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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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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证券日报· 2025-08-23 07:15
公司治理与股权激励 - 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分别审议通过向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1] - 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官网公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公示期为10天至2025年8月21日结束 [2] - 公示期满后公司未收到任何员工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3] 激励对象资格核查 -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及子公司董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不包括独立董事 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 [4] -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包括最近12个月内被监管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重大违法违规等情形 [4]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激励对象基本情况真实有效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规定的资格条件 [4][5]
兆易创新: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兆易创新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8-23 05:09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成就 - 兆易创新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2][9][10]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 2024年营业收入达735,597.77万元 较2018-2020年营业收入均值331,519.94万元增长121.89% 超过120%的业绩考核目标 [9] - 904名激励对象满足行权条件 其中894名考核结果为"符合业绩基本标准"及以上 10名考核结果为"合格" 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合计233.9670万股 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24.90% [9][10] 行权安排与授权情况 - 第二个行权期为自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2023年8月21日)起24个月后至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第二个等待期已届满 [9] - 公司已取得必要批准与授权 包括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及董事会审议通过行权条件成就议案 [9][10]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可行权激励对象资格符合相关规定 行权安排符合激励计划要求 [10] 行业相关ETF表现 - 消费电子ETF(159732)跟踪国证消费电子主题指数 近五日涨幅5.73% 市盈率43.29倍 [13] - ETF最新份额23.1亿份 较前期增加5000.0万份 主力资金净流出2079.6万元 [13] - 估值分位水平为64.36% 显示行业估值处于历史中等偏上区间 [13][14]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公司治理与股权激励 - 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部分股票期权 涉及8名激励对象共41.80万份期权 [1] - 注销原因包括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丧失资格及3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指标未达标(合格/不合格) [1] - 截至公告披露日 41.80万份股票期权注销手续已完成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 [1] 合规性与影响 - 本次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流程合法有效 [2] - 注销行为不会对公司股本结构产生任何影响 [2] - 该操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含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
万东医疗: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8-23 00:49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概况 - 公司向14名核心骨干人员授予12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 占激励计划全部拟授予权益数量的11.11% 占公司总股本的0.17% [7] - 本次预留授予内容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完全一致 未存在任何差异 [7] 审批程序与授权情况 - 激励计划于2025年3月20日通过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并于同日经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核查通过 [3] - 2025年4月16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正式批准该激励计划 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 [4] - 预留授予事项于2025年8月22日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前置审议 [6] 授予条件合规性 - 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包括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36个月内违规利润分配、重大违法违规处罚等 [6] - 激励对象未出现最近12个月内被监管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监高情形 [6] 财务影响说明 - 实施股权激励产生的费用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计量和核算 [8] - 具体财务影响需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8]
万东医疗: 万东医疗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23 00:49
股票期权授予概况 - 预留授予日确定为2025年8月22日 [1] - 授予数量为120万份股票期权 [1] - 行权价格设定为15.05元/份 [1] 审批程序与信息披露 - 董事会第十届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预留授予议案 [1] - 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3] -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核查激励对象名单并出具意见 [2] - 公司披露系列公告包括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摘要等 [1][2][3] 授予条件与合规性 - 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不能授予的情形 [4] - 预留授予内容与股东大会审议内容一致 [5] - 法律意见认为授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规定 [10][11] - 独立财务顾问确认授予程序合规且符合激励计划规定 [11] 激励计划结构 - 有效期自首次授予日起最长不超过60个月 [5] - 预留授予等待期分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 [5] - 行权期安排为:第一行权期40%、第二行权期30%、第三行权期30% [5] 业绩考核要求 - 行权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 [6] - 营业收入考核以2024年度为基数:2025年增长27.5%、2026年增长62%、2027年增长120% [7] - 研发投入率需达成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 [6][7] - 个人绩效考核分为S/A/B/C/D五等级,仅S/A/B等级可100%行权 [7] 激励对象与分配 -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共14人,均为核心骨干人员 [7] - 授予数量占激励计划权益总数11.11%,占股本总额0.17% [7][8] 财务影响与会计处理 - 采用Black-Scholes模型计算期权公允价值 [8][9] - 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9] - 预计对经营业绩影响程度不大 [9] - 摊销费用涉及2025-2028年,具体数据待实际确认 [9] 公司治理与激励目标 - 旨在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升团队凝聚力与核心竞争力 [9] - 激励计划已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多层审批 [1][2][3]
