关联人[5] 关联交易规范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销售产品等转移资源或义务事项[6] - 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关联股东、董事回避表决,价格应公允并披露信息[6] 审议程序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不得表决,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决议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7]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有表决权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9] 金额标准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1]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1]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14] 日常关联交易 - 日常关联交易可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2]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3] 其他规定 - 公司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规范关联交易,确保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权益[2]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16] -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13][16]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特定情形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14] -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特定关联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方式履行相关义务[14][15] - 公司部分关联交易可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15]
新莱福(301323)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 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新莱福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 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 ...
新莱福(301323)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审计委员会构成 -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4] 审计部职责与报告机制 -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监督多方面事项[5][6] -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情况[12] - 至少每年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17] 审计检查与报告流程 - 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和大额资金往来检查[18] - 审计三日前发书面通知,结束后出具书面报告报董事会[26] 其他审计相关规定 - 公司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与年报同时披露[21][22] - 会计师出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需专项说明[23] - 内部审计日常工作拟定计划报董事会批准[24] - 被审计对象有异议可一周内向董事长申诉[26] - 审计档案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送交档案室[27] - 审计工作底稿和季度财报保管5年,其他审计报告10年[28] - 审计部可建议对违规部门和个人处分追责[31] 制度适用与生效 -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生效,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3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