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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保险“黑灰产”链条
经济日报· 2026-01-14 07:24
文章核心观点 - 公安部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 保险领域相关案件特征鲜明 对行业秩序形成持续冲击 [1] - 保险黑灰产行为性质正发生根本变化 从合同纠纷演变为组织化诈骗 侵蚀理赔与司法鉴定体系 危害远超账面损失 [1] - 治理保险黑灰产需行刑衔接、部门协同、系统治理 保险机构需扛起主体责任 从源头收紧风控 [2] - 消费者需警惕黑灰产诱导 理性依法维权 共同压缩黑灰产生存土壤 [3] 保险黑灰产主要作案手法与危害 - “恶意退保”套取佣金 “人伤黄牛”操纵鉴定、买断理赔权 相关案例触目惊心 [1] - 不法分子打着“维权”“全额退保”“快速理赔”旗号 通过投诉施压、证据造假、程序对抗等方式牟利 [1] - 当投保本身被设计为套利工具 退保成为既定获利环节 其本质已演变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组织化诈骗行为 [1] - “人伤黄牛”通过虚构伤情、操纵鉴定、伪造医学证明骗取保险资金 实质性干预赔付结果 破坏社会对“依法理赔”的基本信任 [1] 保险机构治理重点与方向 - 黑灰产滋生与内部激励机制失衡、风控前置不足密切相关 如前高后低的佣金结构、对异常退保识别滞后、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失控 [2] - 治理重点应是源头收紧而非事后追责 保险机构需完善销售行为管理 加强对代理人队伍、合作中介和外包机构的穿透式管理 [2] - 保险机构需将风控关口前移 强化对集中退保、异常投保、人伤理赔异常波动等风险信号的技术识别能力 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2] - 机构需遵循“铁账本、铁算盘、铁规章”的“三铁”内控管理准则 将合规和风险管理置于规模和速度之上 使违规成本显著高于短期收益 [2] 消费者角色与风险警示 - 不法分子利用部分消费者对保险条款理解不足、对理赔流程心存焦虑 以“代办”“包退”“包赔”等承诺诱导其交出个人信息甚至参与造假 [3] - 消费者一旦卷入 不仅难以实现所谓“全额退保”或“高额赔付” 反而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 [3] - 任何声称“无条件退保”“百分百提高伤残等级”的服务 本身就背离了保险与法律的基本逻辑 [3] - 消费者应理性维权、依法维权 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也是对金融秩序的守护 [3] 监管与治理趋势 - 监管部门已形成明确共识:保险黑灰产是需要行刑衔接、部门协同、系统治理的长期任务 [2] - 从“打黑”走向“治乱” 意味着更严厉的执法和治理理念的升级 [3] - 当制度边界更清晰、机构防线更稳固、公众认知更成熟 保险黑灰产赖以生存的土壤才会真正被压缩 [3]
公安部案例揭露保险黑灰产运作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2-31 08:34
金融领域“黑灰产”集群打击行动成果 - 2025年6月至11月为期6个月的集群打击行动中,全国公安经侦部门组织发起集群打击近60次,共立案查处金融领域“黑灰产”犯罪案件1500余起,打掉职业化犯罪团伙200余个,涉案金额累计近300亿元 [1]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4500余笔,涉及金额超210亿元;指导督促金融机构报案1700余起,涉及金额超170亿元 [3] 保险领域“黑灰产”产业化特征 - 保险“黑灰产”已形成高度组织化、专业化的完整产业链,包括虚假广告投放、提供“对抗”教程、定制统一话术、伪造虚假证明、代为谈判协商等环节 [2] - 部分律师等专业人员在利益驱使下加入,利用专业知识推波助澜,从业人员呈现高度职业化特征 [2] - 社交媒体上存在大量“代理退保”黑灰产及从事黑灰产的教程 [2] 典型案例:恶意退保与合同诈骗 - 上海警方侦破的“师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中,犯罪团伙利用保险产品“前高后低”的佣金结构漏洞,通过垫资投保获取高额佣金及奖励,一年后恶意退保,以此骗取受害企业投保返佣高达400余万元 [6] - 该“长险短做”的套利模式精准利用了重疾险、长期寿险、车险和年金险等产品的高佣金制度 [6] - 利用保险佣金机制进行的套利及通过伪造证据进行的恶意退保,涉嫌合同诈骗刑事犯罪 [8] 典型案例:“人伤黄牛”与保险诈骗 - 河南商丘、周口公安机关侦办的“李某某等人涉嫌保险诈骗案”中,犯罪团伙以律师事务所名义,诱骗交通事故伤者签订代理协议,通过“买断人伤”或“协商分成”掌控理赔流程 [9] - 该团伙勾结鉴定人员虚增伤残等级,买通个别医生出具虚假医学证明,以此骗取保险公司理赔资金累计逾亿元 [10] - “人伤黄牛”黑产运作模式高度产业化,形成了包括伪造证明、定制话术、虚假广告投放的完整链条 [10] 监管与打击模式的转变 - 监管模式从“分兵作战”转向“齐抓共管”,以更加健全的机制推行行刑衔接工作 [2] - 