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icon
搜索文档
华鲁恒升: 华鲁恒升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全文)
证券之星· 2025-09-06 00:22
核心观点 - 公司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旨在规范资金往来 建立长效机制 杜绝资金占用行为 保护投资者权益 [1]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1] 关联方定义 - 关联方指根据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 一方控制 共同控制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以及多方同受一方控制 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1] 资金占用方式 -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通过采购 销售 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1]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垫付工资 福利 保险 广告等费用 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 代偿债务 提供委托贷款 委托投资 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商业承兑汇票等 [2] 防范原则 -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任何方式占用资金 资产和资源 [2] - 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决策实施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结算 避免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 - 禁止以垫支费用 拆借资金 委托投资 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 代偿债务等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2][3] 责任分工 -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第二责任人 财务部为职能部门 审计部为监督部门 [3] - 财务部门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内控执行 提出改进建议 [3] - 董事会 总经理办公会按权限审批关联交易 超权限提交股东会 资金审批支付严格按制度执行 [3] - 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定期查阅资金往来 发现异常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措施 [4] - 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时需出具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专项说明 公司予以公告 [4] 清收措施 - 发生资金占用时 董事会应要求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 制定清欠方案 拒不纠正则采取法律诉讼 财产保全 冻结股权等措施 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4] - 违规占用资金时 经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及董事会批准 可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股份 [4] - 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董事会怠于职责时 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或10%以上股东可向证监局报告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控股股东回避表决 [5] - 占用资金原则上以现金清偿 严格控制非现金资产清偿 [5] - 非现金资产清偿需属于同一业务体系 增强独立性 减少关联交易 不得为未使用或无明确账面净值资产 [5] - 需聘请中介机构评估 以评估值或审计账面净值为定价基础 考虑资金现值折扣 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审计评估报告需公告 [5] - 以资抵债方案需报证监局初审 证监会核准 不符规定或损害利益可制止实施 [6][7] - 以股抵债方案需获证监会和国资部门同意后方可审议 股东会前需国资委批准 做好信息保密 [7] - 董事会审议通过以资抵债方案后两个工作日内公告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或聘请中介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 - 以资抵债方案须股东会审议批准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7] 责任追究 -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资金占用的 董事会视情节处分直接责任人 罢免严重责任董事 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7] - 公司及下属单位违反制度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追究行政 经济及法律责任 [8] 制度执行与修订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10]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 经股东会审议生效 修改同理 原制度废止 [10]
美埃科技: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9-03 19:17
制度制定目的与适用范围 -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利益 建立防范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杜绝资金占用行为发生 [1][2] - 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管理 [2] - 关联方界定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2] 资金占用定义与分类 -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占用和非经营性占用两种方式 [3] -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通过采购 销售 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3]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垫付工资与福利 保险 广告等费用 代偿债务 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 承担担保责任形成的债权等 [3]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 -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人员 资产 财务分开 机构 业务独立 各自独立核算 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4] - 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结算期限 不得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4] - 明确禁止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垫付费用 代偿债务 拆借资金 委托贷款等13种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4][8] 防范资金占用措施 - 董事会负责防范资金占用的管理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5] - 独立董事应对关联担保情况和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6] - 公司总经理是防止资金占用 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主管责任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业务负责人 [6] - 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 监控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坚决杜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7] - 内审部门每季度核查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8][9] - 发生资金占用造成损失时 董事会应及时提起法律诉讼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董事会履行职责 [9] 占用即冻结机制 - 发生违规资金占用行为时 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可立即启动"占用即冻结"机制 [10] - 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公司股份采取查封 扣押 冻结等强制措施 [10] - 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董事会怠于行使职责时 审计委员会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10] 审计与监督要求 - 外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公告 [11] - 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11][12] -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且关联董事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12] 责任追究及处罚 -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反制度占用公司资金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 -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 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给予处分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人员启动罢免程序并追究刑事责任 [12] - 被占用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严格控制以非现金资产清偿 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的应当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13][14]
