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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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召开;国投瑞银白银基金C类份额暂停申购……盘前重要消息一览
证券时报· 2025-12-29 08:22
宏观经济与政策动态 - 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召开,部署2026年六大重点任务,包括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坚持内需主导提振消费、加大对新质生产力等重点领域投入、强化保基本兜底线促进就业增收等[4] -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5)》,提出将着力健全“长钱长投”制度环境,显著提高各类中长期资金投资A股的比例和规模[5]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以强化机构、行为、功能、穿透式、持续监管为主线,旨在消除监管空白、弥补短板[6] 资本市场与行业动态 -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商业火箭企业IPO指引,支持处于大规模商业化关键时期的商业火箭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登陆[4] - 全球贵金属价格全线暴涨刷新历史纪录,白银暴涨10%最高至79.405美元/盎司,年内涨幅超170%,现货黄金触及4549美元/盎司,NYMEX铂收涨11.84%创历史新高[4] - 国投瑞银白银期货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基金份额将从2025年12月29日开始暂停申购[6] 上市公司重要公告(处罚与风险) - *ST长药因2021至2023年连续三年虚增收入和利润,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被罚款1000万元,14名责任人合计罚款3100万元,原总经理罗明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并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8] - ST葫芦娃、派瑞股份、大烨智能、臻镭科技、ST长园均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11][22][23][24][25] - 亿晶光电全椒县光伏项目无法按期推进,收到听证通知[10] 上市公司重要公告(资本运作与经营) - 小米集团公告,联合创始人、执行董事、副董事长林斌计划自2026年12月开始,每12个月出售不超过5亿美元的公司B类普通股,累计出售总金额不超过20亿美元,所得款项主要用于成立投资基金公司[8] - 新奥股份私有化新奥能源稳步推进,已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外汇登记[9] - 国网英大拟以11.29亿元出售英大期货100%股权[13] - 强达电路拟发行可转债募资不超过5.5亿元[26] - 普利特宣布公司LCP薄膜产品正式规模化量产[20] 上市公司重要公告(控制权与状态变更) - 读客文化终止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并复牌[14] - 天创时尚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安徽先睿并复牌[15] - 百花医药控股股东筹划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停牌[16] - ST路通拟向深交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12] - 斯菱股份证券简称变更为“斯菱智驱”[21] 上市公司重要公告(利润分配) - 中国电研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17] - 金徽酒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18] - 千方科技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预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19]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全国铺开!三大利好→
搜狐财经· 2025-12-27 21:00
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由局部试点转向全国范围内推广 该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 - 该业务是跨国公司集中运营和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的重要工具 用于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等业务[3] - 自2021年首批试点在北京 深圳开展以来 试点范围和业务内容已多次扩围优化[3] 政策主要利好 - 发挥资金集中的规模效应 允许跨国公司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的本币和外币资金 实现统一调度和统筹使用[5] - 大幅节省财务成本 提升资金使用效率[5] - 简化业务办理手续 在风险可控基础上推动更多业务由事前审核转向事中事后管理 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5] 专家观点与市场影响 - 政策全国推广提升了企业跨境资金调配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有助于形成统一 可预期 透明的制度环境 增强跨国企业对我国跨境金融管理制度的信心[7] - 通过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 企业集团可以减少资金沉淀 提高整体资金周转率 增强对市场变化的响应能力[9] - 该政策有助于企业构建全球财资管理体系 提高跨境资金配置和风险管理水平 提升国际竞争力[9] 业务参与门槛与市场数据 - 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需满足九项条件 包括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 内控制度及资金门槛等[11] - 截至9月末 已有98家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外超过5000家成员企业参与使用该业务试点[11] - 今年前9个月 办理资金池项下跨境收支规模约1500亿美元[11]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在全国范围推广带来多重利好
