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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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财经晚报:AMD计划在许可证获批后恢复MI308产品出货
新华财经· 2025-07-16 18:11
产业链与供应链 - 中国将坚持分工协作、开放包容,推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互利共赢,促进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 [1] - 第三届中国国际供应链促进博览会在京开幕,强调中国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中的稳定作用 [1] 半导体行业 - AMD计划在许可证获批后恢复MI308产品对华出货 [1][2] - 英伟达CEO黄仁勋表示需要时间提升H20供应链产能,未来几个月将加速这一过程 [2] 钾肥行业 - 中农集团等7家骨干钾肥流通企业倡议增加供应、降价让利销售,推动钾肥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1][2] - 倡议提出行业上下游应抵制恶意炒作行为,不囤货惜售,维护市场秩序 [2] 智能手机市场 - 华为第二季度在中国智能手机市场份额达18%,重回榜首,vivo和OPPO等品牌份额下滑 [2] 外资流动 - 2025年6月外资净卖出亚洲五国(印度、印尼、泰国、马来西亚、韩国)债券21.1亿美元,为五个月来首次月度流出 [4] - 印尼单月流出约19亿美元,创2024年11月以来最大 [4] 货币政策 - 印尼央行如期降息25个基点,符合2025年、2026年通胀前景逐渐降低的预期 [5] 经济数据 - 英国6月CPI年率升至3.6%,高于预期,英国央行预测通胀率将在9月达到3.7%的峰值 [4] - 欧洲央行管委内格尔称需应对特朗普关税威胁带来的不确定性 [4] 市场表现 - 上证指数报3503.78点,下跌0.03%;深证成指报10720.81点,下跌0.22% [5] - WTI原油下跌0.4%至65.11美元/桶,布伦特原油下跌0.44%至68.41美元/桶 [5] - COMEX黄金上涨0.3%至3346.8美元/盎司,白银上涨0.39%至38.26美元/盎司 [5]
商务部办公厅:做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
快讯· 2025-07-16 16:33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 - 商务部要求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外汇等部门建立跨部门协同管理服务机制 [1] - 需制定具体工作流程并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 [1] - 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资格审核及监管责任 [1] - 按照《公告》第六条要求做好信息共享工作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7-09 21:53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政策核心内容 - 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将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符合条件的境内直接投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3] - 税收协定中股息红利税率低于10%的按协定税率执行[3] 投资条件要求 - 利润来源必须是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 - 投资方式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战略投资除外)[3] - 被投资企业需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全国鼓励类产业[4] - 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5] - 现金支付需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账户,非现金支付需直接转移资产所有权[6] 税收抵免执行细则 - 可抵免税额涵盖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企业所得税[6] - 利润分配企业可暂不扣缴再投资利润的企业所得税,后续支付时申报抵减[6] - 投资满5年后收回的需在7日内补缴递延税款,不满5年收回的需补缴税款并按比例减少抵免额度[7] 申报管理流程 - 需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报送投资信息,由省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确认[8] - 收回投资时需同步报送信息至商务主管部门[8] - 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政策[9] 政策执行期限 - 执行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未抵免余额可延续使用至清零[10] - 2025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的符合条件投资可追补享受,此前投资不可追溯[10]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出台—— 为投资中国打造更优税收环境
经济日报· 2025-07-06 06:12
税收优惠政策 - 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进行符合条件的境内直接投资,可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1] - 该政策是对2018年政策的升级,适用范围从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项目和领域[1] - 政策旨在降低企业税收成本,促进境外投资者加大在华投资,打造"投资中国"品牌[1] 政策适用条件 - 利润来源必须是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2] - 投资形式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战略投资除外)[2] - 被投资企业产业需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 - 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2] - 现金支付需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账户,不得周转[2] - 非现金支付需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不得代持[2] 政策执行细则 - 投资满5年后收回投资的,需在7日内补缴递延税款[3] - 投资不满5年收回的,除补缴税款外还需按比例减少税收抵免额度[3] - 已使用抵免额度超过调整后额度的,需在7日内补缴超出部分[3] - 政策鼓励长期投资,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公告2025年第2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7-05 17:29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政策核心内容 - 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将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符合条件的境内直接投资,可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2] - 税收协定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税率低于10%的,按协定税率执行[2] -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但抵免余额可延续使用至清零[7] 投资条件要求 - 利润来源需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2] - 投资方式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战略投资除外)[2] - 被投资企业产业需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3] - 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3] - 现金支付需利润直接转入被投资方账户,非现金支付需资产所有权直接转移[3] 税收抵免执行细则 - 可抵免税额涵盖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 - 利润分配企业可暂不扣缴再投资利润的企业所得税,后续申报抵减[4] - 投资满5年后收回的,需在7日内补缴递延税款[5] - 不满5年收回的,除补缴税款外还需按比例减少抵免额度[5] 申报管理流程 - 需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提交投资信息,包括投资者、被投资企业、金额等[6] - 省级商务部门需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财政、税务部门提交汇总信息[6] - 收回投资时需同步报送收回信息,由商务部门核实[6] 特殊情形处理 - 被投资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重组的,可继续享受税收抵免政策[7] - 2025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的符合条件投资可追补享受[7]
外资利好!三部门重磅发文
天天基金网· 2025-07-01 13:13
