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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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搜狐财经· 2025-11-05 14:53
股份回购方案核心内容 - 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议案 决定使用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社会公众股 [1] - 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1] - 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为人民币4000万元 下限为人民币2000万元 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7.00元/股 [1] - 按回购金额上限4000万元和价格上限17.00元/股测算 预计可回购约235.29万股 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44% [1] - 按回购金额下限2000万元和价格上限17.00元/股测算 预计可回购约117.65万股 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72% [1] -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1] 股份回购进展公告 - 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5月22日、6月4日、6月25日分别披露了回购相关公告 [2] - 截至2025年10月31日 公司已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802,40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1.0996% [3] - 回购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16.4000元/股 最低成交价为12.3000元/股 [3] - 累计回购成交总金额为23,549,926.00元(不含交易费用) [3] - 本次回购进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既定回购方案 [3] 回购合规性与后续计划 -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及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4] - 公司未在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回购股票 [4] - 公司回购委托价格未采用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且未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委托 [5] -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回购计划 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清越科技实控人提议不超过2000万元回购股份 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
证券日报· 2025-11-05 13:04
回购方案核心信息 - 公司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高裕弟提议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设定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2] - 回购方式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2] - 回购的股份需在回购完成后三年内转让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转让完毕,尚未使用的股份将被注销 [2] 回购提议背景与承诺 - 提议人高裕弟表示回购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价值的认可,旨在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并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 [3] - 高裕弟在提议前6个月内未买卖公司股份,且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承诺将积极推动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并投赞成票 [3] 后续程序与安排 - 公司将尽快研究并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3]
洲际油气2025年11月5日涨停分析:股份回购+海外项目+债务改善
新浪财经· 2025-11-05 10:09
股价表现 - 2025年11月5日触及涨停,涨停价2.82元,涨幅9.37% [1] - 总市值116.17亿元,流通市值116.02亿元,总成交额10.54亿元 [1] 公司层面利好因素 - 积极推进1-2亿元的股份回购计划用于员工激励,显示管理层信心 [2] - 在伊拉克项目增加投资,为未来产能储备打下基础 [2] - 长期借款增加,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负债减少,债务结构得到改善 [2] 行业与市场环境 - 中东地区局势紧张可能影响原油供应,刺激油价上涨预期 [2] - 公司主营石油勘探开发业务,直接受益于油价上涨预期 [2] - 所属油气开采Ⅱ板块有资金流入,2025年11月3日龙虎榜显示板块联动效应 [2] 资金流向 - 2025年11月3日龙虎榜数据显示游资和外资净买入 [2] - 当日总成交额12.93亿元,总买入2.38亿元,总卖出1.19亿元 [2] - 主力资金流入推动股价上涨 [2]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5-11-05 07:08
股份回购计划 - 公司计划使用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自有资金回购股份 [2] - 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设定为人民币40.33元/股 [2] - 回购期限为自2025年10月15日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 [2] - 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2] - 截至2025年10月31日,公司尚未实施本次股份回购计划 [3] 三季度业绩说明会安排 - 公司将于2025年11月13日15:00-16:30参加上海辖区上市公司三季报集体业绩说明会 [7][9] - 说明会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以网络互动方式召开 [7][9] - 公司董事长兼CEO季昕华、财务负责人林明、董事会秘书王昕宇将参会 [9] - 投资者可在2025年11月6日至11月12日16:00前通过上证路演中心网站或公司投资者邮箱进行提问预征集 [7][9] - 说明会将针对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与投资者进行交流 [7][8]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5-11-05 07:08
回购方案批准与披露 -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已分别于2025年8月11日和2025年10月15日获得董事局会议及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2] - 相关决议及回购报告书等文件已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及网站进行披露 [2] 回购计划执行进展 - 截至2025年10月31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0股,支付资金总额为人民币0元 [2] - 本次回购进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既定回购方案的要求 [2] 未来回购操作规范 - 公司承诺不在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决策期间至依法披露之日进行股份回购 [3] - 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时,委托价格不得为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4] - 公司回购股份的委托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 [4]
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5-11-05 06:57
回购方案核心内容 - 公司计划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回购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50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7.00亿元 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36.79元/股 [2] -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2024年12月3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2] 股份回购实施进展 - 截至2025年10月31日 公司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4,138,825股 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40% [3] - 回购股份的最高成交价格为30.00元/股 最低成交价格为20.59元/股 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37,994.85万元 [3] - 本次回购进展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 回购操作合规性说明 -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 价格和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的相关规定 [4] - 公司未在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进行股份回购 [5] -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 委托价格未设为当日涨幅限制价格 且未在开盘集合竞价 收盘集合竞价及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委托 [6]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进展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5-11-05 06:56
