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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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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了解保障性住房税费政策小知识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08 22:18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温馨提醒:蓝色柳林财税室为非官方平台,是由编者以学习笔记形式建立的平台,所有笔记写作记录的文章及转发的法律法规仅供读者学习 参考之用,并非实际办税费的标准,欢迎交流学习,共同分享学习经验成果。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 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 1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 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 申请表》(附件4)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核): (一)在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 对评价指标扣分或者判级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 价年度次年3月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评价结 果确定前完成复核; 来源 杭州税务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二)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 次年年度评价前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 (三)因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 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加年度评价的,可在纳入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申请复评,主管税 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 况,确定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 ...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新规,如何守护你的评分?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03 09:44
核心观点 - 新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通过优化起评分规则、调整评价口径、明确不影响评级的正常经营情形以及引入信用修复机制,构建了更为科学、包容的“宽严相济”信用评价体系,旨在保护守信者并鼓励企业主动纠错[3][4][5]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与扣分规则 - 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税费款,按月计算扣5分[3] - 未按规定提供其他涉税涉费资料,按次计算扣3分[3] - 提供虚假涉税涉费资料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扣11分[3] -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缴纳税费款,按月计算扣5分[3] - 已代扣代收税费款但未按规定解缴,按月计算扣11分[3] - 未履行扣缴义务导致应扣未扣、应收不收,按次计算扣5分[3] 信用评价的起评分与科学包容性调整 - 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4] - 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但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4] - 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且经常性指标信息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4] - 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缴费申报”等指标的评价口径由“按税种按次计算”调整为“按月计算”,使评价更科学[4] - 明确因增值税留抵税额未抵减完、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等正常经营原因导致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的,不影响评为A级[4] - 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符合“首违不罚”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4] 信用修复机制与标准 - 对轻微失信行为,在失信行为发生后3日内纠正的,可按100%修复原扣分分值[5] - 提高了原有修复标准的加分比例,由原来可挽回80%、40%、20%的扣分损失,调整为可挽回80%、60%、40%的扣分损失[5] - 针对欠缴税费引入渐次修复机制,根据补缴比例和及时性综合计算修复加分,例如3日内补缴的按补缴比例*100%修复扣分分值,30日内补缴的按补缴比例*80%修复扣分分值[5] - 对已纠正失信行为且连续6个月以上无新增失信记录的,以每满1个月无新增记录恢复1分的方式修复扣分分值,最高不超过11分[5]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方式 - 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修改申报方式,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或“年度自行申报”[11] - 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任职单位可在预扣预缴时扣除并办理申报[11] - 选择“年度自行申报”,则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并办理退税[11] -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11] - 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人,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税务机关报送信息并在汇算清缴时扣除[12]
易错小贴士|如何开具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表?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02 16:39
如何开具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表 - 操作路径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进入“我要办税”、“纳税缴费信用”、“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模块 [2] - 系统默认显示2025年指标详情但可切换评价年度进行查询 [2] - 选择需开具的年度后点击“评价信息出具”预览信息表并通过打印或下载获取 [2] 使用购物卡消费的发票开具规定 -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销售方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11] - 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或接受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9] - 售卡方可向购卡人或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的增值税政策 - 自然人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6] - 自然人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6] - 若出售者当月“反向开票”销售额超过10万元为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缴纳代办税费 [18][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全文发布!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31 09: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核心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于2024年12月25日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38] 总则 - 立法目的是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征收缴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2] - 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2] - 应税交易包括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 [5] - 明确视同应税交易情形,包括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以及无偿转让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 [5] - 明确不属于应税交易情形,如员工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取得存款利息收入等 [5] - 增值税为价外税,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5] -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一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 [5] -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3] 税率 - 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及进口货物,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5] - 