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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通: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全资子公司银行贷款的核查意见
2024-02-07 20:20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全资子公司银行贷款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作为深圳市核达中远 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的要求,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全资子公司贷款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 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33 号)同意注册,深圳 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0,175,439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6.87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 48,210.53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5,965.04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 净额为 ...
中远通: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02-07 20:20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 会的监督管理作用,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维护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监事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2024年2月 第六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
中远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02-07 20:20
担保审批 - 七种对外担保情形需股东大会审批,如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等[11][12]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超5000万元需股东大会审批[12]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大会审批[12]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大会审批[12]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大会审批[12]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4] - 股东大会审议超总资产30%的担保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14] 担保流程 - 被担保人提前15个工作日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13] - 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无权签署担保文件[4] - 担保需订立书面合同,财务部审查,董事长或授权人签署[21] - 签订互保协议时,财务部要求对方提供财务报告,互保等额[22] 担保要求 - 公司对外担保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6][8] 信息披露 - 公司对外担保在指定网站和媒体及时披露[18]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行或影响还款能力时及时披露[18] 后续管理 - 财务部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15日了解偿还安排[24]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特定条件下不先行担责[25] - 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财务部向债务人追偿[25] - 董事会定期核查担保行为,违规追责[25] - 相关人员违规审核融资及担保事项依法受处罚[27]
中远通:内部审计制度
2024-02-07 20:20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4 年 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深圳 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 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中远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02-07 20:20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 ...
中远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02-07 20:20
审计委员会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至少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6] - 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任命产生[7] -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一致,连选可连任[8] 审计委员会运作 -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未达到前暂停职权[10]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开临时会议[25] - 定期会议提前3日、临时会议提前1日发通知,紧急情况可口头通知[25] - 采用快捷通知方式,2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视为收到通知[27]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29] - 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10年[32] 审计委员会职责 - 内部审计部门对其负责,负责人由其提名,董事会任免[10][11] -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经其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3] - 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和大额资金往来检查一次[17] - 对董事会负责,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19] - 成员应勤勉尽责,监督、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20] 其他规定 - 委员个人或直系亲属等与议题有利害关系应披露并回避表决[34] - 出席会议无关联委员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二分之一,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34] - 工作细则“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36] - 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37]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22]
中远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02-07 20:20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9] 募投项目论证与披露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并披露情况[15]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应重新论证项目[15]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6]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6] 三方监管协议签订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9] 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8]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9]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8] 超募资金使用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1]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21] 补充流动资金限制 - 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21] 募投项目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26] 鉴证报告与专项审核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7]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7] 鉴证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7] 现场检查与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8]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8] - 现场检查发现重大违规或风险,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28] 募集资金使用原则 - 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一致[12]
中远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4-02-07 20:20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4年2月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 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 年)的投资,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各种股票及其衍生品、债券、基金、 分红型保险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深 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 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除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外,公司的长期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
中远通: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2024-02-07 20:20
证券代码:301516 证券简称:中远通 公告编号:2024-006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投资种类: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风险程度较低、 流动性较好、预期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小的投资产品。 2、投资金额: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36,000.00 万元(含本 数)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的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 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3、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尚存在宏观 经济波动风险及投资收益不可预期等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闲置超 募资金,下同)不超过人民币 36,000.00 万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现将具 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 ...
中远通: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024-02-07 20:20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024 年 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核达中远通 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 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 的资金往来。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