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罚相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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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件法律案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强化制度规范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
经济日报· 2025-12-20 14:33
12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发言人记者会介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 议将于12月22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会议拟继续审议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民用航 空法修订草案、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等。相关立法将进一步强化制度规范,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 贯彻过罚相当原则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重新整合后将三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生态环境法 典各编草案已经全部完成二审。按照工作安排,将分拆审议并修改完善的各编草案重新合为完整的生态 环境法典草案三次审议稿。 其中,总则编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能做进一步补充完善;完善生态环境 信用监管制度,增加信用修复的内容;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行备案制度,强化监管。绿色低碳发展编 充实绿色低碳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强化发展循环经济有关制度措施,明确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 能源;完善应对气候变化与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制度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增强同类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的协调性,进一步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贯彻过罚相当原则,体现在多件拟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中。例如,渔业法修订草案 ...
多件法律案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强化制度规范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
经济日报· 2025-12-20 06:24
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 对国家发展规划专门立法,旨在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推动高质量 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于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黄海华介绍,2025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国家发展 规划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三次审议稿拟完善国家发展规划的定义,增加规 定"可以根据需要提出远景目标";完善国家规划体系,妥善处理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关系,增加规定国 家建立健全"由国家和地方规划共同组成,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国家规划体 系"。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 告,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它们的 执行情况的报告。 12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发言人记者会介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 议将于12月22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会议拟继续审议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民用航 空法修订草案、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等。相关立法将进一步强化制度规范,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 贯彻过 ...
生态环境法典两编草案五大看点
新华网· 2025-10-31 10:02
生态环境法典立法进程 -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共5编,其中污染防治编草案、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于10月24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 [1] - 总则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3编草案已于今年9月再次提请审议 [1] 大气污染防治修订 - 污染防治编草案二审稿规定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加强重型货车大气污染防治和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管 [1] - 草案将“有机溶剂”表述拓展为“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扩大监管范围,并规定建立健全产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标识制度 [2] - 草案加强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机车、发动机等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因移动源已成为大气污染物排放重要来源 [2] 水污染防治细化 - 污染防治编草案二审稿增加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相关规定,并加强进入内河船舶的水污染防治 [3] - 草案针对地下水污染规定开展状况调查评价、划定污染防治重点区,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管理要求 [3] - 草案对内河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排放提出更高标准,强化港口和船舶修造厂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 [3]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 - 污染防治编草案二审稿对农业面源污染问题予以加强,涉及财政资金保障、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业废弃物处置等规定 [4] - 修改完善面源污染防治相关条款是草案修改重点之一,旨在应对面源污染在整体污染中占比上升的结构性变化 [5] 法律责任优化 - 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二审稿进一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优化调整罚款相关规定 [6][7] - 草案通过增加从重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等一般适用规定,避免环境执法中出现“小过重罚”和“大过轻罚” [7] 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 草案二审稿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严管机动车船排放检验弄虚作假,规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法律责任,加大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8] - 对弄虚作假设定更多法律责任,旨在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威慑,保障数据真实防范环境风险 [8]
新华视点丨生态环境法典2编草案五大看点
新华网· 2025-10-25 14:08
