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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普云: 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29 19:44
股价异常波动 - 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2025年8月25日至8月29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00%,属于严重异常波动情形 [1] - 截至2025年8月29日收盘价为153.80元/股,期间累计涨幅达133.74% [1][6] - 股价剔除大盘和板块因素后实际波动幅度较大,存在市场情绪过热和非理性炒作可能 [1][6] 估值水平 - 公司所属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行业滚动市盈率为86.93,而公司当前滚动市盈率达493.70,显著偏离行业平均水平 [2][7] 重大资产重组 - 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深圳金泰克持有的南宁泰克70%股权,并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剩余3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2][4] - 交易对方深圳金泰克将其存储产品业务的经营性资产转移至南宁泰克 [2][4] - 交易尚需履行多项审批程序:包括公司董事会再次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及相关监管机构核准 [2][4][7] - 标的资产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最终交易价格尚未确定 [2][8] 经营业绩表现 - 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1,760.26万元,同比减少7,620.87万元;净利润2,058.68万元,同比减少2,056.70万元 [3][4] - 2025年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5,977.42万元,同比增加464.32万元;净利润377.73万元,同比增加2,016.22万元,仍处于微利状态 [3][4] 存储行业发展趋势 - 存储器作为半导体重要细分领域,受云计算、数字信息化、AI智能化等趋势推动,应用场景和市场需求持续扩大 [8] - 人工智能、数据中心等新兴领域推动行业向更快传输速率、更大内存容量、更高传输带宽和更低能耗成本方向发展 [8] - 国内存储器企业正加速推进进口替代进程,行业参与者数量可能持续增加 [9] 标的公司风险因素 - 需持续推动技术升级与产品创新以适应下游市场差异化需求 [8][9] - 面临市场竞争加剧风险,需在技术创新、产能提升及品质管控等关键环节实现突破 [9] - 客户集中度较高,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高 [9][10] - 存储器行业周期性较强,盈利能力可能受宏观经济波动影响 [10] - 存在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和核心技术泄露风险 [10] - 原材料供应受晶圆、晶圆颗粒等核心材料市场行情和上游厂商供应能力影响 [11] - 原材料价格波动可能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较高 [11]
海天瑞声: 海天瑞声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暨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29 18:25
公司治理结构调整 - 取消监事会设置 由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职权 相关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1] - 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及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需对《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1] -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 第三届监事会将继续履行监督职能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1] 公司章程核心条款修订 - 修订公司章程第一条 增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表述 明确制定章程的法律依据包括《公司法》和《证券法》 [2] - 修订公司章程第二条 明确公司系由原北京海天瑞声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 以净资产整体折股方式设立 [2] - 修订公司章程第八条 规定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辞任董事或总经理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3] - 新增公司章程第九条 明确法定代表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5] - 修订公司章程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 明确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技术总监等人员 [6] 股份与财务管理制度 - 修订股份发行原则 强调公开、公平、公正 同类股份享有同等权利 认购人应支付相同价额 [7] - 修订财务资助条款 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可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10% [8][9] - 明确股份回购情形及处理方式 属于减资情形的应在10日内注销 属于合并等情形的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10][11] - 修订股份转让限制条款 规定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12] 股东权利与义务 - 扩大股东权利范围 增加股东可查阅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权利 明确股东可对股东会决议提起诉讼 [13] - 新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包括未召开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席人数或表决权数未达规定等 [13][14] - 完善股东诉讼机制 规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提起诉讼 [15][16] - 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要求不得占用公司资金、不得强令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19][20][21][22] 股东会议事规则 - 修订股东会职权范围 增加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的审议权限 [24][25] - 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规定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 [26][27] - 完善临时股东会召开情形 将监事会提议召开改为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28] - 规定股东会可推举主持人机制 当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会议无法进行时 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股东同意可推举主持人 [29] 董事选举与义务 - 完善董事选举机制 规定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1%以上股份股东可提出董事候选人 实行累积投票制 [38] - 明确董事任职资格限制条件 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未逾5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 [39] - 细化董事忠实义务 要求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 [40][41] - 规定董事辞任程序 辞任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 如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则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41][42] 董事会职权与交易审批 - 明确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包括3名独立董事 董事长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44] - 规定董事会应确定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担保等事项的审批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45] - 细化交易审批标准 规定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或成交金额占市值10%以上需董事会批准 [46][47] - 明确关联交易审批标准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1%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交易需董事会批准 [49]
海天瑞声: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8-29 18:24