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或进口特定货物(如农产品、自来水、图书、饲料等),税率为百分之九 [5][6] -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百分之六 [6] - 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6] -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6] -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6] 应纳税额 - 一般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6] - 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6] - 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6] -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6] -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6] -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按规定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申请退还 [6] - 明确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购进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对应的进项税额 [6] 税收优惠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6] - 明确列举免征增值税项目,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研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等 [6] - 国务院可根据需要,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 [6] -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应单独核算销售额,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6] - 纳税人可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6] 征收管理 - 明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发生应税交易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凭据的当日,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当日 [6] - 明确增值税纳税地点,如有固定场所的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 - 增值税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6] -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7] - 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或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纳税人应申报办理退(免)税 [7] - 纳税人应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和电子发票,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7] - 税务机关与工信、公安、海关等多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 [7]
易错小贴士|我名下有一家企业信用级别是D级,会影响我后续新开公司吗?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8 20:49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 名下已有企业被评价为D级,将影响后续新开公司,因为依据《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在经营主体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其他经营主体将直接判为D级 [2] - 被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应当积极修复当前的信用评价结果,以避免影响后续注册登记新的经营主体 [2] -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信用修复,具体路径为:点击【我要办税】-【纳税缴费信用】-【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切换“评价年度”后,点击右上角【申请调整】-【申请修复】 [2] 资源税计税依据 -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13] - 对于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产品,或将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免征增值税的非应税产品,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以不包括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确定 [15] - 在计算资源税时,纳税人销售额中准予扣除的运杂费用和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均不含增值税税额 [15] 其他涉税事项 - 个体工商户可以参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4] - A级经营主体享有特定的激励措施 [4] - 新设立经营主体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提高信用级别 [4] -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起评分并非固定为100分 [4] - 并非所有的纳税缴费信用失信行为都会影响信用评价结果 [4] - 在1-11月和12月于不同经办机构分开办理缴费,不影响相关待遇享受,因为“三险合一”只涉及管理机构变动,不影响待遇 [9]
年底购物季,这些发票知识点快收好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7 17:44
文章核心观点 文章是一篇税务知识科普文章,旨在向消费者(买家)和商家(卖家)普及年底购物季相关的发票开具常识、规定及注意事项,并附带介绍了资源税关联交易定价和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相关政策[3][12][18][24] 买家(消费者)发票开具指南 - 个人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仅需提供购买方名称,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无需提供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3] - 消费者个人不得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时属于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形[4][5] - 取得发票时,消费者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6] - 网购可以且有权要求开具发票,且取得发票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7] 卖家(商家)发票开具指南 - 在“满减”“打折”活动中销售商品,若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若仅在“备注”栏注明,则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7] - 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如发生销售退回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8] -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时,商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9][10] - 商家拒开发票或未按规定开具,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11] 资源税关联交易定价规定 - 根据2025年第12号公告,纳税人向关联单位销售应税产品价格若明显低于其向非关联单位销售的同类产品价格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调整其应税产品销售额[18] - 若纳税人向关联企业销售原矿并由其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且原矿销售额明显低于关联企业对外销售选矿产品销售额扣除合理加工成本利润后的金额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按后者确定纳税人的原矿销售额[19] - 正当理由包括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关联单位在合理区间内加价保障成本利润、对外销售价格包含运杂费用等[20] - 根据2020年第34号公告,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税务机关可按最近时期同类产品平均售价、其他纳税人平均售价、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售价减去成本利润、组成计税价格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销售额[21] 纳税缴费信用复评与修复 - 根据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申请复评[24][25] - 对评价指标扣分或判级有异议,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申请复核,例如对2025年度指标有异议可在2026年3月申请复核[27][28] - 失信行为已记入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评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30][31] - 失信行为尚未记入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无需申请,税务机关在年度评价时会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统一更新结果[32][34]
