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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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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基达鑫: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
证券之星· 2025-09-06 00:33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确保信息快速传递和有效管理 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 [1]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负责人 下属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 控股子公司 分公司及参股公司 [2] 重大信息范围 - 重大交易需报告标准包括交易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 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2] - 重大关联交易报告标准为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 或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超0.5% [3] - 重大诉讼仲裁需报告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或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4] - 重大风险包括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报废超过总资产30%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等 [4] - 其他重大事件包括变更公司名称 证券简称 章程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等 [5] 内部报告程序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需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部门拟提交董事会审议 各方拟进行协商谈判等时点后及时预报 [7] - 义务人需以面谈 电话 微信等方式在知悉重大信息第一时间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24小时内提交书面文件 [8] - 董事会秘书需对上报信息进行分析判断 如需披露应立即向董事会汇报 并提交审计委员会进行合规性审查 [8] 管理与责任 -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 确保信息及时 真实 准确 完整报送 [9]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为第一责任人 需制定相应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信息报告联络人 [10] -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需严格控制信息知悉范围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11] - 发生应报未报重大信息将追究第一责任人 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 [11]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12]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12]
双林股份: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
证券之星· 2025-09-05 20:20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维护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1] - 信息报告义务人需在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事项当日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2] - 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 高管 部门负责人 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持股5%以上股东等 [3] 重大信息范围 - 重大信息涵盖重要会议 重大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 重大事件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8] - 重要会议包括拟提交或已召开的董事会 监事会 股东会及重大事项专项会议 [9] - 重大交易包括购买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等 需达到总资产10%或500万元等标准 [10] - 关联交易需避免资金拆借 委托贷款等行为 达到300万元或净资产0.5%需报告 [11] - 重大风险包括重大亏损 债务违约 资产减值 业务停顿 安全环保事故等12类情形 [12] - 需报告事项还包括变更公司名称 章程 注册资本 经营方针 会计政策 高管变动等 [13][6] - 诉讼仲裁事项从提请到执行均需报告 [14] - 业绩预告需在净利润为负 同比变化50%或扭亏为盈时报告 [15] - 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方案需及时报告 [16] -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报告原因 新项目情况 投资计划及审批进展 [17] - 股票异常波动需当日核实原因并向控股股东发函问询 [18] - 董事高管买卖股票前需报备计划 增减持当日需报告 [19]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息报告 - 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 股份质押 重组计划等需及时告知公司 [20] - 通过委托持股方式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需披露委托人情况 [21] - 持股5%以上股东增减持股票需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22] - 再融资时控股股东及发行对象需及时提供信息 [23] - 控股股东需就媒体传闻及时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 [24] - 控股股东控制的法人 自然人配偶子女等行为视同控股股东行为 [25] 报告程序及责任划分 - 信息报告需在知悉当日以当面或电话方式报告 同时提供书面文件 [27] - 需在拟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负责人知悉重大事项时预先报告 [28] - 重大事件进展需在董事会决议 协议签署或变更 事件变化时及时报告 [29] - 报告需包含事项原因 各方情况 影响 协议文本 政府批文 法律意见等 [30] - 董事会秘书需在接到报告当日评估审核并决定信息披露方式 [31]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证券部为日常工作部门 [33] - 任何部门不得未经批准以公司名义披露重大信息 [34] -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制度 协调信息传递 组织培训 管理投资者关系等 [35] - 证券部协助联系报告义务人 分析信息 制作披露文件 [36] - 报告时限为发生或知悉重大事件当日 [37] - 报告义务人需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8] - 各部门需指定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制度 [39] - 控股股东需配合公司调查问询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41] 保密及责任追究 - 信息未披露前董事会秘书 报告人及其他接触人员需保密 [42] - 董事高管需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43] - 控股股东需第一时间通知公司披露重大信息 不得对外泄漏 [44] - 控股股东需在事项难以保密 出现传闻或股票异动时立即通知公司披露 [45] - 未履行报告义务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将给予批评 警告 罚款直至解职处分 [46]
登云股份: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9-01 20:19
总则与制度框架 - 公司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规范信息管理 确保及时准确完整披露信息 维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1] - 制度要求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 相关义务人需第一时间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1]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涵盖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负责人 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参股公司派驻人员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可能知情人士[1] 重大信息范围 - 重大信息包括需提交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董事会 监事会 股东会决议事项及重大交易事项[2] - 重大交易披露标准包括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 或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 或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2] - 关联交易披露标准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3] - 诉讼仲裁事项若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 即使未达具体金额标准也需及时披露[3] - 其他重大事件包括重大风险事项如重大亏损 损失 债务违约 大额计提坏账准备及重大变更事项如公司章程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持股5%以上股东 公司住所 联系方式变更等[3][4] 报告程序与要求 -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需在重大事件触及拟提交审议 各方拟协商谈判或负责人知悉等时点后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预报信息[4] - 重大信息进展需及时报告 包括决议情况 协议签署及变更 批准或否决 逾期付款原因及安排 交付或过户进展及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变化[5] - 义务人需在知悉重大信息后第一时间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24小时内提交书面文件 