央视网· 2025-12-27 20:37
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 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 - 该业务允许跨国公司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 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1] - 政策由“局部试点”转向“全面覆盖”[1] 政策发展历程与试点情况 - 自2021年起 首批试点在北京、深圳开展 随后试点范围与业务内容多次扩围优化[1] - 截至9月末 已有98家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外超过5000家成员企业参与使用该业务试点[3] - 今年前9个月 办理资金池项下跨境收支规模约1500亿美元[3] 政策主要利好 - 发挥资金集中的规模效应 允许跨国公司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的本币和外币资金 实现统一调度和统筹使用[1] - 大幅节省财务成本 提升资金使用效率[1] - 简化业务办理手续 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 推动更多业务由事前审核转向事中事后管理 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1] 业务参与条件 - 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需满足九项条件 包括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资金门槛等[3]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搜狐财经· 2025-12-27 11:51
政策发布与核心框架 -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该业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 政策构建了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的政策框架,将本外币资金池业务纳入统一管理,并鼓励企业以本币开展资金池业务 [1] - 明确由各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办理业务备案登记,旨在减少企业的“脚底成本” [1] 业务便利化与监管措施 - 《通知》为跨国公司跨境归集和划转资金提供便利,设定了与资金池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相挂钩的外债和境外放款集中额度,支持跨国公司额度内自主高效调配使用资金 [2] - 政策完善了资金池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明确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的业务办理规范,并要求加强统计监测与非现场核查、现场检查,以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2] - 政策推动更多业务从事前审核转变为事中事后管理,旨在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2] 试点成效与市场反馈 - 截至2025年9月末,已有98家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外超过5000家成员企业参与使用该业务试点,2025年前9个月跨境收支规模约1500亿美元 [3] - 参与前期试点的企业表示,该政策解决了长期困扰企业的资金分散管理问题,资金使用效率明显提升,财务管理更加精细化 [2] - 试点企业反馈,政策方便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灵活调整池内成员企业和合作银行,进一步提升了业务办理便利度 [2] 政策目标与行业影响 - 业内人士认为,业务全国推广后能发挥资金集中的规模效应,提升全球资金的在岸归集程度以及资金结算的安全性 [2] - 该业务能为跨国公司跨境归集和划转资金提供便利,节约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 - 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明确“相同业务、相同管理”要求,可以让银行、企业更好理解执行政策,让跨境资金运营管理更加高效便捷 [1] -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下一步将不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3]
两部门联合发文 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
环球网· 2025-12-27 08:54
政策核心设计 - 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围绕整合账户体系、简化业务流程、强化统筹管理三个方面进行设计 [2] - 政策相比以往的跨境资金池政策具有四项突出亮点 [2] 政策亮点一:资金集中管理 - 政策支持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管理需要开展跨境资金归集,实现本外币资金统一管理 [2] - 允许主办企业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的本币和外币资金,统一调度和统筹使用 [2] 政策亮点二:额度灵活调剂 - 适度调整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 [2] - 跨国公司可分别在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的3.5倍和0.8倍内融入外债、开展境外放款 [2] 政策亮点三:经常项目业务便利化 - 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 [2] 政策亮点四:手续简化 - 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推动更多业务由事前审核转向事中事后管理 [2] - 政策旨在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2] 政策未来方向 -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将持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 [2] - 目标是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
央行宣布:这项业务,全国范围推广!