上海、重庆、浙江、江苏四地金融监管局和当地公安机关创新“监管+公安”执法协作机制,在线索研判、调查取证、罪名适用等方面深度整合 [3] - 公安机关通过强化类案研究明确认定标准、深化技术应用构筑智能防线、构建协同体系压实各方责任等措施提高打击效果 [5] 行业治理与未来方向 - 金融领域“黑灰产”已演变为借助高科技手段批量化、智能化、产业化造假,传统风控模式难以有效应对 [11] - 金融机构需扛牢全面风险管理主体责任,筑牢风险屏障,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加强第三方资质审核,核心服务功能不得外包 [11][12]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加大对非法贷款中介、非法代理维权等重点领域的打击力度,保持“公安+监管”联合执法高压态势,并研究制定证据移送标准以提升行刑衔接质效 [12]
从“恶意退保”到“买断人伤” 公安部案例揭露保险黑灰产运作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2-29 19:22
行动成果与规模 - 2025年6月至11月为期6个月的集群打击行动中,全国公安经侦部门组织发起集群打击近60次,立案查处金融领域“黑灰产”犯罪案件1500余起,打掉职业化犯罪团伙200余个,涉案金额累计近300亿元 [1] - 截至11月末,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4500余笔,涉及金额超210亿元,指导督促金融机构报案1700余起,涉及金额超170亿元 [4] 保险黑灰产产业化特征 - 保险领域欺诈案件呈现高度组织化、专业化特征,已异化为分工严密的庞大生意 [1] - 金融领域“黑灰产”已形成包括虚假广告投放、提供“对抗”教程、定制统一话术、伪造虚假证明、代为谈判协商等环节的完整产业链条 [3] - 黑灰产从业人员高度职业化,部分律师等专业人员在利益驱使下加入其中 [3] - 社交媒体上存在大量“代理退保”黑灰产及从事黑灰产的教程 [3] 典型案例:恶意退保与合同诈骗 - 上海警方侦破“师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该团伙利用没有实际投保意图的投保人和挂名业务员,通过垫资投保获取首年高额佣金及奖励,一年后实施恶意退保 [6] - 该团伙利用部分保险产品首年佣金加奖励高于首年保费的漏洞,进行“长险短做”的资本套利,骗取受害企业投保返佣高达400余万元 [6] - 重疾险、长期寿险、车险和年金险等产品“前高后低”的佣金结构易导致营销员短期行为、虚假增员及“退保套利”频发 [6] - 利用保险佣金机制套利及通过伪造证据恶意退保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刑事犯罪 [8] 典型案例:人伤黄牛与保险诈骗 - 河南商丘、周口公安机关侦办“李某某等人涉嫌保险诈骗案”,“人伤黄牛”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在医院寻找交通事故伤者,诱骗其签订代理协议 [9] - 该团伙通过“买断人伤”或“协商分成”掌控理赔流程,勾结鉴定人员虚增伤残等级,买通医生出具虚假医学证明,骗取多家保险公司理赔资金累计逾亿元 [10] 监管与打击难点及应对 - 公安机关在打击工作中存在行为辨识难、性质认定难、信息追踪难“三大难点” [5] - 监管模式从“分兵作战”转向“齐抓共管”,以更健全机制推行行刑衔接工作 [3] - 上海、重庆、浙江、江苏四地金融监管局和公安机关创新“监管+公安”执法协作机制,在线索研判、调查取证、罪名适用等方面深度整合 [4][5] - 公安机关通过强化类案研究明确认定标准、深化技术应用构筑智能防线、构建协同体系压实各方责任、加强普及宣传提升公众素养等举措提高打击效果 [5] 行业反思与未来治理方向 - 金融领域“黑灰产”已演变为借助高科技手段批量化、智能化、产业化造假,传统风控模式难以有效识别和应对 [11] - 金融机构需坚定扛牢全面风险管理特别是内控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持续健全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11] - 金融机构需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加强第三方合作机构资质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核心服务功能不得外包 [11] - 2026年将持续加大对非法贷款中介、非法代理维权等重点领域的打击力度,保持“公安+监管”联合执法高压态势 [12] - 将强化跨部门沟通联动,研究制定证据移送标准以提升行刑衔接质效,并对金融犯罪相关制度进行专题研究提出立法建议 [12]
金融“黑灰产”集群打击取得积极成效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将持续加大对重点领域打击力度
中国证券报· 2025-12-26 07:43