必要时以特快专递送达原件[6] - 董事会秘书需对上报信息进行分析判断 如需披露则立即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汇报并履行程序后公开披露[6] - 书面报送材料需包括事项原因 各方情况 内容 影响 相关协议 政府批文 法律文件 中介机构意见及内部审批意见等[7] 管理与责任 -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 要求义务人确保信息及时 真实 准确 完整 无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7] -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定期报告如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季度报告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需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相关资料[7]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为第一责任人 需制定相应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及联络工作 制度和联络人需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重大信息报送需经第一责任人签字[8] -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需敦促各部门 分支机构 子公司 参股公司做好重大信息收集整理报告工作[8] -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需在信息未公开前严格控制知情范围 严格保密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8] - 董事会秘书需定期或不定期对义务人进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培训 以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9] - 未及时上报重大信息将追究第一责任人 联络人及其他义务人责任 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由义务人承担责任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处分包括批评 警告 罚款 解除职务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9]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 则按新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制度报董事会审议[9]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 修订并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9]
ST华通: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30 02:21
核心观点 -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加强信息管理 确保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1] - 制度要求报告义务人在发生可能影响公司经营或股价的重大事项时第一时间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分/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中公司委派人员 [2] 报告义务人范围 - 包括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持股5%以上股东 [1] -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1] -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各分/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1] -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 - 其他可能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1] - 无控股股东时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需比照执行 [2] 重大信息范围 - 重要会议:公司及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2] - 重要交易:购买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 提供担保 租入租出资产等12类事项 [3] - 关联交易:包括重要交易事项及购买原材料 销售产品 存贷款业务等9类事项 [3] - 重大变更:变更公司名称章程 经营方针变化 发行融资方案 持股变化等12类情形 [3][4] 报告标准 - 重要会议需在结束后及时报告决议及记录 [4] - 重大交易需达到资产总额10%以上 或营业收入10%且超1000万元 或净利润10%且超100万元等标准 [5] - 对外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需提前报告 [6] - 关联交易与自然人超30万元 与法人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需报告 [6] - 关联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需提前报告 [7] 报告程序 - 报告义务人需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7] - 报告内容需包括事项内容 影响 解决措施及相关文件 [7][8] - 各部门子公司需指定联络人负责信息收集整理 [8] - 报告前需履行保密义务 [8] 制度实施 - 制度由董事会拟定修改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8]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按后者执行 [8]
凯尔达: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30 02:14
核心观点 -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规范信息传递流程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维护投资者权益 [1][2] 适用对象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或纳入合并报表)和能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2]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持股5%以上股东等八类主体 [2] - 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时 最先知悉重大事项者承担报告义务 [2] 重大信息范围 - 重大交易包括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12类交易 需达到总资产10%或净资产10%等标准 [3][4] - 关联交易需报告总资产0.1%以上交易 禁止资金拆借、虚假商业汇票等四类行为 [4][5] - 净利润同比变化50%以上、净资产为负等财务重大变化需报告 [7] - 发生单笔损失超100万元的事故、产品遭重大投诉、董事高管被调查等风险事项需报告 [8] -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需当日报告 并向控股股东发送书面问询函 [8] 报告程序要求 - 信息报告义务人需通过OA/书面/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报告 [11] - 需在部门拟提交董事会审议、负责人知悉事项、各方拟谈判三个时点当日进行预报 [11] - 需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原因、合同文本、政府批文等五类材料 [12] - 董事会秘书需在接到报告当日评估审核 确需披露时立即组织起草文件 [13] 保密管理 - 信息知情者应控制在最小范围 证券部需记录知情者范围 [14] - 控股股东在事件难以保密、信息已泄露或股价异常波动时应立即通知公司 [14] - 涵盖董事、高管、档案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等四类保密义务人员 [13] 责任划分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证券部为日常工作部门 [15] - 各部门/子公司需指定专门联络人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备 [15] - 未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不报告、不及时报告、提供虚假信息等五种情形 [17] - 违规可能导致批评、警告、扣除奖金直至解除职务等处分 [17]
柳药集团: 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30 01:34
核心观点 -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旨在加强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归集管理 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1] - 制度明确信息报告义务人范围 报告程序 重大信息范围及责任管理机制 以规范公司内部信息流通和披露流程 [1][2][12] 信息报告义务人范围 - 包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1] - 涵盖子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负责人 [1] - 涉及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1] - 包括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1] - 其他可能知情人员也被纳入义务人范围 [1] 重大信息范围 - 会议事项中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 [2] -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购买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等11类行为 [3] - 交易达到特定标准需报告 如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 或成交金额占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 - 关联交易中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报告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 [5] -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1000万元以上需报告 [5] -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发生重大亏损或损失 重大债务违约 资产被查封冻结等 [5] - 重大变动事项涉及经营方针变化 重大合同签订 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职等 [6][7] 报告程序要求 - 信息报告义务人需在知悉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过证券投资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8] - 报告需在24小时内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必要时需送达原件 [8] - 报告需经所在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提交 [8] - 董事会秘书需在接到报告当日进行分析判断并报董事长知悉 [9] - 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 董事会秘书需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 [9] - 信息报告义务人需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进展 并及时报告变化情况 [10] 责任与管理机制 - 信息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责任 [11] - 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信息报告义务人定期提交工作计划和经营情况信息 [11] - 信息报告义务人可制定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联络人 [12] -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重大信息 [12] -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履行报告义务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将受到责任追究 [14]
莲花控股: 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制定)
证券之星· 2025-08-30 01:25
核心观点 -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规范内部重大信息的传递和管理流程 确保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 维护投资者权益 [1][2][5] 重大信息范围 - 涵盖定期报告信息 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议案 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 诉讼仲裁 重大风险 重大变更等八大类内容 [2][3][4] - 交易事项报告标准包括: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 或资产净额占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 或营业收入占比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 或净利润占比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 或交易金额超100万元 [2] - 关联交易报告标准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 或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3] - 诉讼仲裁报告标准为: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 或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 [3] - 重大风险包括: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如坏账准备占资产30%) 高管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处罚等 [3][4] 报告义务人 - 包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负责人 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公司派驻分支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需在股份被质押 冻结 司法拍卖 托管或设定信托时报告 [4]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需在达成意向后立即报告 [4] 报告程序 - 报告义务人需在知悉重大信息第一时间向董事长面谈或电话报告 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24小时内提交书面文件 [5] -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进行分析判断 如需披露则提请董事会履行程序并公开披露 [5] - 报送材料需包括事项起因 现状 可能影响等 并由第一责任人签字 [5][6] 管理责任 - 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 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5] - 各部门及子公司需制定内部信息报告制度 指定信息报告联络人 并报证券事务部备案 [6]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未及时报告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将追究责任 [7] 制度效力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修改时相同 [8] - 如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 按后者执行并参照修订 [8]
莲花控股: 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30 01:24
公司治理与制度调整 - 董事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 相关职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 同时修订《公司章程》等8项内部治理制度[5][6] - 公司制定并审议通过《市值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等多项新制度[6][7][8] 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 - 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条件成就 涉及19名激励对象 行权数量62.035万份 解除限售数量62.035万股[2][3] - 董事会审议通过《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 4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该计划尚需股东大会批准[3][4][5] 财务与运营管理 - 董事会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1] - 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 以满足其经营需要 该议案获董事会全票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 股东大会安排 - 公司决定于2025年9月16日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担保事项、员工持股计划、取消监事会等8项议案[7][8]
柯力传感: 柯力传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30 00:52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规范信息管理流程 明确报告义务人范围及责任 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3] 制度框架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1] - 董事会作为重大信息管理机构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信息管理及披露工作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2] - 报告义务人包括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重大事件知情人等 [2] 重大信息范围 - 重大信息涵盖会议事项 重大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 诉讼仲裁 重大变更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社会责任 重大风险及其他事项 [4][6][7][8] -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购买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 财务资助 担保等 达到以下标准需报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 营业收入占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 净利润占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 交易金额占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 [4] - 关联交易中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需报告 [6] - 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净资产10%以上需报告 [7] -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亿元 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亿元需报告 [7] 报告程序 - 报告义务人需在重大事件触及相关时点24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9] - 报告可通过面谈 电话 书面文件 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形式进行 [10] - 报告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协议 政府批文 法律法规文件等 [10] - 信息报送需经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核 [10] - 董事会秘书收到报告后需及时分析判断并向董事会汇报 [10] 保密与责任 -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未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 [3][11][12] - 报告义务人因瞒报 漏报 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 公司将追究责任 情节严重者可给予通报批评 警告 记过 降职 降薪 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处罚等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2] 附则 - 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3] - 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13]