关联交易管理框架 - 为规范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决策程序 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依据《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1] - 关联交易定义为公司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1] - 关联交易需以书面协议形式订立 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协议内容需明确具体 [1] 关联交易原则与限制 - 关联交易价格需遵循商业原则 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标准 需随附公允性意见提交审议 [2] - 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 不得要求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险等期间费用 [2] - 禁止通过资金拆借、委托贷款、代偿债务等六类方式直接或间接向关联人提供资金 [3] 审批权限与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董事会审议 不足30万元由董事长决定 [4] - 与关联法人交易需根据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标准划分审批权限 [4]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 均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审议 并提交股东会 [4] 特殊交易规定 - 禁止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但向非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且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资助的除外 [4] - 提供财务资助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审议 并提交股东会 [5]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同一交易类别的交易需累计计算审议 [5] 日常关联交易管理 - 日常经营相关关联交易可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履行审议 超出部分需重新审议 [5] - 年度和半年度报告需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5]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需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5] 审议与披露程序 - 董事需及时向董事会披露关联关系性质及程度 [6] - 不确定是否属关联交易时需审慎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必要时征求中介机构或交易所意见 [6] - 需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6] 董事会表决机制 - 关联董事不得对关联交易决议行使表决权 表决权不计入总数 [7] - 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7] - 关联交易决议需经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特殊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 股东会表决机制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所代表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8] - 董事会需在股东会上详细说明关联交易公允性及对公司利益的影响 [8] - 关联股东回避后由非关联股东表决 过半数通过即为有效 特殊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 附则与解释 -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程序相同 [9]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9]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抵触时需立即修订并报股东会审议 [10]
海天瑞声: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8-29 18:24
总则 - 公司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担保行为、控制资产运营风险并促进稳定发展 [1] - 办法适用于公司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行为,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1] - 对外担保内部控制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严格防范潜在偿债风险 [1] - 公司需根据证券法、交易所规则及证监会规定披露担保相关信息 [1] 对外担保基本原则 - 公司原则上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经有权机构批准 [2] - 所有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法定程序审议批准,禁止擅自签订担保合同 [2] - 被担保方需提供质押/抵押等反担保措施,且反担保提供方需具备实际担保能力 [2] - 公司需向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2] - 董事及高管需对违规担保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对外担保程序 - 财务部和审计部是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 [2] - 公司需索取被担保企业近三年审计财报、财务预测、信用记录等资料进行资信评价 [3] - 财务部需实地考察被担保企业经营状况并通过考核指标评估其盈利、偿债及成长能力 [3] - 担保决策需根据资信评价结果逐级上报至总经理和董事会 [3] - 七类特殊担保情形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包括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等 [3][4] - 董事会审批担保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 - 股东会审批担保需经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联方担保需回避表决 [4][5] - 担保决策后由审计部审查法律文件,财务部负责签订担保及反担保合同 [5] - 担保合同需在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传送至审计部备案 [5] 担保风险控制 - 担保过程需遵循风险控制原则,严格限定担保责任限额 [5] - 公司需加强担保合同管理,定期与金融机构核对并关注时效期限 [6] - 发现异常担保合同需立即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公告 [6] - 被担保企业需提供有效资产抵押质押以落实反担保措施 [6] - 债务到期前一个月需向被担保企业发送还款通知,到期后督促履行义务 [6] - 需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财务状况,定期分析并建立财务档案 [6] - 被担保人经营恶化时需及时报告董事会并采取减损措施 [6] - 被担保人违约后十个工作日内需执行反担保措施,遇破产需依法追偿 [6][7] - 债务追偿情况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及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备案 [7] - 被担保人违约或破产时公司需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7] 附则 -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程序相同 [8] -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参照本办法执行 [8]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8] -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需按后者执行并立即修订 [8]
海天瑞声: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9 18:24
募集资金管理总则 -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1] - 募集资金使用需遵循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并专款专用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以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1] - 募集资金应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 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非经股东会依法决议 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1] - 董事会需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使用效益 [1]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勤勉尽责确保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2]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或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若发现占用需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情况 [2] 募集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使用 超募资金也需存放于专户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2] - 公司需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协议需包括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商业银行每月提供对账单、保荐机构可随时查询专户资料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 - 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需由公司、实施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实施项目的公司视为共同一方 [3] - 财务部需对募集资金运用活动建立健全会计记录和台账 [3] 募集资金使用 - 募集资金需严格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募投项目和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投资计划使用 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买卖有价证券为主的公司 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等方式变相改变用途 不得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关联人使用 [3][4] - 公司需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防止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4] -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需依据使用计划书或董事会决议 由使用部门填写申请单并按财务管理制度逐级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财务部门执行 [4]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时间超过一年、超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或其他异常情形时 公司需及时重新论证可行性并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需及时披露 若调整投资计划需披露调整后计划 改变募投项目需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4][5] - 募投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拟延期实施的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需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资金存放和在账情况、预计完成时间及保障措施等 [5]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可在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需及时披露 [5] 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可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但需通过专户实施 不得变相改变用途或影响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股票等交易 单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6]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需及时披露 到期前需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及时公告 [6] -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或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不得影响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 不得为非保本型 流动性好且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不得质押 [7] - 现金管理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需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基本情况、使用情况、现金管理额度和期限、收益分配方式及投资范围等 [7] - 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 公司需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并说明风险控制措施 [8]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需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使用计划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需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依法注销 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8] - 使用超募资金需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发表明确意见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需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8] - 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 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科学审慎进行可行性分析 并充分披露项目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9] - 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额度、期限等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需及时披露 [9]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需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按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募投项目变更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且经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需及时披露 [10] - 仅变更实施地点的 可免于履行股东会程序 但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0]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改变实施主体、改变实施方式等情形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10] -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董事会需科学审慎进行新项目可行性分析 确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使用效益 [10][11] - 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 需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原因、新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投资计划、审批情况、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说明等 [11] - 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 需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转让或置换原因、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换入项目基本情况、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说明等 [11]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 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且经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 公司需及时公告 节余资金低于1000万元的 可豁免程序 使用情况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12] 募集资金监督和责任 - 公司需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出现严重影响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需及时公告 [13] - 审计部需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报告检查结果 [13] - 董事会需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出具专项报告 若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存在差异需解释具体原因 [14] - 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1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需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核查报告和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制度的 除监管机构处罚外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薪酬标准、免去职务等 并可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15] 附则 -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及修订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15]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需确保其遵守本制度 [15]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 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15]
海天瑞声: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9 18:24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股份转让行为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1] 适用对象与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涵盖登记在其名下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1] - 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前需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禁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1] 股份转让禁止情形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以下情形不得转让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离职后半年内、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六个月等共九类情况 [1] - 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首发前股份 [2]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业绩预告前5日内及重大事件披露期间等禁止买卖股票 [2] 减持比例限制 - 核心技术人员限售期满后4年内 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总数的25% 且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2]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每年通过各类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 - 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时可一次性全部转让 不受比例限制 [3] -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账户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基数 [3] 短线交易与收益归属 - 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6个月内买卖)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董事会需收回收益并披露违规情况、补救措施及计算方法 [3] - 短线交易认定以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 [3] - 相关规定延伸至配偶、父母、子女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股权性质证券 [4] 信息申报与披露要求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相关人员身份及持股数据 统一办理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披露情况 [4]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如任职后2个交易日内、信息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 [4] - 减持计划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报告交易所 