亨迪药业: 23-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9-02 17:12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旨在建立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 涵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类型 明确责任主体及监管措施 并规定违规追责机制 [1][2][7] 资金占用定义与类型 -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通过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代垫费用代偿债务资金拆借担保形成的债权等无商品劳务提供的资金使用 [2] 防范原则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以垫支费用代偿债务借款代垫款项签订不公平合同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2] - 关联交易需严格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决策实施 [2] - 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2] 责任主体与监管架构 -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资金安全的义务 [1] - 董事长为资金占用防范及清欠第一责任人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工作 [3] - 设立防范资金占用领导小组 由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组成 作为日常监管机构 [3] - 财务部门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财务总监需在审议年报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上报告占用及担保情况 [4] -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每季度查阅关联方资金往来 发现异常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措施 [5] - 内控部门负责对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执行监督检查 提出改进建议 [5] 关联交易管理 - 关联交易需严格执行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相关规定 [3] - 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合同 若合同无法履行需协商解除并退回预付款项 [3] 违规处理与追责 - 发生资金占用时董事会需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 [6] - 董事会可对占用资产控股股东股权实施"占用即冻结" 通过变现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资金占用的 将受处分或提议罢免 [6] - 董事需审慎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风险 对违规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6]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造成不良影响或投资者损失的 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经济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7] 制度实施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 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 -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7]
甬金股份: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9-02 00:18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旨在建立长效机制 杜绝资金占用行为 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权益 [1]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参照执行 [1] - 关联方范围依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定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 资金占用定义 - 资金占用包括代垫工资福利等费用 代偿债务 有偿或无偿资金拆借 担保形成债权 及无商品劳务提供情况下的资金使用 [2] 防范原则 - 控股股东需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不得通过资金占用损害公司利益 [2] - 公司需防止控股股东通过垫支费用 预付投资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资金资源 [2] - 明确禁止六类资金提供方式 包括垫支费用 资金拆借 委托投资 无真实交易背景商业汇票 代偿债务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2] 关联交易与检查机制 - 关联交易需严格按上市规则和公司制度执行 [3] - 审计委员会 审计部及财务部门需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3][4] - 对外担保和投资需遵循专项管理办法 [4] 管理职责与措施 - 董事会负责资金占用防范管理 董事及高管负有资金安全法定义务 [4] -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财务总监为监管负责人 财务部为职能部门 审计部为监督部门 [4] - 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审批 严格执行资金管理流程 [4] - 子公司经营性关联交易需签订真实交易背景合同 [5] - 审计部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监督检查 [5] 资金清偿要求 - 被占用资金原则上应以现金清偿 严格控制非现金资产清偿 [5] - 非现金资产清偿需满足四类规定:资产属于同一业务体系 聘请中介机构评估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批准且关联方回避投票 [6] 应急处置与责任追究 - 发生资金占用时 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及董事会批准 可申请股份司法冻结 [7] - 控股股东违规占用需承担赔偿责任 [7] - 董事及高管纵容占用将受处分或罢免 [7] - 违规担保导致损失需承担连带责任 [7]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将追究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 [7] 附则规定 - 正常商业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但禁止通过延长付款周期变相占用资金 [8] - 制度未规定事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8] - 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8]
ST华通: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30 02:21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以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符合监管要求 [1] 制度适用范围 -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占用(如采购销售环节关联交易)和非经营性占用(如垫付费用、代偿债务、拆借资金等) [1] - 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时 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需遵守本制度规定 [2] 禁止性行为 - 明确禁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要求公司垫付工资福利等费用、代偿债务、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 [2] - 禁止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或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商业承兑汇票 [2] - 禁止通过虚假采购款、资产转让款等方式占用资金 且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等形式变相占用 [2] 管理措施 - 关联交易需严格按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决策实施 [3] - 公司需建立防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负责人对资金安全负有勤勉尽责义务 [3] - 财务部门需定期检查并向上级汇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3] 责任追究机制 - 发生资金侵占时 董事会需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3] - 对协助资金占用的董事及高管可采取通报、警告、罢免等处分 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4] - 涉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将对责任人内部处分及经济处罚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程序相同 [4]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5]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
