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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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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释法丨离职后收受财物行为性质辨析
政商旋转门与离职后受贿的法律认定 - 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通过"定制高薪""经费资助"等形式收受利益可能构成受贿犯罪,需结合在职期间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及双方是否有明示或默示约定来判定 [1] 案件核心事实 - 邱某在职期间(2018年2月至2021年底)利用公安局副局长职权为刘某公司经营场所安全审核等提供帮助 [2] - 2022年1月双方达成默示约定:邱某退休后以"科研经费"名义每月收受10万元,实际140万元均用于个人消费(2022年8月至2023年11月) [2] 司法解释关键条款 - 2000年《批复》明确离职后受贿需满足三要件:在职谋利、事先约定、离职收钱 [6] - 2007年《意见》重申"事先约定"是必要条件,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财物均计入受贿数额 [7] - 2016年《解释》强调事后收财需基于履职事由,但未否定"事先约定"前提 [8] 法律定性争议焦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属违规从业违纪行为,依据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 [3] - 第二种观点主张构成受贿罪,因在职谋利与离职收财存在因果关系 [3][4] - 第三种观点补充强调需通过默示约定(如"心照不宣")证明权钱交易本质 [4][12] 默示约定的司法认定标准 - "事先约定"包括明示或暗示形式,如以"科研经费"为幌子的持续性利益输送 [12] - 双方长期交往形成的权钱交易模式(如每月固定支付)可推定合意存在 [12][13] - 资金实际用途与名义不符(如140万元全部私用)强化受贿性质认定 [13]
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杨红山、杨学辉、蔡国雄提起公诉
央视网· 2025-05-08 16:16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杨红山(正厅级)涉嫌受贿罪被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1] - 原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学辉(副厅级)涉嫌受贿罪被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2] - 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副巡视员蔡国雄(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涉案金额巨大和特别巨大 [3] 涉案人员职务信息 - 杨红山曾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 [1] - 杨学辉曾任曲靖市煤炭工业办公室副主任、曲靖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中心副主任、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主任、党委书记、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 - 蔡国雄曾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系统工会主席、副巡视员 [3] 案件办理情况 - 三起案件均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分别由汕头市、曲靖市、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1][2][3] -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 讯问被告人并听取辩护人意见 [1][2][3] - 三起案件均在进一步办理中 [1][2][3]
以案明纪释法丨穿透股权收益权融资表象 准确识别权钱交易本质
股权收益权融资协议的本质与案例 - 股权收益权融资协议通过分离股权所有权与收益权实现融资 核心在于以收益权转让满足特定融资需求 [1] - 该协议仅转让分红、增值等收益权 可规避直接股权变更引发的监管关注 同时通过代持人隐藏实际出资人身份 [1] - 案例中B公司实际控制人乙以每股5.8元低价转让800万股收益权给甲亲属丙 显著低于行业合理估值每股9.6元 [3] - 协议约定2年有效期 但甲在10个月后要求提前回购 此时收益权估值已升至每股16.2元 最终获利5860万元 [3] 案件中的利益输送链条 - 甲作为国有控股公司A副总经理 利用职权干预B公司项目尽职调查 压低风控标准 违规推动6亿元投资落地 [2] - B公司上市后现金流充沛 却仍与甲亲属签订融资协议 且免除甲所有投资风险 违背风险收益对等原则 [8][9] - 协议价格设定异常:乙按上市前价格转让收益权 但上市后行业估值必然提升 属于让渡确定性利益的行为 [8] - 甲通过亲属代持规避监管 实际形成"权力变现利益链" 其获利5860万元被认定为权钱交易对价 [11] 行业监管与法律定性争议 - 争议焦点在于甲通过收益权融资协议获利是否构成受贿 三种意见分别主张市场行为、交易形式受贿或全收益认定 [4][5] - 最终采纳第三种意见 因甲与乙事前达成行贿合意 且协议完全背离市场规律(无真实融资需求+风险转嫁) [6][7] - 甲的行为同时导致A公司基金因B公司财务造假亏损1.8亿元 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12] - 根据司法解释 对甲应数罪并罚(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因其行为同时满足两类犯罪构成要件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