内容包括减持数量、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及不存在禁止情形的说明 [6] - 减持完成后或未按计划实施需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7] - 因法院强制执行导致股份变动需在收到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 [7] - 股份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包括变动前持股数量、变动日期、数量、价格及变动后持股数量 [7] 特殊情形处理 - 公司可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设定更长禁止期、更低转让比例或其他限制条件 但需及时披露 [5][6] - 因离婚导致股份减少时 过出方和过入方需共同遵守制度规定 [7] - 持有股份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比例时需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8] - 禁止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8] - 股份锁定期间相关人员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权益不受影响 [8] 制度执行与责任 - 股东可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收益收回规定 否则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4] - 董事会未按规定执行时 负有责任的董事需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 -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参照相同规定执行 [4]
海天瑞声: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9 18:24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旨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并促进效益增长 [1] 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技术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 管理权限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及薪酬方案 [1] - 人力行政中心作为具体执行机构负责考核实施与薪酬发放 [1] - 薪酬方案需经董事会审批 董事薪酬还需股东会审议 [1] 薪酬原则 - 遵循责任 绩效 公平 业绩超增 统筹兼顾及激励六大原则 [2] - 业绩超增原则明确仅超额完成绩效目标方可获得超额奖励 [2] 薪酬标准 - 任职非独立董事按岗位职务及绩效领取薪酬 [2] - 未任职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及津贴 [2] - 独立董事领取股东会审议确定的固定津贴 [2] -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依据岗位职务及工作绩效确定 [2] 薪资结构 -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资由基本薪资与绩效奖金构成 计算公式为年度薪资=基本薪资*12+绩效奖金 [2] - 绩效奖金考核周期为完整会计年度 [2] - 薪资水平需匹配市场竞争力并每年复核调整 [2] 基本薪资构成 - 基本薪资作为保障性收入 依据经营规模 管理难度 战略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确定 [3] 绩效奖金构成 - 绩效奖金默认基数为月基本薪资的5倍 [3] - 实际奖金基数通过默认基数乘以公司考核系数确定 系数范围0.5-1.5 [3] - 重大业务突破可提高系数上限或设立特别奖励 [3] 绩效考核体系 - 绩效奖金分为公司业绩绩效奖金与部门综合绩效奖金两部分 [4] - 直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业绩绩效奖金基数占比70% 职能部门占比30% [4][5] - 公司业绩绩效奖金计算方式为:基数*业绩指标综合完成率*(1+超额奖励率) [4] - 业绩指标综合完成率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4] - 部门综合绩效奖金采用1-5分评分制 3分为合格 对应不同发放比例 [5] - 评分4分以上可启动超额奖励机制 [5] - 未达到门槛完成率则无绩效奖金 [5] 目标制定流程 - 公司业绩目标依据年度预算及董事会审批的核心指标确定 [5] - 部门绩效目标根据年度计划会确定的重大任务制定 [6] 薪酬发放方式 - 独立董事津贴与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6] - 绩效奖金按年度考核结果发放 [6] - 所有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扣除个税及社保后发放 [6] - 离任人员按实际任期及绩效结算薪酬 [6] - 任职不满一年者按在职时间比例计算薪资 [6] - 任职不足三个月者仅领取基本薪资 [6] - 子公司兼职人员不得在子公司领取报酬 [6] 薪酬调整机制 - 薪酬体系需随公司经营战略变化而调整 [6] - 调整依据包括岗位职责变化 绩效表现 公司效益及行业薪资数据 [7] - 可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薪酬补充 [8] 制度效力 -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8]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修改程序相同 [8] - 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8]
海天瑞声: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决策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9 18:24
融资决策制度框架 - 制度适用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新股 发行公司债券及银行借款等融资行为 [1][2] - 制度制定依据为《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旨在控制融资风险并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1] 股权融资决策流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发行新股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按法定程序审批 [3] - 发行公司债券需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报股东会审批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作出决议 [4] 债权融资决策流程 - 年度银行借款额度由财务部拟定 经总经理办公会及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5] - 股东会批准额度内的具体借款由总经理及财务部门负责办理 [5] - 临时借款未在年度额度内的需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6] - 借款涉及担保事项的由批准借款的机构同步审批担保 [7] 制度执行与修订机制 - 违反制度越权融资将追究责任 造成损失需赔偿 [8] -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程序相同 [9] - 董事会负责制度解释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10] - 制度与法律法规或章程冲突时需立即修订并报股东会审议 [11]
海天瑞声: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5-08-29 18:24
董事会会议类型与召开条件 -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召开一次 [3] - 临时会议召开条件包括: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长认为必要、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总经理提议、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临时会议需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直接向董事长提交书面提议 提议需包含提议人信息、理由、会议时间地点方式、明确提案及联系方式等 [2] 会议提案与通知流程 - 定期会议通知需提前10日发出 临时会议通知需提前3日发出 可通过电子邮件、特快专递、专人送达等方式 [2] - 会议通知需包含会议日期地点、期限、事由议题及发出日期 口头通知至少需包含日期和议题 [2][3] - 变更会议时间地点或提案时 定期会议需提前3日发出变更通知 临时会议需取得全体与会董事认可 [3] 会议出席与委托规则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 因故不能出席需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3][4] - 委托书需明确记载委托人和受托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决意见及有效期 [4] - 关联交易审议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一名董事最多接受两名董事委托 [4] 表决方式与决议通过标准 -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书面记名投票 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选择视为弃权 [6][7] - 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 对外担保和财务资助事项需经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7] - 董事回避表决时 需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不足三人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8] 会议记录与档案管理 - 会议记录需包含召开日期地点方式、出席董事、议程、发言要点、表决结果等内容 [9] - 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材料、签到簿、授权委托书、录音资料、表决票、会议记录等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不少于10年 [10][11] - 与会董事需对会议记录和决议签字确认 有不同意见可书面说明或向监管部门报告 [10]
海天瑞声: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5-08-29 18:24