税收抵免政策核心内容 - 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进行境内直接投资可享受税收抵免[1] -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按投资额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 不足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1] - 税收协定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协定税率执行[1] 享受政策需满足条件 - 利润来源需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 - 再投资形式限于增资 新建 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 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战略投资除外)[3] - 被投资企业产业需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3] - 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4] - 现金形式支付需利润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非现金形式需资产所有权直接转移[4] 政策执行与监管要求 - 投资满5年后收回的需在7日内补缴递延税款 可抵减应纳税款[6] - 不满5年收回的需补缴税款并按比例减少税收抵免额度[6] - 境外投资者需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7] - 商务部门将加强跟踪管理 对不符合条件的配合追缴税款[7] 政策背景与影响 - 2017年已出台类似政策将大部分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方式纳入暂不征税范围[1] - 新政策将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经营[1]
境外投资者可按当年投资额10%抵税
长江商报· 2025-07-01 11:37
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税收政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可享受税收抵免 [1] -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部分可向以后年度结转 [1] - 税收协定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协定税率执行 [1] 税收抵免政策条件 - 利润来源需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 - 直接投资形式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战略投资除外) [2] - 被投资企业需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产业 [2] - 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 [2] - 利润支付需以现金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账户,或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直接转移资产所有权 [2] 政策执行要求 - 投资不满5年收回的,需补缴递延税款并按比例减少税收抵免额度 [3] - 收回投资对应的分配利润视为不符合优惠条件 [3] - 2017年已有类似政策出台,将大部分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方式纳入暂不征税范围 [1]
中国三部门公布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中国新闻网· 2025-07-01 00:19
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政策核心内容 - 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将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符合条件的境内直接投资,可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 [1] - 若税收协定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则按协定税率执行 [1] 投资形式与条件 - 允许的投资形式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排除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战略投资除外) [1] - 被投资企业需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全国鼓励类产业 [1] - 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 [1] 资金流转要求 - 现金支付时:利润分配款项需直接从分配企业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禁止中间周转 [1] - 非现金支付时:相关资产所有权需直接从分配企业转移至被投资方,禁止代持或临时持有 [1] 利润来源限定 - 抵免仅适用于境内居民企业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
外资利好来了,三部门宣布
中国基金报· 2025-06-30 21:35
税收抵免政策核心内容 - 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进行直接投资,可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2] - 税收协定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税率低于10%的,按协定税率执行[2] - 政策适用需满足利润来源为留存收益分配、投资方式为权益性投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投资产业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持有期至少5年等条件[3][4][5] 投资形式与合规要求 - 直接投资形式包括新增或转增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新建居民企业、非关联方收购境内居民企业股权,但排除上市公司股份收购(战略投资除外)[3] - 现金支付需利润分配企业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账户,非现金支付需资产所有权直接转移,禁止中间周转或代持[5] - 被投资企业需通过商务部系统报送投资者信息、投资金额、行业领域等,由省级商务部门会同财税部门审核确认[7] 政策执行与监管机制 - 投资满5年后收回的,需在7日内补缴递延税款;未满5年收回的需补缴税款并按比例减少抵免额度[6] - 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继续享受税收抵免政策[8] - 商务部门联合税务部门加强跟踪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追缴税款,延迟缴纳期限从享受政策之日起算[8] 时效性与追溯条款 - 政策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未使用抵免余额可延续至清零[9] - 2025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的符合条件投资可追溯享受,但2025年前投资不适用追溯[9]
利好外资!三部门出台税收抵免政策
券商中国· 2025-06-30 20:12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发布公告,明确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若符合条件可享受税收抵免 [1] -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需按照协定税率执行 [2] 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条件 - 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4] - 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的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 [5] - 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 [6] - 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 [7] - 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8] 政策执行与监管 - 境外投资者在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9] - 境外投资者在投资不满5年(60个月)时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视为不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境外投资者除补缴递延的税款外,还应按比例减少境外投资者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度 [9] - 符合公告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 [10] - 各级商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的跟踪管理,对于境外投资者已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但在后续管理中发现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向税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并配合税务部门追缴税款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