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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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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股份: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05 00:22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
春兰股份: 春兰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1 00:22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 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 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 出的承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
华宝新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0 20:37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规文件的规范 性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 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
三全食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5-13 22:19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 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 守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 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 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