行动概述 - 公安部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6月至11月联合部署,在17个重点省市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 [2] - 截至2023年11月末,集群打击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有效遏制了金融领域“黑灰产”蔓延态势,规范了金融市场秩序,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2][4] 打击成果与数据 - 全国公安经侦部门组织发起集群打击近60次,立案查处金融领域“黑灰产”犯罪案件1500余起 [2] - 打掉职业化犯罪团伙200余个,涉案金额累计近300亿元 [2] -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4500余笔,涉及金额超210亿元 [4] - 金融监管总局指导督促金融机构报案1700余起,涉及金额超170亿元 [4] - 监管部门在“零报案”“零投诉”情形下,发现并移送多起涉案金额亿元以上的非法中介重大案件线索 [4] 典型案例与涉及领域 - 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涉及信贷、保险、信用卡等多个金融领域 [2] - 信贷领域包括组织“职业背债人”骗取商业银行车贷、房贷、经营贷、个人抵押贷款等 [2] - 保险领域涉及骗取保险投保佣金、“人伤黄牛”骗保等 [2] - 信用卡领域涉及非法代理维权等 [2] - 涵盖罪名包括贷款诈骗、保险诈骗、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敲诈勒索等 [2] 监管协作与机制创新 - 公安部与金融监管总局保持常态化打击震慑,并加强协作配合 [1] - 上海、重庆、浙江、江苏四地金融监管局与当地公安机关创新“监管+公安”执法协作机制,在线索研判、调查取证、罪名适用等方面加强实质性合作 [4] - 金融监管总局计划强化与市场监管、司法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动,发挥跨部门执法乘数效应 [6] 未来监管措施与方向 - 2026年,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加大对非法贷款中介、非法代理维权等重点领域的打击力度,保持“公安+监管”联合执法高压态势 [1][5] - 金融监管总局将研究制定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移送标准,以提升行刑衔接质效 [1][6] - 金融监管总局将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调研,对金融犯罪相关制度进行专题研究,提出立法建议,共同推动健全金融法治 [1][6] - 针对不法贷款中介包装经营贷、车险诈骗犯罪两类问题,已组织开展专项稽查 [4] 对消费者的警示 - 公安机关提醒消费者对“不用还的贷款”、“全额化债”、“低成本维权”、“不成功100%退费”等极具诱惑力的宣传保持高度警惕,切勿轻信 [3] - 消费者应拒绝预缴高额费用,应通过与有关机构协商、向监管部门反馈或司法救济等合法渠道解决问题 [3]
“退市不免责”成常态 资本市场退出机制更规范
经济日报· 2025-12-25 15:31
退市制度深化改革 - 核心观点:中国资本市场退市制度在“应退尽退”原则下显著深化,通过多元化退出渠道、强化“退市不免责”的立体追责以及构建投资者保护体系,推动市场向更加成熟规范的方向迈进 [1] 退出渠道多元化 - 资本市场退出方式主要包括强制退市与主动退市,强制退市标准涵盖财务指标类、交易指标类、规范运作类、重大违法类四类 [2] - 截至12月17日,今年A股已有30家上市公司被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其中海通证券、中航产融、玉龙股份、中国重工、*ST天茂5家公司选择主动退市并已摘牌 [2] - 主动退市公司主要分为两类:基于产业整合与战略协同的吸收合并(如中国重工与中国船舶换股吸收合并),以及因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为寻求更灵活发展空间而主动退出 [2] - 政策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出清风险,沪深交易所修订退市规则,明确吸收合并、主动退市等情形的具体流程,为上市公司提供更多市场化、法治化退出路径 [2] - 市场参与者对退市认知趋于理性,将其视为资本运作的正常选项,有助于提升市场整体质量与资源配置效率 [3] - 主动退市与强制退市形成互补,有助于建设多元退出渠道,实现不同类型企业的精准分类处置,提升退市机制的灵活性与包容性 [3] - 对公司而言,主动退市可减少信息披露成本与监管合规压力,聚焦长期战略目标,避免短期市场波动干扰经营决策,为技术升级与业务转型腾出空间 [3] “退市不免责”成常态 - 监管部门强调“退市不免责”,对退市公司违法行为持“零容忍”态度,释放“退市不是终点”的强烈信号 [4] - 例如,已于今年7月退市的*ST九有因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实施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被证监会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8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李明给予警告,处以1500万元罚款,且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4] - “行刑衔接”成为立体追责体系的重要突破,今年3月施行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明确对主观过错较大者可在法定最高罚款60%以上从重处罚,并要求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配合民事追责 [4] -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联合出台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司法与行政协同,明确“首恶”需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4] - 去年以来,证监会已对70余家退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移送30余家退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犯罪线索 [5] - 年内退市被追责案例执行有三大特点:查处“快”,周期被显著压缩;打击“准”,精准打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严重破坏市场信用的行为;处罚“狠”,通过高额罚款与刑事追责等手段实现对相关责任人的立体化追责 [5][6] - 监管层“一追到底”旨在压实控股股东、实控人及董监高等“关键少数”主体责任,通过强化跨部门协作与“行刑衔接”,提升违法成本,让企图借退市“金蝉脱壳”者无所遁形 [6] 从“退得下”到“退得稳” - 监管部门更加注重从“退得下”到“退得稳”的升级,综合运用先行赔付、特别代表人诉讼、专业调解等赔偿救济工具,构建立体化的投资者赔偿救济体系 [7] - 证监会今年10月发布《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明确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下相关主体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督促主动退市公司提供现金选择权等保护措施 [7] - 在现金选择权方面,年内主动退市的公司普遍设置了现金选择权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例如玉龙股份的行权价为13.2元/股,较停牌前收盘价溢价2.88%;中航产融的行权价为3.54元/股,略高于其停牌前股价 [8] - 在特别代表人诉讼方面,今年新增美尚生态和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单特别代表人诉讼,两家公司均连续多年财务造假 [8] - 特别代表人诉讼采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无需主动申请即可自动加入,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时可申请减免费用,并由投资者服务中心统一负责诉讼,目前两起案件正在有序推进中 [8]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持续加大对非法贷款中介、非法代理维权等重点领域打击力度
证券日报网· 2025-12-25 14:54
联合打击行动概述与成效 - 公安部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6月至11月,联合部署在17个重点省市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 [1][2] - 打击行动有效遏制了金融领域“黑灰产”蔓延态势,维护了消费者权益,规范了金融市场秩序 [3] 执法机制与协作升级 - 执法模式从“分兵作战”转向“齐抓共管”,金融监管总局与公安部于2024年3月联合制定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规定,强化制度基础 [3] - 截至2024年11月末,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4500余笔,涉及金额超210亿元;指导督促金融机构报案1700余起,涉及金额超170亿元 [3] - 上海、重庆、浙江、江苏四地创新“监管+公安”执法协作机制,在线索研判、调查取证等方面加强实质性合作 [3] - 加强跨部门协同,强化与市场监管、司法等部门的沟通联动,发挥跨部门执法乘数效应 [2] 线索发现与打击策略 - 打击策略从“常态排查”转向“靶向惩治”,通过监管大数据平台自主建模分析,推动工作专业化、数字化、智能化 [4] - 监管部门在“零报案”“零投诉”情形下,穿透资金链、人员链、信息链,发现并移送多起涉案金额亿元以上的非法中介重大案件线索 [4] - 针对不法贷款中介包装经营贷、车险诈骗犯罪两类问题组织专项稽查 [4] 监管主动作为与源头治理 - 工作导向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作为”,金融监管总局系统累计发布各类风险提示、公开声明或联合倡议书超1100份 [5] - 指导各地协同处置非法引流广告、律所违规、中介虚假宣传等行为,从源头斩断非法中介获客渠道 [5] - 