ST尔雅: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30 02:14
核心观点 - 公司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明确禁止经营性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并制定严格的责任追究措施 [1][2][3] 资金占用定义与原则 -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占用(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和非经营性占用(垫付费用、拆借资金、代偿债务等无对价资金提供) [3] - 公司严禁以预付刊播费、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资源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4] - 明确禁止六类资金提供方式:垫支费用、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委托投资、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代偿债务及其他证监会认定方式 [5] 关联交易与担保管理 - 公司需按监管规定处理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行为 [6] - 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其中股东会审批情形包括: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单笔担保额超净资产10%、对股东或关联方担保 [8] - 为股东或关联方担保时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决议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8] - 对外担保需对方提供反担保 且反担保需具备实际承受能力 [9] - 担保信息披露需符合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并向注册会计师全面提供担保事项 [9] 监督与检查机制 - 财务部门和审计监查部需定期检查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7] - 财务部门每月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并上报 [14] - 独立董事需每季度查阅关联方资金往来 发现异常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措施 [15] - 审计部门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监督 提出改进意见 [16] 资金占用应对措施 - 发生资金占用时 董事会需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拒不纠正时需向监管部门报备并提起法律诉讼 [17] - 占用资金原则上需以现金清偿 严格控制以非现金资产清偿 [18] - 非现金资产清偿需满足:资产属于同一业务体系、聘请中介机构评估定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回避 [19] - 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及董事会批准 可申请对控股股东股份司法冻结 并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 [20] - 董事会怠于履行职责时 独立董事或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可报备监管部门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控股股东需回避表决 [20] 信息披露与责任追究 - 对外担保决议需及时披露 内容包括决议内容、担保总额及对子公司担保总额 [23] -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上市公司担保 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4] - 独立董事需在年度报告中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25] - 董事或高管协助资金占用将受处分或罢免 违规担保造成损失需承担连带责任 [26][27]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将追究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 [28][29] 制度实施与修订 - 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修改需遵循相同程序 [32] - 制度未规定事项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法律修改时制度需同步修订 [30][31] - 董事会负责制度解释与修订 [33]
敏芯股份: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30 01:03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以规范资金管理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方式占用资金 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者权益 [1][2][3]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1] 资金占用定义与类型 -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占用(如采购、销售环节关联交易产生的占用)和非经营性占用(如垫付费用、拆借资金、代偿债务等无对价资金提供) [2] - 控股股东指持股超50%或表决权具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或协议支配公司行为的实体 关联方依据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界定 [2][3] 资金占用禁止行为 - 禁止以垫付费用、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3][4] - 禁止控股股东要求公司代偿债务、通过无商业实质往来款提供资金、以存款质押融资等13类占用行为 [4] - 明确禁止"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变相占用形式 [4] 防范措施 - 公司需定期自查资金往来及担保情况 发现占用问题及时整改 [5] - 董事会建立核查制度 定期检查货币资金、资产受限及关联交易情况 发现异常立即披露 [5] -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实施检查 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 发现占用时督促披露并追讨 [5] - 财务负责人需监控关联交易资金往来 拒绝侵占指令并及时书面报告董事会 [6] - 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货币支付严格按结算流程管理 [6][7] - 财务和审计部门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杜绝非经营性占用 [7] - 关联担保需严格按《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决策 无论金额大小必须经股东会审议 关联方需回避表决 [7] - 年度终了后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进行审计 独立董事可提请复核 [7] 关联交易结算程序 - 财务部门支付关联交易款项时需审查协议文件及决策程序合规性 [8] - 支付事宜需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及财务纪律 [8] 责任与追偿机制 - 董事长为防止资金占用及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 [8] - 发生侵占时董事会需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拒不纠正时需向监管报备并提起诉讼 [8] - 资金占用可申请对关联方资产及股份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 并通过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 [9] - 清偿以现金为主 非现金资产清偿需属于同一业务体系且经评估/审计 定价需折扣并公告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或聘请中介出具报告 股东会审议时关联方回避 [9][10] - 需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以资抵债条件 防止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 [10] - 发生占用需制定清欠方案并向监管报告及公告 [10] 责任追究 - 董事或高管协助侵占资产时 董事会可给予处分或启动罢免程序 [10] - 因占用造成损失时董事会需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追责 [11]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 修改亦同 [11]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11]
