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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福:10月24日召开董事会会议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0-26 16:32
公司治理与会议 - 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第二届第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议案 [1] 财务与业务构成 - 2025年1至6月份公司营业收入构成为:吸附功能材料占比61.7%,电子陶瓷元件占比17.31%,高能射线防护材料占比14.33%,其他功能材料占比5.83%,其他业务占比0.83% [1] - 截至发稿时,公司市值为68亿元 [1]
新莱福(301323) - 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2025-10-26 15:49
限制性股票激励 - 2024年2月23日以15.40元/股向206人授予336.2万股[6] - 2025年8月23日调为14.50元/股,作废33,000股,199人66.58万股归属[7] - 2025年10月24日调为14.40元/股[8] 利润分配 -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预案,10月23日以103,524,1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1元[9] 调整相关 - 调整方法P=P0 - V,调整后为14.40元/股[10][11] - 调整在授权范围内,无需股东大会审议[11] - 调整不影响财务和经营[12] - 监事会认为调整合规[13] - 律师事务所认为调整合法有效[14]
新莱福(301323)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2025-10-26 15:49
激励计划 - 2024年2月授予206名激励对象336.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15.40元/股[10][11] -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由14.50元/股调为14.40元/股[13][16] 权益分派 - 以103,524,1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1.00元现金[14] - 2025年10月23日完成2025年度中期权益分派[14]
新莱福(301323)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董事参会规定 - 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二名董事委托出席会议[7]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需书面说明并披露[9] - 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总次数二分之一需书面说明并披露[9] 董事审议职责 - 审议重大交易需评估对公司财务和长远发展影响[10] - 审议关联交易应关注必要性、公平性及定价政策[10] - 审议重大投资要分析可行性、投资前景及风险[11] - 审议担保事项需了解被担保方情况并判断担保风险[11] - 审议会计政策等变更要关注合理性及对会计数据影响[11] -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应关注合规性和合理性[14] -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关注内容真实性等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5] 董事其他职责 - 董事应审慎判断授权事项范围、风险并监督执行情况[9][10] - 董事发现公司经营重大问题等,董事会未采取措施应向深交所报告披露[17] - 董事辞职致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辞职报告在下任董事填补空缺后生效[19] 董事长职责 - 董事长应推动公司制度制订完善,确保董事会工作依法开展[19] - 董事长应遵守董事会议事规则,保证董事会会议正常召开[20]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 履行职责应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最大利益[24] - 应严格执行股东会、董事会等相关决议[24] - 公司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重大变化等情形,应向董事会报告[24] - 应阅读定期报告并对其真实性等签署书面确认意见[25] 规范相关 - 本规范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29]
新莱福(30132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审计人员任职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同一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后续连续5年不得参与该公司审计业务[5]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5] 审计选聘评分权重 -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12] - 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12] 审计费用相关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公司应说明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原因[12]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最高限价,确需设置应说明依据及合理性[12] - 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多种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12] 选聘流程 - 选聘文件发布后应确定合理响应时间,确保事务所充足准备材料[9] - 选聘结果应及时公示,包括拟选聘事务所和审计费用[9] 文件保存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14] 时间安排 - 公司应合理安排新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间,不得影响定期报告披露[17] - 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需在股东会决议公告披露相关情况[18]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8]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20] 监督与处理 - 审计委员会应对特定情形保持谨慎关注,如连续两年或同一年度多次变更等[21]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违规且后果严重,应报告董事会并按规定处理[22] - 情节严重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23] -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分包转包或审计质量问题,股东会决议后不再选聘[23] 制度相关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26] -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7]
新莱福(301323) -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制度内容 -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完善治理、提高披露质量[2] - 经理层两月内向独立董事汇报并安排考察[2] - 独立董事会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事宜[3] 履职要求 - 独立董事自查独立性,董事会评估并与年报同披露[4] - 超半数独立董事可聘外部机构,费用公司承担[4] 生效规则 - 制度经董事会会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6]
新莱福(301323)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
新莱福(301323) - 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使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会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公允地处理会计事项,以提高公 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我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及公司对会计工作内控管理的要求制 定。 第三条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体制、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内容和程序、财 务报告等内容组成。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子 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有 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 经理负责具体实施,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公司设立财务总监,是公司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和组织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和会计核算工作。公司设立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事项。财务部配 备与工作相适应、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财务部根据会计业务设置工作 岗 ...
新莱福(301323) -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第一章 总则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三)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公司证券事务部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四)各部门、各子公司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或子公司提出,公司总经 理批准。 第七条 由于工商登记信息变更、印章破损、遗失、被盗、被仿制或其他原 因需要重新刻制印章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办理新印章刻制审批;印章专 管人员须同步将原印章交给审批人,审批人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处理,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将已废止印章妥善保管三年后销毁。 第一条 为了确保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 刻制、印章及证照保管、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 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
新莱福(301323)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15:48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强化年报信 息披露责任意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 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 其相关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内部负责年报数据提供的部门负责人及 直接经办人、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 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实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