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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福(301323) -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独立董事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 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 ...
新莱福(301323)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 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 第三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本 ...
新莱福(301323)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广州新莱福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 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通过 商业银行理财、证券公司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的行为。 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 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 公 ...
新莱福(301323)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 和勤勉的义务。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经理层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 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理层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 保证: (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 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 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同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细则。 (三)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接受董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等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经理层组成与聘用 第五条 公司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 ...
新莱福(301323)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 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 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 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 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 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 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 ...
新莱福(301323)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 备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 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新莱福(301323)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 容,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
新莱福(30132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 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 ...
新莱福(301323)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 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新莱福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 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 ...
新莱福(301323)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视同公司行为。如需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控股子公司董 事会(或总经理)、股东会(或股东)审议。 第七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 第八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 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