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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人手握近九成股权、两年分红1.58亿元,皇冠新材冲击IPO
北京商报· 2025-12-01 18:35
公司基本情况与IPO进展 - 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皇冠新材)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以功能性新材料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及销售工业级胶粘材料、电子级胶粘材料及功能性薄膜材料等功能性复合材料 [3] - 公司产品应用范围广泛,覆盖轻工业、家用电器、汽车制造、新能源电池、消费电子、智能物联网、半导体等多个领域 [3] - 公司深交所主板IPO申请已获受理,计划募集资金约9.19亿元人民币 [1][5] 财务业绩表现 - 2022年至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持续增长,分别约为25.67亿元、28.95亿元、31.59亿元,202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为15.92亿元 [3] - 同期归属净利润持续增长,分别约为2.06亿元、2.78亿元、3.02亿元,2025年上半年为1.55亿元 [3] - 扣非后归属净利润分别约为2.26亿元、2.75亿元、3.07亿元,2025年上半年为1.54亿元 [3] 募资用途与财务状况 - IPO募集资金拟用于广东皇冠功能性复合材料扩产项目、江苏皇冠半导体用功能性复合材料等产品扩产项目、浙江皇冠光学膜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5] - 其中,计划投入1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5] - 截至2025年上半年末,公司账上货币资金约3.77亿元 [6] 分红与现金流管理 - 公司在申请上市前的2023年和2024年进行了现金分红,金额分别约为7523.91万元和8253.5万元,合计分红约1.58亿元 [1][4] - 公司在进行现金分红的同时,计划通过IPO募资补充流动资金 [1][5] 应收账款情况 - 公司应收账款呈上升趋势,报告期各期末账面价值分别约为4.54亿元、4.77亿元、5.32亿元、6.2亿元 [6] - 应收账款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9.69%、17.01%、15.97%、17.41% [6] 公司控制权结构 -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麦惠霞、麦惠权姐弟,两人合计控制公司87.17%的股份 [7] - 麦惠权直接持有公司25.92%股份,并通过相关投资平台合计控制48.58%股份;麦惠霞直接持有公司38.59%股份 [7] - 麦惠权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麦惠霞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8] 费用率与同业比较 - 公司研发费用率报告期内分别为3.9%、4.59%、4.77%、4.81%,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分别为4.42%、5.48%、5.21%、5.04%) [9] - 公司销售费用率报告期内分别为2.01%、2.5%、2.75%、2.93%,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分别为1.74%、2.22%、2.14%、2.36%) [9]
关联交易惹眼、实控人手握超九成股权 振石股份IPO迎考
北京商报· 2025-11-17 20:43
IPO进程与公司概况 - 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定于2025年11月18日审议公司首发事项 [1] - 公司主板IPO于2025年6月25日获得受理,7月19日进入问询阶段,历经两轮问询后上会 [3] - 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清洁能源领域纤维增强材料研发、生产及销售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3]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 -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毓强和张健侃(父子关系)合计控制公司96.51%的股权 [1][3] - 控股股东为桐乡华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6.27%股份 [3] - 公司实控人控制股权比例过高,若缺乏有效制衡机制,可能导致公司决策偏离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 [4] 财务业绩表现 - 2022年至2024年及2025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收分别约为52.67亿元、51.24亿元、44.39亿元、32.75亿元 [3] - 同期,公司实现归属净利润分别约为7.74亿元、7.9亿元、6.06亿元、4.04亿元 [3] - IPO申报前,公司2022年和2023年现金分红金额分别约为5.4亿元和6亿元,合计约11.4亿元 [1][4] 募投项目与资金用途 - 公司本次冲击上市拟募集资金约39.81亿元 [5] - 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玻璃纤维制品生产基地建设、复合材料生产基地建设、西班牙生产建设、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5] 关联交易与供应商关系 - 中国巨石系公司第一大供应商,报告期各期采购金额分别约为21.12亿元、18.95亿元、20.35亿元、15.18亿元 [8] - 报告期各期向中国巨石的采购额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52.98%、50.24%、62.43%、62.64% [8] -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关联方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经常性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28.11亿元、22.79亿元、22.56亿元、16.79亿元,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70.49%、60.42%、69.22%、69.31% [9] 关联方与管理层联系 - 公司与中国巨石的第二大股东均为振石集团,张毓强在振石集团的出资比例为72.31% [7] - 张毓强任中国巨石副董事长,公司董事长张健侃担任中国巨石董事 [7] - 张健侃曾于2022年因窗口期违规交易中国巨石股票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7]