针对“黑灰产”入罪难问题,组织六场座谈,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相关司局参加,推动类案打击 [5] -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累计与各级公安、检察等机关会商1900余次,开展专题调研400余次 [5] 宣传教育与长效机制建设 - 治理模式从“末端处置”转向“溯源治理”,金融监管总局与公安部联合发布“黑灰产”典型案例 [6] -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累计开展线上线下专题宣教活动1700余次,通过媒体发布相关报道或专访300余次 [6] - 将优化调整监管政策,激励金融机构自查自纠,完善内部风控制度,推动建立或优化跨部门协作机制 [6] - 2026年,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并推动完善制度机制,研究制定证据移送标准,提出立法建议 [2] 对金融机构的指导要求 - 金融领域“黑灰产”已演化为借助高科技手段批量化、智能化、产业化造假,传统风控模式难以应对 [7] - 金融机构需传承和发展铁账本、铁算盘、铁规章“三铁”内控管理准则,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7] - 强化源头防控,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加强第三方资质审核和日常监督,优化投诉分类处置与考核政策 [7] - 加强科技赋能,加大科技投入,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提升“黑灰产”风险识别能力,构建智能化风控体系 [7] - 转变经营理念,树牢正确的经营观、业绩观、风险观,提升自主获客能力,规范员工展业行为,核心服务功能不得外包 [8]
通报公安部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联合部署开展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 工作举措成效情况
金融界· 2025-12-25 12:18
集群打击行动概况与成效 - 公安部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6月至11月,在17个重点省市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 [2] - 行动期间,全国公安经侦部门组织发起集群打击近60次,立案查处案件1500余起,打掉职业化犯罪团伙200余个,涉案金额累计近300亿元 [2]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系统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4500余笔,涉及金额超210亿元;指导督促金融机构报案1700余起,涉及金额超170亿元 [5] - 上海市金融监管局联动公安等部门发起集群战役15次,破获银行保险领域“黑灰产”案件117起,摧毁犯罪团伙40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70余名 [14] - 广东省公安机关侦破贷款诈骗、保险诈骗、非法集资等各类案件290余起,打掉犯罪团伙90余个,涉案金额21亿元 [11] 金融“黑灰产”的主要特征与挑战 - 运作模式产业化:已形成包括虚假广告投放、提供“对抗”教程、伪造证明、代为谈判等环节的完整产业链 [9] - 从业人员职业化:部分职业律师和催收机构专业人员加入,形成职业投诉人、代理人 [9] - 作案手段隐蔽化:利用新技术和智能生成工具,识别发现难度大 [9] - 行为辨识难:借助网络技术,产品多层嵌套,身份识别难,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国际化趋势明显 [10] - 性质认定难:法律关系复杂,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打政策“擦边球”,运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0] - 信息追踪难:利用新媒体平台引流,通过点对点或专属群诱导客户,传播呈网络化趋势 [10] - 以“代理维权”为例,犯罪团伙组织化、专业化,设计复杂“服务”与合同陷阱;名为“解债”,实为通过庞氏骗局“骗新还旧”;迷惑性大、发展迅速,单个案件两年内在全国28个省份吸纳客户超万人次,涉案金额达9亿元 [11] 监管与执法的主要策略与措施 - 突出靶向清理与精准研判:聚焦贷款领域非法中介、保险领域非法代理退保、信用卡不正当反催收等重点方向,开展专项集中研判 [2] - 突出集中攻坚与全链条打击:强化跨机构、跨行业、跨地区延伸调查,深挖信息、资金、技术、人员链,打击幕后黑手 [3] - 突出行刑联动与衔接高效:强化与金融监管部门协作,整合监管、产业和警务数据,健全线索跨部门通报机制 [3] - 突出源头治理与长效长治:针对集群打击发现的制度漏洞和风险治理短板,累计发送“公安经侦建议函”39份,并加大宣防力度 [4] - 从“分兵作战”转向“齐抓共管”: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公安部制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规定,夯实联合执法制度基础 [5] - 从“常态排查”转向“靶向惩治”:通过监管大数据平台自主建模分析,靶向定位疑点线索并移交公安机关,提升效率 [6] - 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作为”: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合作机构管理,金融监管总局系统累计发布风险提示、公开声明等超1100份;针对入罪难问题组织座谈,系统内与公安、检察机关会商1900余次,开展专题调研400余次 [7] - 从“末端处置”转向“溯源治理”: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相关新闻稿件浏览量10万+;系统累计开展线上线下宣教活动1700余次,通过媒体发布报道或专访300余次;优化监管政策,激励金融机构自查自纠 [8] - 上海地区实践“五个一”工作思路:实践一套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印发5份联合惩治机制性文件;打造一套数智化防控系统,构建“黑灰产”模型组;移送一批重大线索,召开200余场研判会,移送近900条重点线索;打击一批典型案件,联合发布27个典型案例;构建一个综合治理体系,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14][15] 金融机构的防范责任与建议 - 金融机构需坚定扛牢全面风险管理特别是内控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筑牢风险屏障 [12] - 强化源头防控: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加强第三方资质审核和日常监督;优化投诉分类处置与差异化考核政策,畅通客户合理诉求渠道 [12] - 加强科技赋能:加大科技投入,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提升“黑灰产”风险识别能力,构建智能化风险防控体系 [12] - 转变经营理念:树牢正确的经营观、业绩观、风险观,找准市场定位,优化考核导向,提升自主获客能力,规范员工展业行为,核心服务功能不得外包,斩断“黑灰产”获利渠道 [12] 未来监管工作方向 - 2026年,金融监管总局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持续聚焦非法贷款中介、非法代理维权等重点领域,保持“公安+监管”联合执法高压态势 [13] - 加强跨部门工作协同,强化与市场监管、司法等部门联动,发挥跨部门执法乘数效应,推动综合治理 [13] - 推动完善制度机制,研究制定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移送标准,提升行刑衔接质效;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调研,提出立法建议,共同推动健全金融法治 [13]
公安部通报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举措成效情况
央视网· 2025-12-25 10:36
文章核心观点 - 公安部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6月至11月联合部署开展为期6个月的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有效净化了金融市场生态,维护了金融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1] 打击行动成效与规模 - 全国公安机关组织发起集群打击近60次,立案查处金融领域“黑灰产”犯罪案件1500余起,打掉职业化犯罪团伙200余个,涉案金额累计近300亿元 [1] - 截至11月末,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4500余笔,涉及金额超210亿元;指导督促金融机构报案1700余起,涉及金额超170亿元 [3] - 上海金融监管局联动公安等部门发起集群战役15次,破获银行保险领域“黑灰产”案件117起,摧毁犯罪团伙40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70余名 [11] - 广东省公安机关侦破各类金融领域“黑灰产”案件290余起,打掉犯罪团伙90余个,涉案金额21亿元 [10] 金融“黑灰产”的主要特征与挑战 - **运作模式产业化**:已形成包括虚假广告投放、提供“对抗”教程、伪造证明、代为谈判等环节的完整产业链条 [7] - **从业人员职业化**:部分职业律师和催收机构专业人员加入“反催收”等团队,产生了职业投诉人、代理人 [7] - **作案手段隐蔽化**:利用新技术和智能生成工具,识别发现难度大,“反催收联盟”、“职业背债”等新形态迅速扩张 [7] - **行为辨识难**:借助网络技术,产品多层嵌套,身份识别难,犯罪手法翻新,国际化趋势明显 [8] - **性质认定难**:法律关系复杂,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打政策“擦边球”,运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8] - **信息追踪难**:利用新媒体平台引流,通过点对点或专属群诱导客户,传播呈网络化趋势 [8] - **“代理维权”类案件特点**:犯罪团伙组织化、专业化,设计复杂“服务”与合同陷阱;名为“解债”,实为通过庞氏骗局“骗新还旧”;迷惑性大、发展迅速,单个案件两年内在全国28个省份吸纳客户超万人次,涉案金额达9亿元 [9][10] 监管与执法的主要策略与措施 - **突出靶向清理、精准研判**:聚焦贷款非法中介、保险非法代理退保、信用卡不正当反催收等重点方向,开展专项集中研判 [2] - **突出集中攻坚、打深打透**:强化跨机构、跨行业、跨地区延伸调查,深挖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人员链,实现全链条打击 [2] - **突出行刑联动、衔接高效**:强化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清算组织协作,整合监管、产业和警务数据,健全线索跨部门通报机制 [2] - **突出执法规范、成效稳固**:坚持依法办案,固化侦查工作规范,实现类案统一证据标准 [2] - **突出源头治理、长效长治**:针对集群打击发现的制度漏洞和风险治理短板,累计发送“公安经侦建议函”39份,压缩不法中介活动空间 [3] - **从“分兵作战”转向“齐抓共管”**: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公安部制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规定,夯实联合执法制度基础 [3] - **从“常态排查”转向“靶向惩治”**:通过监管大数据平台自主建模分析、深挖线索,推动集群打击工作专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在“零报案”“零投诉”情形下发现并移送多起涉案金额亿元以上的重大案件线索 [4][5] - **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作为”**:金融监管总局系统累计发布各类风险提示、公开声明或联合倡议书超1100份;指导协同处置非法引流广告、律所违规等行为;针对入罪难问题组织六场座谈;累计与各级公安、检察机关会商1900余次,开展专题调研400余次 [5] - **从“末端处置”转向“溯源治理”**: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相关新闻稿件在总局官微浏览量10万+;系统累计开展线上线下专题宣教活动1700余次,通过媒体发布相关报道或专访300余次;优化监管政策,激励金融机构自查自纠 [6] - **强化类案研究,明确认定标准**:推动研究形成非法中介的行为界定标准和司法移送标准 [8] - **深化技术应用,构筑智能防线**:互通数据信息,对职业代理人等进行群体画像,做好异常特征筛查 [8] - **构建协同体系,压实各方责任**: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异常机构名单共享机制,进行联合惩戒 [8] - **加强普及宣传,提升公众素养**: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引导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合法维权 [8] - **上海地区主要做法**:实践一套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印发5份机制性文件;打造一套数智化防控系统,构建“黑灰产”模型组;统一线索移送模板和证据标准,召开200余场研判会,向公安机关移送近900条重点线索;联合破获重点案件并挂牌督办,联合发布27个典型案例;构建综合治理体系,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建立“退旧投新”信息核查系统等 [11][12] 对金融机构的指导与未来监管方向 - **金融机构防范措施**:强化源头防控,规范合作机构管理,优化投诉分类处置与考核政策;加强科技赋能,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提升风险识别能力;转变经营理念,树牢正确三观,提升自主获客能力,核心服务功能不得外包 [11] - **金融监管总局下一步措施**:2026年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保持“公安+监管”联合执法高压态势;加强跨部门工作协同,发挥执法乘数效应;推动完善制度机制,研究制定证据移送标准,提出立法建议,健全金融法治 [11]
证监会剑指财务造假,发行人+中介机构被同步追责
证券时报网· 2025-11-28 17:19