中国基金报· 2025-12-26 22:21
政策发布与核心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5年12月26日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5〕251号),宣布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 政策核心目标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深化高水平金融开放,并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1][7] 政策框架与核心便利措施 - 建立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框架,将本外币资金池业务纳入统一管理,并鼓励企业以本币开展业务 [4] - 明确由各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为企业办理资金池业务备案登记等,旨在减少企业“脚底成本” [4] - 便利跨国公司跨境归集划转资金,设定与资金池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相挂钩的外债和境外放款集中额度,支持跨国公司在额度内自主高效调配资金 [4] - 完善资金池业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明确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的业务办理规范,要求加强统计监测与非现场核查及现场检查 [5] 试点历史与业务规模 - 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首批试点于2021年3月在北京、深圳启动,后逐步拓展至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海南、陕西、宁波、青岛、重庆、安徽等省市 [4] - 截至2025年9月末,已有98家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外超过5000家成员企业参与该业务试点 [4] - 2025年前9个月,该业务试点下的跨境收支规模约1500亿美元 [4] 参与主体资格与条件 - 跨国公司定义为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等组成的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的企业联合体 [7] - 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资金池业务,但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 [8] - 开展业务的跨国公司需满足多项条件,包括: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不低于等值70亿元人民币,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等值20亿元人民币 [9] - 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且境内外成员企业合计不得少于三家 [9][10] - 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的,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10] - 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时,需变更主办企业;其他成员企业降级时,应终止其业务 [11] 合作银行资格与职责 - 跨国公司应选择主办企业所在地省级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境内银行作为合作银行 [13] - 合作银行需具备国际结算能力和结售汇业务资格,近两年执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B类(含)以上,且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3][14] - 合作银行需有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措施,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无重大缺陷 [15] - 合作银行需与跨国公司联合制定资金池业务管理制度,并履行数据报送、审核及监测义务 [21][62][63][64] 业务备案、变更与注销流程 - 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需向主办企业所属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 [17] - 备案申请材料包括基本材料(如申请书、授权书、业务协议、营业执照等)和专项材料(根据申请的业务种类提供) [17][26] - 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备案后出具备案通知书 [27] - 主办企业应在出具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开展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失效 [28] - 业务期间发生合作银行、主办企业、业务种类、额度等变更,需在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30] - 拟停止办理业务时,需在处理完毕债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申请办理注销备案登记 [32] 外债额度集中业务规定 - 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外债集中额度,额度计算公式为:(主办企业上年度所有者权益 + Σ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所有者权益 * 集中比例)* 跨境融资杠杆率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35] - 初始时期,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7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 [36] - 在集中额度内,主办企业可以自身或代理成员企业借入外债,并通过其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且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跨币种套利 [36] -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外债额度集中 [36]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规定 - 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集中额度,额度计算公式为:(主办企业上年度所有者权益 + Σ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所有者权益 * 集中比例)* 境外放款杠杆率 * 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37] - 初始时期,境外放款杠杆率为1,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8,币种转换因子为0.5 [39] - 在集中额度内,主办企业可以自身或代理成员企业进行境外放款,并通过其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且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跨币种套利 [40] - 境外放款资金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用途,不得变相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要求 [41] -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40]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与轧差净额结算 -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 [41] -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集中核算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不少于一次 [42] -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等便利化措施 [42] 账户管理与资金运作 - 主办企业应在合作银行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资金池业务,该账户可以是多币种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仅可用于对外支付 [43] - 国内资金主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成员企业经常项目收入、划入资金、外债融入和境外放款收回本息、购汇存入、存款本息等 [44][45][46][47][48][49] - 支出范围包括成员企业经常项目支出、向成员企业账户划出、境外放款和偿还外债本息、结汇用于境内支出等 [51][52][53][54] -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项、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结售汇,部分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可按意愿结汇方式办理 [59] - 主办企业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使用时,可在承诺交易真实合规的前提下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59] 数据报送、监测与监管要求 - 主办企业及合作银行需按规定进行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报送等 [20][62][63] - 合作银行需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定期评估业务,按照展业原则进行审核,并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异常需及时报告 [64] -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国家外汇局分局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包括业务指导、非现场监测、现场核查检查及定期风险评估 [65] 过渡期与其他规定 - 已开展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并取得本通知备案的跨国公司,设置一年过渡期以完成原有业务所涉资金及账户清理,过渡期结束后按本通知规定开展业务 [66] - 按照本通知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原则上不得再办理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 [66]
央行宣布:这项业务,全国范围推广!