关联交易惹眼、实控人手握超九成股权,振石股份IPO迎考
搜狐财经· 2025-11-17 20:27
IPO进程与基本情况 - 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定于2025年11月18日审议公司首发事项,从2025年6月25日获得受理至上会历经近五个月 [1][3] - 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清洁能源领域纤维增强材料研发、生产及销售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3] - 本次冲击上市,公司拟募集资金约39.81亿元,用于玻璃纤维制品生产基地建设、复合材料生产基地建设、西班牙生产建设及研发中心等项目 [5] 财务业绩表现 - 报告期内公司营收呈现波动下降趋势,2022年至2024年营收分别约为52.67亿元、51.24亿元、44.39亿元,2025年上半年营收为32.75亿元 [3] - 同期归属净利润也出现波动,2022年至2024年分别约为7.74亿元、7.9亿元、6.06亿元,2025年上半年为4.04亿元 [3] - 在IPO申报获受理前的2022年和2023年,公司进行了大额现金分红,金额分别约为5.4亿元和6亿元,合计约11.4亿元 [1][4]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 -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毓强和张健侃父子,通过桐乡华嘉等实体合计控制公司96.51%的股权 [1][3] - 公司董事长张健侃曾于2022年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因其在担任中国巨石董事期间于窗口期违规买入公司股票5万股,金额78.99万元 [7] 关联交易与供应商关系 - 中国巨石系公司第一大供应商,报告期各期采购金额分别约为21.12亿元、18.95亿元、20.35亿元、15.18亿元,占营业成本比例极高,在2024年及2025年上半年均超过62% [8] - 2024年向中国巨石采购金额及占比上升,主要原因为公司基于下游需求回升的判断加大排产及原材料战略储备 [8] -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关联方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经常性关联交易金额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均超过60%,最高达70.49% [9] - 公司与中国巨石存在紧密的股权和管理层联系,双方第二大股东均为振石集团,且公司实控人张毓强任中国巨石副董事长,张健侃任中国巨石董事 [7]
正大种业IPO无实控人,内控制度能否有效执行遭问询
搜狐财经· 2025-07-29 18:41
公司上市申请审核问询 - 襄阳正大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1] 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成立于1996年7月 是一家主要从事玉米种子研发、生产、销售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 具备完善的研发、生产、销售、推广和服务体系 [1] 股权结构与控制关系 - 公司控股股东为卜蜂集团 直接持有公司33.99%股份 通过全资子公司正大畜牧投资间接持有公司27.76%股份 [2] - 卜蜂集团通过多个香港公司 BVI公司实现对正大畜牧投资的控制 [2] - 公司报告期内无实际控制人 主要系控股股东卜蜂集团主要股东持股较为分散 无单一大股东能够实现绝对控制 [2] - 北交所要求说明控股股东通过多层境外主体控制正大畜牧投资的原因及合理性 [2] - 需结合股权结构、公司章程、股东会与董事会构成及运作情况等说明无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是否充分 [2] - 需说明公司治理、内控制度能否有效执行 是否存在就重大事项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风险 [2] - 需结合报告期末股东之间交叉任职、持股等情况说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股权控制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股权代持关系 [3] 关联交易与资金占用 - 报告期内内蒙古正大农业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 - 需结合公司、卜蜂集团及正大畜牧投资相关内控制度设计、人员管理、资金往来等情况说明是否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的不利情形 [3] - 需说明是否能够有效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为公司代垫成本费用等利益输送相关风险 [3] 业务与同业竞争 - 卜蜂集团除正大种业外 还通过控制其他主体实施农牧食品、批发零售、地产、金融等其他业务 [2] - 需结合卜蜂集团各业务板块子公司主营业务、经营业绩等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应按照1-127同业竞争规定进行披露或核查的事项 [3] 股权稳定性与债务风险 - 需说明是否存在因股权质押、债务承担等可能导致卜蜂集团持有正大种业股份发生变动的重大不利事项 [3] - 需说明是否存在对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前述事项是否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 外资持股合规性 - 需说明是否存在其他规避《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关于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的相关事项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