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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鹅股份: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采棉机按揭销售业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6-06 18:26
担保情况概述 - 公司为采棉机按揭贷款购机用户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金质押担保、回购担保以及差额部分补足 [1] - 担保业务经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 截至2025年5月31日,公司担保余额为37,982.82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2.36% [1] 本次担保进展情况 - 公司对存量按揭贷款用户进行摸排调查及催收,评估资信变化、还款意愿和能力 [2] - 公司与昌吉农商行达成一致,对潜在风险客户采取小额代偿后提前追偿措施 [2] - 本次为11名采棉机购机者代偿部分逾期本金及利息合计108.87万元,昌吉农商行于2025年6月5日通过保证金账户扣划 [2] 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措施 - 本次代偿是为推进担保风险处置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通过小额代偿取得追偿权 [2] - 公司已对存量采棉机按揭贷款担保业务计提预计负债1,872.18万元 [2] - 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偿,维护公司利益,目前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2]
ST智云: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05 21:25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 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 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 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 ...
ST智云: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05 21:25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的内部报告、传递工作的管理,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信息时 的报告义务,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规范 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子公司(含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拟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 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公司董事、高级 ...
ST智云: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05 21:25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 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管理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 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没有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第 1 页 共 6 页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 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 ...
ST智云: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05 21:25
公司治理制度 - 公司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明确禁止资金占用行为 [1] - 控股股东定义为持股超50%或表决权足以影响股东会决议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指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1] - 关联方范围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界定,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 资金占用类型 - 经营性资金占用:通过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垫付工资福利、代偿债务、拆借资金、承担担保责任等无商业对价的资金使用 [2] - 禁止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小金额、多批次"形式占用资金 [3] 禁止性规定 - 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费用、拆借资金(委托贷款除外)、委托投资、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等 [2] - 关联交易需签订真实合同,无法履行时应协商解除并退回预付款 [7] - 担保事项需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6] 监督与执行机制 - 财务和审计部门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独立董事需核查异常资金占用 [4][7] - 董事长为资金占用清欠第一责任人,董事会需独立运作避免机构混同 [6][11] - 注册会计师需在年报审计中对资金占用出具专项说明并公告 [7] 违规处理措施 - 发生资金占用时,董事会可申请冻结关联方股份并提起诉讼 [8] - 独立董事或持股10%以上股东可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关联方需回避表决 [9] - 违规责任人将面临赔偿、处分、罢免甚至法律追责 [10][22][25] 制度实施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10] - 清欠方案需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严格控制"以股抵债"等偿债方式 [9][21]
强瑞技术: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05 19:26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旨在建立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 - 制度明确资金占用的定义、防范原则、具体措施及责任追究机制,涵盖经营性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1][2][4] - 公司通过分层责任制、定期检查、审计监督及法律手段等多维度措施防范资金占用风险 [4][5][6] 资金占用定义与适用范围 -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占用(如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和非经营性占用(如垫付费用、拆借资金、代偿债务等)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管理 [1] 防范原则 - 禁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担保、利润分配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或资产 [2] - 严格限制经营性资金往来中的占用行为,禁止垫支工资、福利等非经营性支出 [2] - 明确禁止公司以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等方式为关联方提供资金 [2] 防范措施 - 建立分层责任制: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财务部门负责日常实施,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及财务部门需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3] - 关联交易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按权限审批 [3] - 发现资金占用时,董事会需采取司法冻结股份、提起诉讼等措施,关联方需回避表决 [5][6] 责任追究与处罚 - 对协助资金占用的董事及高管可给予通报、罢免等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6] - 违规行为导致损失的,公司可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及民事索赔,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 [8] - 未明确事项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执行 [7][8]
强瑞技术: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05 19:19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该制度旨在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确保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建立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1] - 制度适用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人员 [1]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信息披露重大错误或遗漏、业绩预告或快报重大差异等情形 [2]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 -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违反编报规则,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 [2] -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不符合监管要求或公司内控制度,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 [2] - 业绩预告或快报与年报实际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且无法合理解释 [2] 责任追究原则与形式 - 责任追究遵循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权责对等等原则 [3] -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披露真实性等承担主要责任 [3] - 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真实性等承担主要责任 [3] - 从重处罚情形包括主观故意、干扰调查、多次发生差错等 [4] - 追究形式包括通报批评、调岗降职、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 [4] 其他规定 - 季度报告和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4]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4]
强瑞技术: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05 19:19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1] - 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募投项目时需遵守本制度规定[1]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禁止存放非募集资金或挪用[7] - 多次融资需分别设置专户,并在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8] - 三方协议需明确专户资金支取超5,000万元或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机构,银行需按月提供对账单[8]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使用需与招股说明书承诺一致,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或用于高风险投资[4][9] - 资金使用需履行审批流程,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审批,超权限需股东会批准[11] - 募投项目进度延迟超1年或投入不足计划50%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3]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均视为用途变更,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意见[22] - 仅实施地点或全资子公司间主体变更不视为用途变更,但仍需董事会决议及披露[22] - 变更用途需对新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市场前景及盈利性[23] 募集资金监督与披露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展,编制专项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步披露[12][26] - 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7]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核查,发现异常需向交易所报告[14][28] 超募资金及闲置资金管理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使用计划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18][19]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期限不超过12个月[20]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单次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用于证券投资[16][17]
强瑞技术: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05 19:19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核心观点 - 公司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保障股东权利,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的情形 [1] - 累积投票制允许股东集中或分散使用投票权选举董事,按得票多少决定人选 [1][2]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投票权计算方式不同 [2][3] 投票规则 -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可集中或分散投向候选人,但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2] - 独立董事选举中,投票权=持股数×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仅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2] - 非独立董事选举中,投票权=持股数×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仅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 选举程序 - 股东会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规则,并提供专用选票及填写说明 [2] - 当选董事得票数需超过出席股东会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3] - 若首轮选举未达到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或独立董事占比不足三分之一,需进行第二轮或补选 [3] 其他规定 - 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 [1] - 细则由董事会解释,经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4]
强瑞技术: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05 19:19
舆情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舆情管理制度旨在提高应对各类舆情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 - 舆情定义包括媒体负面报道、社会不良传言、影响股价波动的信息及其他重大事件信息 [1] - 制度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舆情管理组织体系 - 舆情工作组由董事长任组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其他高管及部门负责人组成成员 [1] - 工作组职责包括启动/终止舆情处理、评估影响范围、协调对外宣传、向监管机构上报信息等 [2]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收集、分析及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其他部门需配合信息采集工作 [2][3] 舆情分类与处理原则 - 舆情分为重大舆情(影响公司形象/股价)和一般舆情 [3] - 处理原则包括快速反应、真诚沟通、主动承担责任、系统化运作 [4] - 信息报告流程要求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传递信息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需及时向工作组报告 [4] 舆情处置措施 -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工作组灵活处置 [5] - 重大舆情需工作组会议决策,措施包括调查事件真相、媒体沟通、投资者关系维护、发布澄清公告或法律维权 [5] - 需实时监控舆情变化,通过官网/公告等渠道控制传播范围 [5] 责任追究机制 - 内部人员泄露舆情信息将面临降级、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6] - 关联方或中介机构违反保密义务导致损失,公司保留追责权利 [6] - 媒体传播虚假信息造成损失,公司可依法追究责任 [6]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7] - 制度与国家新法规冲突时需立即修订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7] - 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