立法进程与结构 -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共5编,其中污染防治编草案、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于10月24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 - 总则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3编草案已于今年9月再次提请审议,此次为剩余2编草案的第二次审议 [1] 大气污染防治修订 - 草案二审稿规定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加强重型货车大气污染防治,并加强船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管 [3] - 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机溶剂"的表述拓展为"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以扩大监管范围 [3] - 规定建立健全产品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标识制度,通过市场选择倒逼企业技术升级 [3] - 加强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机车、发动机等移动源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 [4] 水污染防治细化 - 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的相关规定,并加强进入内河船舶的水污染防治 [6] - 针对地下水污染,规定了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等内容,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等管理要求 [6] - 对内河船舶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排放提出更高标准,强化港口和船舶修造厂的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 [6] 农业面源污染加强 - 草案二审稿对农业面源污染问题予以加强,涉及财政资金保障、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业废弃物处置等规定 [8] - 修改完善面源污染防治相关条款,强化面源污染防治制度设计,以应对面源污染在整体污染中占比上升的结构性变化 [8] 法律责任与处罚优化 - 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二审稿进一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优化调整罚款相关规定 [11] - 通过增加从重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等一般适用规定,避免环境执法中出现"小过重罚"和"大过轻罚" [11] 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 草案二审稿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严管机动车船排放检验弄虚作假,规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3] - 加大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在有关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13]
生态环境法典2编草案五大看点
新华网· 2025-10-25 06:20
立法进程与结构 - 生态环境法典2编草案(污染防治编草案、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 -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共5编,总则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3编草案已于今年9月再次提请审议 [1] - 此次审议的2编草案为二审稿,是对今年4月首次审议后公开征求意见的修改 [1] 大气污染防治修订 - 草案二审稿规定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加强重型货车大气污染防治,并加强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管 [2] - 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机溶剂"表述拓展为"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扩大监管范围 [2] - 规定建立健全产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标识制度,通过市场选择倒逼企业技术升级 [2] - 加强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机车、发动机等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 [3] 水污染防治修订 - 草案二审稿增加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相关规定,并加强进入内河船舶的水污染防治 [4] - 针对地下水污染规定开展状况调查评价、划定污染防治重点区,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要求 [4] - 对内河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排放提出更高标准,强化港口和船舶修造厂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 [4]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修订 - 草案二审稿对农业面源污染问题予以加强,涉及财政资金保障、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业废弃物处置等规定 [6] - 修改完善面源污染防治相关条款,强化面源污染防治制度设计 [6] 法律责任修订 - 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二审稿进一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优化调整罚款相关规定 [7] - 通过增加从重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等一般适用规定,避免环境执法中出现"小过重罚"和"大过轻罚" [7] 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 草案二审稿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严管机动车船排放检验弄虚作假,规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法律责任 [8] - 加大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在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8]
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二审 进一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
中国新闻网· 2025-10-24 18:44
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二审核心内容 -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优化调整罚款相关规定 [1] - 草案二审稿充实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方面的法律责任规定 [1] - 根据工作安排,法典草案初次审议后被分拆为若干单元,分别进行审议并修改完善 [2] 行政处罚规定的具体调整 - 增加从重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等一般适用规定 [1] - 将行政处罚五年追责期限的适用情形明确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1] - 总结执法实践,对社会反映集中的部分条文区分不同违法主体和情形,调整计罚标准 [1] 针对具体环境问题的规定完善 - 增加油烟产生单位与居民协商以及采取预防、补救措施的规定,聚焦油烟污染问题 [1] - 完善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规定 [1] 新增的特定法律责任 - 增加未按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法律责任 [1] - 增加违反规定使用淘汰、落后拆解加工技术、工艺和设备的法律责任 [1] - 增加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生产、销售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法律责任 [1]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将二审 防止“小过重罚”“大过轻罚”
央视新闻· 2025-10-23 18:00
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编草案修订 - 草案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核心目标是进一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避免“小过重罚”和“大过轻罚” [1] - 修订旨在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当,并保持类似违法行为间法律责任的平衡 [1] 行政处罚规则的具体完善 - 增加从重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以及不予处罚等一般适用规定 [1] - 明确行政处罚五年追责期限适用于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2] - 总结执法实践,区分不同违法主体和情形,调整计罚标准并对部分条文作出相应修改 [2] 法律责任的统一与平衡 - 将污染物排放口、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生态环境事故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予以统一 [2] - 完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监测的法律责任,使企业事业单位在监测方面的法律责任大体平衡 [2] - 参照危险废物相关违法的罚款数额,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罚款数额进行调整 [3]