回购方案核心内容 -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3月24日审议通过股份回购议案 [1] -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1] - 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上限为每股32元 [1] - 回购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方案之日起的12个月内 [1] 回购实施进展 - 截至2025年10月31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2,009,491股 [2] - 回购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1.59亿股的比例为1.26% [2] - 累计支付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209,528.53元 [2] - 回购成交价格区间为每股18.34元至21.80元 [2] 后续安排 - 公司将继续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进行回购 [3] - 公司将根据回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5-11-05 06:53
股价稳定措施 - 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的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计划,增持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税后薪酬及现金股利总额的20% [1] - 若相关人员未能履行股价稳定承诺,公司可扣留其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70%,直至措施实施完毕 [3]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支持公司完善并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和买回机制,并积极增持公司股份 [4][6][7] 欺诈发行与股份回购 - 公司承诺,若被确认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将在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程序,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9][10]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同样承诺,在欺诈发行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回购全部新股 [11] 填补即期回报措施 - 公司将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确保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以规范资金使用并防范风险 [12] - 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并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以提升盈利能力 [13][14] - 公司已完善利润分配制度,承诺在发行完成后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15] 股东与高管行为规范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不侵占公司利益、不进行不公平关联交易,并约束职务消费行为 [16][31] - 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确保交易公平公允,避免利益输送 [32][33] 利润分配政策 - 公司承诺严格执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若因自身原因未能履行,将向股东和公众道歉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9]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督促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并在相关股东大会上对符合政策的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20][21] 信息披露与赔偿责任 - 公司承诺,若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等导致投资者损失,将主动沟通并积极赔偿 [21]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在类似情况下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停止领取分红或薪酬直至赔偿完毕 [22][23] - 所有中介机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均承诺,因其制作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24][25][26][27][28] 公司治理与股东结构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避免同业竞争,不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并将获得的竞争性商业机会让与公司 [29][30] - 公司承诺其股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或不当利益输送情形,股东具备合法持股资格 [34] 股份锁定与分红安排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公司上市后连续三年净利润较上市前一年下滑超过50%,将分阶段延长所持股份锁定期各12个月 [35] - 公司承诺在本次发行上市的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 [36] 承诺履行保障 -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均承诺将严格履行各项承诺,若未履行将公开说明原因并道歉,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7][38][39][40] -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 [42]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11-05 03:57
回购方案核心内容 -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7日批准股份回购方案,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不高于人民币20,000万元 [2] - 回购价格上限最初设定为不超过8.06元/股,后因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调整为不超过8.05元/股 [2] - 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2] 回购实施结果 - 公司于2025年5月7日首次实施回购,并于次日披露相关情况 [3] - 本次回购已实施完毕,累计回购股份20,797,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7% [3] - 回购成交最高价为5元/股,最低价为4.58元/股,支付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480,058.98元 [3] - 实际回购金额达到方案预计下限,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内容无差异 [3] 回购资金来源与影响 - 回购资金来源于专项贷资金和公司自有资金 [4] - 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4] - 回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股份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4] 回购期间相关主体行为 - 从首次披露回购事项至本公告披露前,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5] 已回购股份处理安排 - 本次总计回购的20,779,900股股份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计划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8] - 若回购股份在实施完成后的36个月内未使用完毕,尚未使用的股份将予以注销 [8] - 存放于专用账户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转增股本、表决权等相关权利 [8]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11-05 03:53
回购方案核心信息 - 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 [1] -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1] -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5元/股 [1] - 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1] - 回购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1] 回购进展状态 - 截至2025年10月31日 公司尚未办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开户 [2] - 截至2025年10月31日 公司尚未回购任何股份 [2] - 公司将于首次回购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 [2] 后续计划与说明 -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回购计划 [3] -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