中国基金报· 2025-12-26 22:14
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 该业务旨在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深化高水平金融开放,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5] 政策背景与试点情况 - 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推出的跨境资金管理政策,首批试点于2021年3月在北京、深圳启动 [3] - 试点范围随后逐步拓展至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海南、陕西、宁波、青岛、重庆、安徽等省市 [3] - 截至2025年9月末,已有98家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外超过5000家成员企业参与试点,今年前9个月跨境收支规模约1500亿美元 [4] 政策框架与核心便利措施 - 建立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框架,将本外币资金池业务纳入统一管理,鼓励企业以本币开展业务 [4] - 明确由各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为企业办理业务备案登记等,减少企业“脚底成本” [4] - 便利跨国公司跨境归集划转资金,设定与资金池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相挂钩的外债和境外放款集中额度,支持额度内自主高效调配资金 [4] 业务定义与参与主体资格 - 跨国公司是指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组成的企业联合体 [5] - 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5] - 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 [5] - 成员企业需在跨国公司内部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与主办企业属同一母公司控股 [6] - 跨国公司需指定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负责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等职责 [6] 跨国公司准入条件 - 具备真实业务需求,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和内控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7][8][9] - 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不低于等值70亿元人民币,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等值20亿元人民币 [9] - 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此类行为 [9] - 境内外成员企业合计不得少于三家 [16] - 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的,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10] - 境内成员企业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 [11] 合作银行资格要求 - 合作银行需具有国际结算能力和结售汇业务资格,近两年执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B类(含)以上 [12] - 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措施 [13][14] 业务备案与变更管理 - 跨国公司需向主办企业所属省级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 [15] - 主办企业应在出具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开展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失效 [22] - 业务期间发生合作银行、主办企业、业务种类、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等变更,需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22] 外债额度集中业务规定 - 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外债集中额度 [27] - 外债集中额度计算公式为:(主办企业上年度所有者权益 + Σ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所有者权益 * 集中比例) * 跨境融资杠杆率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27] - 初始时期,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7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 [28] - 在集中的外债额度内,相关业务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29]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规定 - 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31] - 境外放款集中额度计算公式为:(主办企业上年度所有者权益 + Σ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所有者权益 * 集中比例) * 境外放款杠杆率 * 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31] - 初始时期,境外放款杠杆率为1,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8,币种转换因子为0.5 [31] - 境外放款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变相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要求 [32]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与轧差净额结算 -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 [33] -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集中核算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不少于一次 [33] -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办理此类业务时,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等便利化措施 [34] 账户管理与资金使用 - 主办企业应在合作银行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业务,并可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资金 [35] -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 [35] -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结售汇 [48] - 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及在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币外债资金等,可按意愿结汇或支付结汇方式办理结汇,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不进入结汇待支付账户 [48] 数据报送与监督管理 - 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义务,及时、完整、准确报送资金池业务相关信息 [52] - 合作银行与主办企业应分别留存充分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53] -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加强对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 [53] 过渡期安排 - 已开展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且取得本通知资金池业务备案的跨国公司,设置一年过渡期完成对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所涉资金及账户清理,过渡期结束后按本通知规定开展业务 [55]
新华社权威快报|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在全国范围推广
新华社· 2025-12-26 21:05
政策发布与实施 -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2月26日发布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 [2][4] -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旨在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 业务发展历程 - 该业务于2021年在北京和深圳开展首批试点 [4] - 随后试点范围多次拓展,业务内容持续优化 [4] - 截至2023年9月末,已有98家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外超过5000家成员企业参与试点 [4] 参与企业概况 - 参与试点的企业类型涵盖外企、国企、民企等多种类型 [4] - 2023年前9个月,参与企业的跨境收支规模约1500亿美元 [4] 政策意义 - 此举标志着中国在金融领域的高水平对外开放更进一步 [2]
人民银行、外汇局:将本外币资金池业务纳入统一管理
北京商报· 2025-12-26 20:57
政策发布与实施 -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2月26日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1] -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 政策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1] 政策核心框架与便利措施 - 建立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框架 将本外币资金池业务纳入统一管理[1] - 鼓励企业以本币开展资金池业务[1] - 明确由各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 为企业办理资金池业务备案登记等 减少企业“脚底成本”[1] - 便利跨国公司跨境归集划转资金[1] - 设定与资金池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相挂钩的外债和境外放款集中额度[1] - 支持跨国公司额度内自主高效调配使用资金[1] 监管与后续方向 - 完善资金池业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1] - 明确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资金池业务办理规范[1] - 要求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加强统计监测 开展非现场核查与现场检查 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1] - 下一步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1] - 旨在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助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1]
新华社消息|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在全国范围推广
新华网· 2025-12-26 20:27
文章核心观点 - 该文档仅包含新闻的记者、编导、制作单位及责任编辑信息,未提供任何关于具体公司、行业、事件或数据的实质性内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