塞力医疗: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30 00:51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以规范资金往来行为 建立防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保护投资者利益 [1][2][5] 资金占用定义与类型 - 资金占用分为经营性占用(通过采购、销售、劳务等关联交易产生)和非经营性占用(垫付费用、拆借资金、代偿债务等无商业对价行为) [2] - 明确禁止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承担成本支出 [3] - 禁止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 但参股公司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除外 [3] - 禁止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或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3] - 禁止以预付款、资产转让款等无商业逻辑方式提供资金 [3] 关联交易与担保规范 - 关联交易需签订真实经济合同 若合同无法履行需协商解除并退回预付款 [3] - 关联交易决策需严格遵循《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4][5] - 对关联方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5] - 关联担保审议时关联董事及股东需回避表决 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5]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时 关联方需提供反担保 [5] 管理责任与监督机制 - 公司董事长为资金占用防范及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 [6] - 设立专项领导小组(董事长任组长 财务总监任副组长)作为日常监督机构 [6] - 财务部需定期检查资金往来情况并向管理层报告审查结果 [7] - 内部审计部需重点监督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 [7] -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需每季度核查资金往来情况 发现异常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措施 [6] 资金占用处理与追责 - 发生违规占用时公司需制定清欠方案并向监管机构报告及公告 [7] - 占用资金原则上需以现金清偿 非现金资产抵偿需属于同一业务体系且经评估/审计 [8][9] - 以资抵债方案需经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回避投票 [9] - 对协助资金占用的董事及高管视情节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10] - 违规担保造成损失的 董事需承担连带责任 [10] 制度实施与依据 - 本办法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1]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12]
光峰科技: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9 22:19
制度制定背景与依据 -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1] 适用范围与定义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1] -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界定遵从《上市规则》等规定 [1] 资金往来禁止性规定 -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1] - 公司不得通过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代偿债务、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 - 禁止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2] - 经营性资金往来需明确结算期限 不得以该形式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2] 防范措施与监督机制 - 董事会需建立核查制度 定期检查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及与控股股东关联方的交易资金往来 关注财务报告异常科目 [3] - 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定期检查 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3] - 发现资金占用情况需立即披露并采取追讨措施 未及时披露或披露不实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3] - 年报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需与年审会计师沟通 督促其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3] - 财务管理部需定期报告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3] 责任追究与处罚机制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资产侵占的 董事会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并提议股东会罢免严重责任董事 [4]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4] - 被占用资金原则上应以现金清偿 严格控制以非现金资产清偿 [4] - 以资抵债需满足资产属于同一业务体系、有利于增强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等条件 [4] - 需聘请符合《证券法》的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或审计 以评估值或审计账面净值为定价基础并充分考虑资金现值折扣 [4] - 独立董事需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 - 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关联方股东需回避投票 [5] 制度实施与效力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6] - 制度中"以上""以内""以下""以前"含本数 "过半数""过""以外""超过""低于""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6] -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 [6]
上海雅仕: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8 00:12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以规范资金管理,防止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2][3] 适用范围与定义 -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 [1] - 关联方范围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界定,包括关联自然人和法人 [2] - 资金占用分为经营性占用(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和非经营性占用(垫付费用、代偿债务、拆借资金等)两类 [2] 禁止性行为 - 公司不得以垫支费用、拆借资金、委托投资、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代偿债务等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3][4] - 禁止关联方通过"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资金 [4] - 关联方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或资产 [4] 管理职责与措施 - 董事会负责资金占用防范管理,董事及高管负有维护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4] - 设立由董事长任组长的专项领导小组,负责制度拟定、内控指导及资金占用信息审查 [4][5] - 财务负责人需定期检查资金流向及资产受限情况,拒绝违规指令并及时报告 [6] - 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审核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并上报审计委员会 [6] - 年度审计时需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说明并公告 [7] 资金清偿机制 - 被占用资金原则上需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以非现金资产抵债 [7] - 非现金资产抵债需满足资产属于同一业务体系、经中介机构评估/审计、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方回避等条件 [7][8] 责任追究机制 - 违规占用资金需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需追究责任 [10] - 董事会可对纵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启动罢免、刑事追责程序 [10] - 实行"占用即冻结"机制,通过司法冻结及股权变现清偿占用资金 [10] - 违规批准资金占用的高管收入归公司所有,造成损失需赔偿并追究责任 [11] 附则 -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生效,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