万东医疗: 万东医疗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8-23 00:36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内容 - 预留授予内容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内容完全一致 [1] 激励对象范围与资格 -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共14名 包含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 - 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 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 [1] - 所有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2] - 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七类禁止情形 包括12个月内被监管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重大违法违规处罚 或存在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法定情形等 [2] 授予条件与授予日安排 -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任何情形 [2] - 预留授予条件已全部满足 [2] - 授予日确定为2025年8月22日 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定 [2][3] - 授予总量为120万份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定为15.05元/份 [3]
兆易创新: 兆易创新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23 00:36
公司治理与会议程序 -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 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 由董事长朱一明主持 应出席董事9名 实际出席9名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1] - 会议通知及材料已于2025年8月12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1] - 所有七项议案均获得全票通过 表决结果均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2][3] 定期报告与信息披露 - 董事会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刊登于《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1] - 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公告编号2025-045 [1] - 审议通过《"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2025年半年度评估报告》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 募集资金管理 - 增加汽车电子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 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 旨在整合研发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项目建设 [1] - 允许使用自有资金及外汇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该安排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且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1] 股权激励计划执行 - 2021年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条件已成就 288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27.4742万股 287名激励对象可行权股票期权61.2154万份 [1] - 2023年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条件已成就 904名激励对象可行权股票期权233.9670万份 [1][2] - 两项激励计划均满足公司、业务单元及个人层面考核指标 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获法律意见书支持 [1][2]
ST八菱: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证券之星· 2025-08-23 00:24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情况 - 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向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1] -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于2025年8月12日至8月21日通过公司官网进行公示 公示期10天且未收到任何异议 [2] 激励对象资格核查 -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及子公司董事、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不包括独立董事、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 [2] - 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包括最近12个月内未被监管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 [3]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身份、劳动合同及任职情况核查后 确认其基本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律法规与激励计划要求 [4]
恒生电子: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和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8-22 22:18
恒生电子员工持股与股票期权计划 -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核查 认为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要求 程序合法有效[1] - 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未采用摊派或强行分配方式强制员工参与 且公司未提供任何财务资助计划[1][2] - 计划持有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旨在健全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优秀人才 实现股东、公司与员工利益结合[2] 恒生电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具备实施主体资格[2]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被监管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3] - 期权授予安排、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法律法规 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计划旨在调动核心团队积极性 促进长远发展[3][4] 行业ETF产品表现 - 食品饮料ETF(515170)近五日涨幅3.29% 市盈率20.76倍 份额增加1.0亿份至63.4亿份 主力资金净流出968.2万元 估值分位20.82%[6] - 游戏ETF(159869)近五日涨幅2.51% 市盈率46.57倍 份额增加1700.0万份至51.6亿份 主力资金净流出742.4万元 估值分位68.91%[6] - 科创半导体ETF(588170)近五日涨幅11.21% 份额减少600.0万份至3.5亿份 主力资金净流入2273.8万元[6] - 云计算50ETF(516630)近五日涨幅10.92% 市盈率131.63倍 份额增加100.0万份至3.8亿份 主力资金净流入876.1万元 估值分位93.16%[7]
复星医药: 复星医药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8-22 22:18
主体资格与合规性 - 公司具备实施2025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1] - 激励计划拟定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规定[2] - 激励对象授予安排及行权安排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2] 激励对象范围 - 激励对象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1] -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1] - 激励对象不存在被行政处罚或市场禁入等不符合资格的情形[1] 财务资助与利益安排 - 公司未为激励对象获取权益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贷款担保[2] - 计划实施有助于健全集团激励约束机制 形成经营者与股东利益共同体[2] - 计划有利于集团可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