安正时尚: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8 00:40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确保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协调投资者关系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1] - 重大信息指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或已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涵盖重大事项信息 交易信息 关联交易信息 重大经营管理信息等[2] - 报告义务人包括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持股5%以上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负责人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重大事件知情人等[2] - 报告义务人需负责相关部门及参控股子公司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 文件准备草拟 并按制度规定向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文件资料[2] 重大信息管理机构与职责 - 公司董事会是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综合办事机构 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经董事会授权负责重大信息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3] -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 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义务 以及向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报告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3] -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 并报备董事会办公室 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在出现规定情形时需在1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3] - 公司董事 报告义务人及因工作接触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 在信息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3] 股东与高管行为规范 - 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 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需在首次卖出20个交易日前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由董事会办公室在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4] - 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出现抵押 质押 冻结 拍卖 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 股东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日内通知公司 并由董事会办公室予以公告[4]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 报告义务人需在获悉重大信息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 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无重大隐瞒或虚假陈述[4] - 对外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意向书 备忘录等文件前需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确认 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需在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时需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5] - 董事长接到报告后需依据法规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 敦促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分析判断是否需公开信息 需公开时及时向董事长提出召开董事会建议[6] - 公司下属各部门 控股子公司出现特定情形时 报告义务人需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包括资助 提供担保 租入租出资产 委托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受赠资产 债权债务重组 签订许可协议 转让受让研发项目 放弃权利等交易[6] - 其他需报告情形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 提供接受劳务 委托受托销售 存贷款业务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经营方针范围重大变化 重大资产或核心技术变更 重大投资行为 重大合同订立变更终止 重大债务违约 重大亏损损失 重大诉讼仲裁 重大行政处罚 经营同类业务 存在业务往来或债权债务关系 持有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产品等利益往来或冲突事项[6] -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公司名称 股票简称 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 经营方针范围重大变化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法定代表人 总裁 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6] - 重大事项判断以交易所规定标准为参照 控股子公司发生事项视同公司交易 参股公司事项以交易金额乘以持股比例是否达到披露标准作为报告依据[7] 报告形式与内容要求 -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书面 电话 电子邮件 口头 会议形式 采取电话 口头 会议形式的需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补充提交报告内容[7] - 报告义务人需将重大信息及时向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 报告义务人需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相关文件[7] - 报告内容需包括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 合同 政府批文 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有关法规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8] - 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报告义务人收集信息时 报告义务人需积极配合[8] 信息处理与持续报告 - 董事会秘书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需及时分析判断并向董事会报告 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 董事会办公室需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 需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 需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8] - 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及总裁 副总裁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 需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8] - 报告义务人需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进展情况 在信息出现重大变化 协议主要条款变更解除终止 交付过户超期三个月未完成等情况时 需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文件资料 董事会秘书需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8] - 对超期交付或过户的 需及时报告未完成原因 进展和预计完成时间 并此后每30日报告一次进展直至完成[8] 投资者关系与信息合规 -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 董事会秘书需根据实际情况按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要求 组织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澄清[9] -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事宜 负责公司日常信息收集整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监督 履行向董事会报告职责 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及对外披露[9] -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 公司各部门 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9] 责任追究与制度执行 - 发生应报告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 公司将追究报告第一责任人责任 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报告义务人承担相应责任[9] - 由于报告义务人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将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处分 并可提出赔偿要求 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合并处罚[9] - 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与日后颁布法规或修改后《公司章程》抵触时按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9] - 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指报告义务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24时) "以上" "超过"均含本数[10] - 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由董事会通过后生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