防止小过重罚,环境法典将增加从重处罚、从轻处罚等适用规定
南方都市报· 2025-10-23 15:12
立法进程与核心目标 - 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草案将于10月24日至28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 [1] - 法典编纂旨在整合现行单行法规定 构建覆盖传统与新型污染问题的制度体系 [2] - 立法目标是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系统性制度供给 突出科学治污和精准治污 [2] 污染防治范围与重点领域 - 草案设有九个分编 涵盖大气污染 水污染 海洋污染 土壤污染等八种污染类型 [2] - 重点关注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 即蓝天 碧水 净土保卫战 [2] - 将对化学物质 电磁辐射 光污染等新型环境问题作出针对性制度规定 [2] 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主要修改内容 - 充实污染防治工作总体要求 增加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保障公众健康的内容 [1] - 加大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资金保障力度 加强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防治 [1] - 加强重型货车大气污染防治和机动车船排放检验造假监管 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标准 [1] - 增加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内容 加强进入内河船舶的水污染防治 [1] - 完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和工业固体废物标准 强化建筑垃圾污染防治 [1] - 明确取得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的条件 完善化学物质污染防治制度 [1] 法律责任与行政处罚优化 - 草案修改旨在落实过罚相当原则 避免小过重罚和大过轻罚现象 [3] - 增加从重处罚 从轻减轻处罚 不予处罚等一般适用规定 [4] - 明确将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适用五年行政处罚追责期限 [4] - 区分不同违法主体和情形调整计罚标准 统一污染物排放口等事项的法律责任 [4]
条款最多,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
新京报· 2025-10-23 13:49
生态环境法典立法进程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将对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进行二次审议 [1] - 污染防治编是生态环境法典中条款最多的一编 [1] - 法典编纂整合了现行各单行法的相关规定,旨在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系统性制度供给 [4] 污染防治编草案主要修改内容 - 充实污染防治工作总体要求,增加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的内容 [2] - 加大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资金保障力度,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2] - 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标准 [2] - 加强重型货车大气污染防治和机动车船等排放检验造假的监管,明确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要求 [2] - 增加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内容,进一步加强进入内河船舶的水污染防治 [2] - 完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标准,强化建筑垃圾污染防治 [2] - 明确取得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的条件,完善化学物质污染防治制度 [2] 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主要修改内容 - 进一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做好相类似违法行为之间法律责任的平衡 [3] - 针对地下水保护、油烟污染、光污染等突出问题完善相关法律责任 [3] - 适当充实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方面的法律责任 [3] - 将第一章章名修改为"法律责任通则"、第二章章名修改为"法律责任分则",将第二章第一节拆分为三节 [3] 污染防治编体例结构与覆盖范围 - 污染防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在结构上分为九个分编 [4] - 体例结构首先考虑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 [4] - 其次涵盖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源的治理 [4] - 然后对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等新领域污染防治问题作出针对性制度规定 [4] - 构建了覆盖传统污染类型与新型环境污染问题的制度体系,突出了推进科学治污、精准治污的特征 [4] 法律责任平衡与行政处罚完善 - 对草案进行修改以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5] - 增加从重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等一般适用规定 [5] - 将行政处罚五年追责期限的适用情形明确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5] - 区分不同违法主体、违法情形,调整计罚标准,将有关污染物排放口、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生态环境事故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予以统一 [5] - 完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等法律责任,使企业事业单位有关监测的法律责任大体平衡 [6] - 参照危险废物有关违法的罚款数额,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相关罚款数额进行调整 [6]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一财:生态环境法典要落实过罚相当
第一财经· 2025-10-23 11:33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进展 -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将于2024年10月24日至28日举行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 [1] - 法典草案于2025年4月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 [1] - 二次审议稿主要修改包括进一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平衡类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根据总则编和污染防治编修改进行动态调整等六个方面 [1] 法律责任编修改内容 - 增加从重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等一般适用规定 [5] - 明确将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责期限定为五年 [5] - 对部分条文中的行政处罚规定区分不同违法主体和违法情形,调整计罚标准 [5] - 统一有关污染物排放口、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生态环境事故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5] - 完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监测的法律责任,平衡企业事业单位有关监测的法律责任 [5] - 参照危险废物相关违法的罚款数额,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相关罚款数额进行调整 [5] 法典体例结构调整 - 将第一章章名修改为"法律责任通则" [1] - 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法律责任分则" [1] - 将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拆分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排污许可和排污口"、"其他规定"三节 [1] 过罚相当原则落实 - 修改旨在避免污染防治领域因各单行法制定时间不同导致的罚款金额规定区别较大问题 [4] - 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4] - 针对地下水保护、油烟污染、光污染等突出问题完善相关法律责任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