@所有纳税人:这份印花税攻略请收好!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7 15:15
印花税相关政策要点 -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5] - 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买卖合同”税目的征税范围 [5] - 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5] - 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5] - 印花税纳税人为在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5][6] -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购销合同的买卖双方均有纳税义务 [6] - 单位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个人纳税人应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7] -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时,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7]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则为移送当日 [13][14] -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的,无论产品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14] -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日;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日 [14] -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日 [14] -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日 [14] - 委托代销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或部分货款的当日;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产品满180日的当日 [15][16] 纳税缴费信用复评与修复 -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申请复评 [17][18][19] - 距首次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加评价的,满12个月后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并可申请复评 [20][21] - 在年度评价结果确定前,对评价指标扣分或判级有异议,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申请复核 [22][23] - 失信行为已记入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评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 [25] - 失信行为尚未记入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无需申请,税务机关在年度评价时会根据纠正情况统一更新结果 [26]
易错小贴士|新设立经营主体什么时候可以提高信用级别?操作步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4 17:43
新设立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流程 - 新设立经营主体因首次办理税费事宜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而未参加年度评价的,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申请复评 [1][2] - 申请复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税务机关将依据近12个月的信用状况确定级别,并于受理申请的次月完成复评 [2] - 具体操作可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纳税缴费信用】-【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路径,选择当前年度后点击【申请调整】-【申请复评】进行办理 [2] 纳税缴费信用相关服务与证明 - 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开具《无欠税证明》,用于证明其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及各类应缴未缴税款的情形 [8] - 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 [8] - 公众号平台提供“易错小贴士”系列,聚焦税费实务高频误区,内容涵盖信用评价、激励措施等,例如个体工商户能否参与信用评价以及A级经营主体的激励措施 [1][4] 社会保险费缴纳系统操作问题 - 因工伤与失业保险系统数据合并至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系统,原系统数据已办理停保至11月,新系统从12月开始重新参保 [11] - 办理历史月份(如1-11月)缴费业务时,因数据停保,系统可能无法带出数据,需选择对应的原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操作 [10][11] - 对于系统操作或政策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13]
热点问答丨社保费未按时申报缴纳会影响纳税缴费信用吗?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4 14:26
社保费申报缴纳与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 自2025年7月1日起,《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首次将社保费申报缴费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实现“税费信用同评”[1] - 是否按时申报缴纳社保费将直接影响纳税缴费信用[1] 社保费系统整合与业务办理 - 三险合一工作将原工伤、失业系统的数据合并至企业社会保险费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系统[5] - 后台数据传递已将原工伤、失业系统的数据办理停保至11月,并在新系统中从12月开始重新参保[5] - 办理缴费业务时,需选择不同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操作[5]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 - 针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核心机制为“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8][9] - 统一计算: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所有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9] - 分级管理与就地预缴:预缴税额的50%在总公司所在地缴纳,其余50%按各分公司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三因素占比分摊至所在地预缴[9] - 汇总清算:年度汇算清缴时,总机构统一计算年度税额,抵减总、分机构已预缴税款后多退少补[9] - 该机制主要适用于跨省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分公司,旨在确保税收在机构所在地间公平分配[10][11] - 具体操作须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11]
特别提醒!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年底还需做什么?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3 17:10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查询路径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纳税缴费信用】→【纳税缴费信用管理】,选择【评价年度】进行查询 [3] -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申请复评,例如对2024年度结果有异议需在2025年年度评价前申请 [3] - 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例如2024年度情况需在2025年年度评价前申请 [3] - 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年度评价工作一般于每年3月启动 [3] - 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先进行信用复评后再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后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同年度评价结果的复评申请 [4] - 信用复评或修复可通过填写申请表至主管税务机关,或登录电子税务局在【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中选择【评价年度: 2024】点击【申请调整】后选择【申请复评】或【申请修复】进行办理 [4] - 失信行为尚未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会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统一更新结果 [4]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 法律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包括:外国驻华使馆等机构自用车辆、军队装备订货计划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消防救援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11] -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 [12] -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 [14] - 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14] - 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