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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背债人”骗局猖獗,监管紧急提醒→
第一财经· 2025-07-23 21:04
"职业背债人"骗局的核心观点 - "职业背债人"骗局通过高额报酬(如"3到6个月净赚500万")吸引征信空白或记录不良的弱势群体,诱导其以个人名义骗取贷款,最终导致受害者背负巨额债务、信用破产并涉刑责 [1][3][9] - 该骗局已形成组织化产业链,涉及虚高房产评估(如160万房产被抬至290万)、伪造收入证明(如虚构8000元月收入流水)等专业化包装手段,资金通过中介控制账户快速转移 [5][6][8] - 2024年全国查处此类案件3800余起,涉案金额超50亿元,部分中介还衍生出"背车贷""包装征信"等二次骗局 [8][9] 骗局运作模式 目标筛选 - 主要针对25-55岁征信空白("白户")或逾期记录("花户")人群,要求无固定资产,部分甚至接受无社保记录者,因银行系统缺乏此类人群的有效风险画像 [4][8] - 通过加密微信群筛选目标,承诺报酬可达贷款金额的10%(如贷款200万给20万报酬) [4][5] 贷款欺诈流程 - 房产骗贷:中介联合评估公司虚高房价(如实际160万抬至290万),签订阴阳合同,伪造工作证明及银行流水,最终银行放款七成(200万),资金由中介瓜分 [5][6] - 后续骗贷:房贷获批后继续申请装修贷、经营贷直至额度用尽,再以失业为由断供 [8] 监管与法律风险 - 金融监管总局明确提示此类行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参与者可能成为共犯 [9][10] - 民事层面背债人需全额偿还本息(如200万贷款),逾期将面临催收、罚息及失信惩戒;刑事层面最高可涉洗钱罪,若明知违法仍参与则构成共同犯罪 [9][10]
央行拟规范经纪业务!这些业务不得参与……
券商中国· 2025-07-18 19:02
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解读 核心观点 - 人民银行发布《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26条细则,旨在规范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明确经纪机构不得参与债券一级发行和柜台债券业务 [1] - 货币经纪公司已成为银行间市场交易枢纽,2024年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本币交易额达433万亿元,占全市场总成交额20% [2] - 《办法》强化对经纪业务的功能和行为监管,填补制度空白,涵盖机构类型、执业范围、风险隔离、信息披露等全流程规范 [2][3] 经纪机构类型与执业范围 - 经纪机构包括货币经纪公司及其他提供经纪服务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等机构开展经纪业务需参照货币经纪公司同等管理 [4] - 执业范围覆盖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衍生品等交易服务,但明确禁止参与债券一级发行和柜台债券业务 [5] 入市与运营要求 - 经纪机构进入银行间市场需向央行报告,非专门机构需设立独立经纪业务部门,严格隔离经纪与自营业务 [6] - 信息披露需实时、完整、准确公开最优经纪报价和成交信息,新增实时报送客户委托报价要求 [6] - 通讯工具需与个人设备隔离,录音及通讯记录需全程留痕并保存至少5年 [6] 监管与禁止性行为 - 央行及分支机构可对经纪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基础设施机构监测展业情况,自律组织负责自律管理 [7] - 明确13项禁止性行为,包括禁止自持头寸交易、为不合规客户服务、利用信息优势牟利及协助规避监管等 [6]
金融机构承销业务竞争应跳出“费率”围城
证券日报· 2025-07-15 00:16
债券承销低价竞争事件 - 某单债券发行项目中6家主承销商合计承销服务费仅63448元,平均每家仅万余元,再现"地板价" [1] - 交易商协会对此启动自律调查,明确表示若违反自律规则将予以处理 [1] - 交易商协会6月已发布通知强调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承销费率报价竞标 [1] 低价竞争原因分析 - 机构"以价换量":通过低价做大承销规模获取市场排名优势,形成恶性循环 [2] - 价格主导评标:发行人普遍采用"最低价中标"规则,非价格因素权重不足 [2] - 业务结构单一化:债券市场总存量超188万亿元,成为机构必争的现金流业务 [2] 低价竞争长期危害 - 导致专业服务缩水:尽调流于形式、风险预警缺位,可能增加债券违约风险 [3] - 挤压合规机构生存空间,破坏良性竞争环境 [3] - 削弱承销商价值发现功能,沦为简单通道业务 [3] - 阻碍创新产品研发,影响绿色债券等新兴领域发展 [3] 行业改进方向 - 金融中介价值应体现在定价把握、风险管控和资本配置引导 [4] - 需监管、发行方等多方协同,推动竞争焦点转向价值创造 [4] - 重建以质量与合规为核心的竞争格局,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4]
关乎你的钱包!多地金融监管局密集提示
金融时报· 2025-06-16 07:08
非法金融中介活动现状 - 近年来非法金融中介以"代办无抵押贷款""征信修复"等名义进行诈骗,通过虚假宣传收取高额服务费并非法收集个人信息 [1] - 此类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加剧消费者财务困境,6月起全国开展防范非法金融宣传月活动,多地金融监管局发布风险提示 [1] 常见非法金融骗局类型 - 贷款中介骗局:以"低利率""快速放款"诱骗消费者支付手续费,伪造流水后拖延放款或消失 [2] - 代理退保黑产:虚假宣传"代理维权",阻碍正常维权流程并盗用个人信息 [2] - 信用修复谎言:宣称可"征信洗白",收取费用后无法兑现承诺 [2] - 恶意逃废债务:冒充专家教唆消费者拒绝协商,从中牟利 [2] 非法中介主要操作手法 - 话术陷阱:利用信息差编造专业术语诱导消费者 [3] - 合同迷宫:设置阴阳合同、模糊利息计算及隐藏高额违约金条款 [3] - 黑产链条:倒卖消费者身份证、银行卡等敏感信息用于电信诈骗 [3] 消费者防范措施 - 需通过金融机构官网等官方渠道核实中介资质,警惕推销电话中的非正规要求 [4] - 银行等正规机构不会在放贷前收费,提前收取"手续费"极可能是诈骗 [5] - 遭遇诈骗应保存证据并通过12378等合法投诉途径维权 [5] - 避免将消费贷用于投资、购房等非消费领域,防止以贷养贷 [5]
以案明纪释法丨指使单位虚增交易环节让第三人获利行为性质辨析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虚增交易环节套取国有资金的行为性质认定取决于其主观动机和资金最终流向 [6] - 若行为人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则构成贪污罪 [7] - 若行为人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则可能构成单位行贿罪 [12] 案例一分析 - 甲作为国有A公司总经理在明知公司可直接以1000万元采购设备情况下仍指使公司与特定关系人乙签订委托采购协议虚增交易环节 [2] - 乙仅出具一份市场调研报告即获得100万元委托费该资金实质为被套取的公共财物 [8] - 甲的行为符合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的特征构成贪污罪而非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7][10] 案例二分析 - 丙作为国有融资平台C公司总经理为感谢丁的违规审批及未来关照在丁介绍其子戊后虚增融资中介环节 [3] - 丙安排C公司支付戊100万元中介服务费实质是变相向丁输送利益 [12] - 丙的行为体现单位意志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单位行贿罪而非贪污罪或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2][14] 法律定性关键因素 - 贪污罪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且资金被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占有 [7][11]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适用于将真实盈利业务交亲友经营等情形不适用于虚增的非真实交易环节 [9][10] - 若行为人同时具有套取公款和行贿两个犯意且行为独立则可能构成贪污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