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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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受2.16亿余元!秦如培,被判死缓!
券商中国· 2025-08-06 18:06
案件判决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秦如培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 - 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 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1] - 秦如培在1998年至2024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 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16亿余元人民币 [1] 案件审理 -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秦如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2] - 法院考虑其如实供述罪行 主动交代大部分犯罪事实 认罪悔罪 积极退赃等情节 决定不立即执行死刑 [2] - 案件于2025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 有4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旁听 [2] 案件背景 - 秦如培曾担任贵州省多个重要职务 包括贵阳市委副书记、毕节市委书记、贵州省委常委等 [1] -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担任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及国资委党委书记等职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秦如培受贿案一审宣判
央视网· 2025-08-06 17:16
案件判决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秦如培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 - 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 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1] 犯罪事实认定 - 秦如培在1998年至2024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 [3] - 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6亿余元 [3] -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3] 量刑考量因素 - 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 [3] - 具有未遂情节 认罪悔罪 积极退赃 [3] - 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大部分追缴到案 [3] 案件审理过程 -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4] -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证据 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并充分发表意见 [4] - 秦如培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4] -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庭审 [4]
李勇,一审获刑14年
中国新闻网· 2025-08-05 17:28
案件判决结果 -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李勇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1] - 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被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 [1] 受贿事实细节 - 1996年至2023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业务代理、产品销售帮助 [3] - 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非法收受财物总计折合人民币6794万元 [3] - 涉及职务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部处长、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等多项关键岗位 [3] 量刑考量因素 -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交代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 [5] -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表现 [5] - 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赃导致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 [5]
周从启,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获从轻处罚
新京报· 2025-08-04 06:44
案件判决 - 贵州省水利厅原副厅长周从启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1] - 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被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 [1] - 受贿金额共计7229余万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1] 受贿细节 - 受贿时间跨度为2005年至2023年 [1] - 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公司和人员在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1] - 涉及事项包括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扩界扩能、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司经营等 [1] 案件背景 - 周从启曾任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15年(2003-2018)[1][2] - 2021年卸任贵州省水利厅副厅长职务 [1] - 2024年1月被查 [1] 受贿手法 - 不法商人通过"投资"周从启家经营的酒厂进行利益输送 [2] - 商人王某某以投资酒厂为名转账1100万元 [2] - 王某某又出资1300余万元为酒厂实施改扩建工程 [2] - 探矿权审批成为主要受贿事项 [2] 案件特点 - 部分犯罪系未遂 [1] - 主动交代大部分受贿事实 [1] - 具有立功表现并积极退赃 [1]
受贿超7229万元 贵州省水利厅原副厅长周从启一审获刑13年
新京报· 2025-08-01 19:28
案件判决 - 贵州省水利厅原副厅长周从启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1] - 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被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 [1] 犯罪事实 - 2005年至2023年期间周从启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公司和人员提供帮助 [1] - 涉及事项包括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扩界扩能、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公司经营等 [1] - 非法收受财物共计7229余万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1] 量刑情节 - 部分犯罪系未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 [1] - 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 [1] - 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 [1] - 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 [1]
副部级赵金云,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情节特别严重
中国基金报· 2025-07-30 10:38
赵金云案件概述 - 甘肃省政府原副省长赵金云涉嫌受贿及内幕交易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 - 案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并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 - 赵金云及其丈夫包东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3] - 赵金云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及证券交易违法行为 [3] 案件调查进展 - 2024年10月25日赵金云被查 2025年4月23日被开除公职 [4] - 调查发现赵金云存在多项违纪违法行为包括接受不当宴请 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 [4] - 赵金云被认定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 且在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 [4] - 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没收违法所得 并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 [4] 赵金云个人背景 - 赵金云1965年10月出生 研究生学历 理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九三学社社员 [4] - 曾任九三学社甘肃省委员会主委 甘肃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读者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职 [4] - 2022年出任甘肃省副省长 [5] 案件涉及企业 - 赵金云曾任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甘肃机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3] - 其丈夫包东红曾任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甘肃省统计局局长等职 [3]
受贿8191万余元,杜梓一审获刑15年
人民日报· 2025-07-29 17:06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梓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 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杜梓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通辽市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常委、通辽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 折合人民币8191万余元。 2025年7月29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杜梓受贿案,对被告人杜梓以受贿罪判处有期 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对杜梓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据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杜梓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 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杜梓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 ...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齐同生被提起公诉
快讯· 2025-07-03 10:02
案件进展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齐同生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 [1] - 案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 -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 指控内容 - 被告人齐同生利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1] - 被告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1] - 检察机关依法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 诉讼程序 -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被告人齐同生享有的诉讼权利 [1] - 检察机关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1]
“五违规”的袁建林,受审
新京报· 2025-06-05 17:40
案件审理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袁建林受贿一案,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787万余元[1] - 公诉机关指控袁建林在2006年至2024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医疗设备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1] - 庭审中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1] 违纪事实 - 袁建林被查实存在对抗组织审查、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入股放贷获利等违纪行为[2] - 具体违纪行为包括违规同意煤矿开采、违规招商引资、违规出借贷款和提供担保等[2] - 袁建林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2] 职务履历 - 袁建林曾任兴仁县委副书记、县长,兴义市委副书记、市长等职[3] - 历任黔西南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晴隆县委书记等职务[3] - 2021年3月当选贵州省黔西南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4]
三堂会审丨在职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如何定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6-04 09:19
案件核心事实 - 甲在税务局工作期间及退休后两年内 通过代理涉税业务和开办公司收取顾问费等方式获取86万元薪酬 [3][7][8] - 甲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谋取不缴或少缴税款利益 收受贿赂共计246万余元 其中为D公司促成收回房租后收受12万余元 为C公司逃税提供帮助后收受65万元 [3][9][11] - 甲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影响力通过其他税务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收受61万余元 [4][9] - 甲在2018年帮助企业违规办理股权变更业务 导致少征税款百余万元并收受财物 [4] 违纪与犯罪认定标准 - 未利用职务便利仅提供专业服务收取的86万元属于违纪所得 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和《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8] - 以顾问费为名实质收受的161万余元构成受贿罪 61万余元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依据刑法第385条、388条和388条之一 [8][9] - 区分标准基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谋利、是否真实提供服务、获利来源是市场还是权力对价 [8] 受贿罪司法认定要点 -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 只要具备其一即构成受贿 不以利益实现为必要条件 [11][12] - 事后收受财物仍构成受贿 只要明知财物是职务行为的对价 [13][14] - 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收受财物 应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 依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15][17] 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区分 - 利用职务便利包括本人职权及隶属制约关系人员的职权 区别于因工作环境产生的偶然便利 [16] - 甲在税务审核中联系相关方核实属于职务行为 并非工作便利 因其基于公权力职责权限 [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