立方数科财务造假处罚事件 - 立方数科因连续三年财务数据虚假记载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公司2021年至2023年通过代理业务、融资性贸易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6.38亿元、虚增成本6.28亿元 其中2021年虚增收入2.80亿元、成本2.77亿元 2022年虚增收入3.12亿元、成本3.05亿元 2023年虚增收入0.46亿元、成本0.45亿元 [1][2] - 安徽证监局拟对上市公司处以1000万元罚款 并对10名责任人合计罚款3000万元 公司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深交所将依法启动退市程序 [1][2] - 本案是首例上市公司领罚单且中介机构被同步立案的典型案例 体现了打击财务造假“惩首恶”与“打帮凶”并重的监管导向 [3] 中介机构责任追究 - 证监会同步对本案所涉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立案调查 该所因涉嫌未能勤勉尽责将依法受到严惩 [1][2] -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并非首次违规 此前在弘高股份、西陇科学、博天环境等多个项目的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并多次领受罚单 最近一次在今年4月因弘高股份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被没收业务收入462.26万元并处以924.53万元罚款 [3] - 中介机构是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核心桥梁 压实其执业责任对维护市场秩序至关重要 若怠于履行“看门人”职责甚至为财务造假提供便利就该严肃处理 [3][4] 监管趋势与退市情况 - 立方数科或是今年第14家因财务造假而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 年内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数量创历年新高 [5] - 监管部门形成“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移送+退市执行+中介追责”的五环相扣组合机制 标志着监管从“事后救火”全面转向“源头治理” [1][6] - 退市新规调整了财务造假退市标准 证券违法案件的“行刑衔接”呈现明显强化和协同化趋势 最高检与证监会联合强调“全链条惩治”和“应移尽移”原则 [5][6] 惩防机制完善建议 - 建议进一步完善财务造假行、民、刑立体化追责体系 提高行政处罚威慑力 可考虑将财务造假行为纳入诚信记录并实施联合惩戒 [7] - 建议建立更为便捷的投资者损害赔偿诉讼机制 健全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和因果关系认定规则 确保投资者获得合理充分赔偿 [7] - 建议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对财务造假的核心策划者、组织者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依法从重处罚 增强刑罚威慑力 [7]
【e公司观察】退市不是终点,追责从未停歇,勿存“借退市逃责”幻想
证券时报网· 2025-10-25 13:44
监管处罚案例 - 长江健康因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和重大担保等事项,收到证监会合计5330万元罚单,其中直接责任人被处以1500万元和1200万元顶格处罚 [1] - 2025年以来多家退市公司被追责,左江科技因虚增收入利润被合计罚款1475万元,华铁股份因定期报告虚假记载被合计罚款2415万元 [1] - 截至目前证监会已对70余家退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移送33家退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犯罪线索 [1] 监管政策与导向 - 2025年3月施行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明确对主观过错较大者可在法定最高罚款60%以上从重处罚,并要求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2] - 2025年5月最高法与证监会联合出台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司法与行政协同,明确"首恶"需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2] - 监管部门对组织、指使的控股股东及其责任人员处以顶格罚款并叠加市场禁入,阻断其再入资本市场的通道 [1] 刑事追责与“惩首恶” - 柏堡龙实控人夫妇因欺诈发行股票罪分别获刑五年和二年八个月,新纶新材董事长因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 - 2024年证监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同比增长51%,已移送案件的刑事落地率、实刑率、重刑率显著上升 [3] - 2024年证监会查处"关键少数"989人次,同比增长21%,精准打击违法链条的源头主导 [2] 立体化追责体系影响 - 行政、刑事、民事追责形成闭环,例如美尚生态3万余名投资者通过特别代表人诉讼维权 [3] - “退市不免责”已成为监管常态,旨在彻底打破相关责任人借退市逃责的幻想 [1][2] - 立体化追责体系守护信息披露生命线,净化市场生态,倒逼市场主体敬畏法律诚信经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