股东会性质与职权 -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职权 [6] -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享有相关权益 每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3] - 股东会职权包括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 审议董事会报告 利润分配方案 增减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 [3][4] - 特别职权包括审议批准担保事项 其中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需经股东会批准 [4][7] - 审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4] - 审议因减少注册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收购本公司股份 [4] -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6] - 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6] 股东会召集程序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 [4] - 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即不足6人)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等情形下两个月内召开 [4] - 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可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意见 [5] - 审计委员会可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意见 [5] -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意见 [6][8][9] - 若董事会不同意或未反馈 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审计委员会同意后应在5日内发出通知 [9] - 审计委员会未发出通知的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9] -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且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9][10]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 提案内容需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10] - 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1%以上股份股东有权提出提案 [10] - 持有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召集人应在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 [10] - 股东会通知需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 临时股东会15日前以公告方式发出 [11] - 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 审议事项 股权登记日 股东代理人权利等 [11]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且不得变更 [12] - 通知中需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 包括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 关联关系 持股数量 处罚记录等 [12] 股东出席与身份确认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股东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13] - 股东可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13] - 授权委托书需载明委托人姓名 持股类别数量 代理人姓名 具体投票指示 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委托人签名 [13] - 代理投票授权书需经公证 公证书和投票代理委托书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指定地点 [14] - 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 [15] -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律师需验证股东资格合法性 并登记股东姓名及所持表决权股份数 [15] 股东会召开与议事规则 - 股东会可设立会务组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组织事宜 [16] - 网络投票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前一日下午3:00 不得迟于现场会议当日上午9:30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结束当日下午3:00 [16] -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无出席会议资格者或扰乱会场秩序者退场 必要时请公安机关协助 [16]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17]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 [17] - 会议主持人需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17] - 股东会按议程逐项审议议题 必要时可一并讨论 应给予每个议题合理讨论时间 [18]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质询 质询不限时间和次数 但与议题无关或可能泄露商业秘密的质询可被拒绝回答 [18] - 股东可在会前登记或临时要求发言 发言顺序以登记在先者优先 临时发言者次之 [19] 表决程序与规则 - 股东以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股一票 类别股股东除外 [19] - 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19]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9] - 违反证券法规定超比例买入的股份在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20]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20] - 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21] - 选举董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30%以上或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21] - 累积投票制下每位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等于所持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 可集中或分散投票 [22] -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不得搁置或不予表决 [23]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4] - 表决票未填 错填或字迹无法辨认的视为弃权 [24] - 表决前需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关联股东不得参加 [24] - 表决结果由律师和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 [24] 股东会决议与公告 -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5] - 关联交易决议需经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涉及特别决议事项时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5] - 普通决议事项包括董事会工作报告 利润分配方案 董事会成员任免及报酬等 [25] - 特别决议事项包括增减注册资本 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修改章程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总资产30% 股权激励计划 收购本公司股份等 [26][27] - 会议主持人需在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28] - 股东会决议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出席会议董事需保证决议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8] - 股东会决议公告需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 出席股东人数及持股比例 表决方式 表决结果 关联股东回避情况 法律意见书结论等 [29] - 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需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30] 股东会决议执行与授权 - 股东会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 公司总经理组织具体实施 [31] -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31] - 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需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 [31] - 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发行优先股需经出席会议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1]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 委托理财 资产抵押 对外捐赠等非日常经营交易进行审批 [32] - 交易达到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 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10%以上等标准之一时需董事会批准 [32] - 交易达到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 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50%以上等标准之一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3] - 除规则第十条规定担保行为外 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批准 [34] - 财务资助交易中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70% 最近12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净资产10%等情形需股东会审议 [35] - 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需以决议形式作出 授权事项权限内容需明确具体 [35] 规则生效与解释 -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36] -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36] -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 按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