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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监管办法发布:设防火墙厘清边界,快速通道处置紧急风险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1-02 14:16
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标志着运行超过17年的监管措施程序规范从“试行”升级为“正式”规章,核心是为监管执法行为本身“立规矩” [1] 监管制度升级 - 《实施办法》共二十五条,以规章形式明确了监管措施的种类、实施原则与全套程序要求,标志着中国证监会在推进监管执法规范化精细化方面迈出实质性一步 [2] - 新规严格遵循“程序法”定位,不创设新的监管措施类型,而是专注于为现有法律、法规、规章中已规定的各类监管措施,搭建一套统一、透明、规范的实施程序框架 [4] - 从“试行办法”到“实施办法”,一词之变,反映的是资本市场基础性监管制度从探索成熟到定型完善的进程 [13] 厘清监管边界 - 《实施办法》清晰界定了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的适用关系,为大量“中间地带”执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程序指引 [2] - 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再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但为及时防范风险或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有必要采取的除外 [6] - 此规定将避免重复处理的时点从征求意见稿的“立案”后移至“处罚”后,并增加了例外条款,既避免了重复处理,也保留了为快速阻断风险而先行采取必要监管措施的空间 [6] 强化权利保障 - 《实施办法》显著完善了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以强化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8] - 明确列举了十四类常用监管措施,其中对“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业务活动”“责令股东转让股权”等八类影响较大的措施,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特别程序,实施前必须向当事人送达事先告知书并保障其陈述、申辩权利 [8][9] - 统一明确了当事人的救济渠道:对监管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 对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管措施,若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同样需要适用事先告知、陈述申辩等核心程序,旨在堵塞可能存在的程序漏洞 [13] 建立弹性机制 - 《实施办法》构建了兼顾当事人权利保障与风险处置效率的弹性机制,特别是在应对紧急风险时设置了快速处置通道 [2] - 规定当出现证券公司等机构监管指标恶化、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形,实施机构可以当场或通过电子通讯等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豁免事先告知程序的时限和形式限制 [11] - 在确实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等特殊情况下,经实施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不适用事先告知程序,但适用设定了严格的前提和高级别的内部审批,确保“快速通道”不被滥用 [11]
证监会发布!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金融时报· 2026-01-02 10:40
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提高监管执法规范化水平,该办法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1] 政策背景与制定思路 - 该《实施办法》为证监会规章层级文件,旨在替代并完善2008年发布的试行办法 [2] - 制定背景源于2008年试行办法在实施中暴露出对监管措施定位认识存在偏差、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保障不充分、决定书记载内容简单、送达困难等问题 [2] - 起草思路坚持依法行政以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坚持“程序法”定位主要规定实施程序,并坚持监管措施的及时矫正功能以突出效率要求 [3] 主要内容与程序规范 - 《实施办法》共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监管措施种类、实施原则、一般程序要求、特别程序要求、紧急快速处置机制以及决定作出与执行要求 [4] - 明确列出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十四类常用措施,并设有兜底条款 [4] - 一般程序要求包括执法过程需依法“留痕”、现场执法需至少两名有资格执法人员、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一般不再采取监管措施(法律另有规定或影响未消除除外)、工作人员需回避利害关系、需查明事实并全面收集证据、需进行法制审核 [4] - 为确保及时处置风险,在特定紧急情况下,对部分措施可简化事先告知程序,经批准后甚至可不适用事先告知规定 [5] 决定执行与当事人权利 - 明确监管措施决定书应载明的事项、作出后的公开要求以及送达程序 [5] - 当事人对监管措施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 当事人申请并完全履行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下的认可协议,实施机构不再对其同一行为采取监管措施 [5] - 在监管措施实施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5]
“当事人承诺制度”出新招 投资者保护再升级
新浪财经· 2026-01-01 09:17
政策修订概述 - 中国证监会修改并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的决定》[1] - 该决定旨在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及新“国九条”精神,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1] - 修订后的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1] 制度定义与目的 - 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指证监会在调查涉嫌违法单位或个人期间,当事人承诺纠正行为、赔偿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并经证监会认可后,履行承诺可终止调查的执法方式[1] - 该制度作为一种新型执法手段,旨在严厉惩戒违法违规、维护市场秩序、及时高效赔偿投资者损失,兼顾法律与社会效果[1] - 制度由《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在法律层面确立,国务院及证监会配套出台了相关实施办法与规定[2] 制度实施效果与修订背景 - 制度实施以来,在救济、惩戒、教育、化解市场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综合性作用,各方评价总体积极正面[2] - 为更好实施法律规定的制度,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受理条件[2] - 基于近年实践形成的优化办理程序经验,需通过本次修改予以明确[2] 修订核心内容:完善受理条件 - 规定存在特定情形时,证监会对适用该制度的申请不予受理[3] - 具体情形包括:当事人拒绝或阻碍调查;缺乏交纳承诺金能力;被列入证券期货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修复;过去一年内曾因涉嫌违法适用过该制度并履行完毕;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的其他情形[3] 修订核心内容:完善办理程序 - 明确了“经过必要的调查”的执行标准[3] - 完善了申请材料要求、补正申请的程序规范以及内部征求意见程序[3] 修订核心内容:加强诚信约束 - 明确当事人或其受托人利用该制度恶意拖延调查审理程序、泄露协商内容、打探案件办理信息等行为,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形[3] - 对此类行为可按规定进行处理[3] 修订核心内容:承诺金协商原则 - 在协商确定承诺金时,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可能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来确定[4] 修订意义与后续工作 - 通过此次修改,制度受理条件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更加规范[4] - 有利于更好发挥该制度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4] - 证监会下一步将做好《决定》实施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4]
证监会发布!事关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
券商中国· 2025-12-31 22:38
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修订核心内容 - 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的决定》,该决定将于2026年2月1日起实施 [1] - 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明确该制度的受理条件并规范办理程序,以更好发挥其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提高执法效能方面的积极作用 [1][3] 制度定义与作用 - 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是一种新型执法方式,指在证监会调查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的单位或个人期间,当事人承诺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不良影响并经证监会认可,履行承诺后证监会终止调查 [1] - 该制度自2021年实施以来,在救济投资者、惩戒违法、教育市场及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发挥了综合性作用,获得了积极正面的评价和良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 [3] 修订的具体内容 - **完善受理条件**:明确规定存在特定情形的申请将不予受理,包括当事人阻碍调查、缺乏交纳承诺金能力、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修复、过去一年内曾适用过该制度,以及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的其他情形 [2] - **完善办理程序**:明确了“经过必要的调查”的执行标准,并完善了申请材料要求、补正申请程序以及内部征求意见程序 [2] - **加强诚信约束**:为提升制度严肃性,明确将利用该制度恶意拖延调查、泄露协商内容或打探案件信息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纳入可按规定处理的情形 [2]
中国证监会修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
新华社· 2025-12-31 22:08
中国证监会修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 -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相关决定于12月31日发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1] 制度修改的核心内容 - 决定完善了受理条件 规定存在特定情形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1] - 决定还完善了办理程序 加强了对当事人的诚信约束 [2] 具体的不予受理情形 - 当事人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其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1] - 当事人缺乏交纳承诺金的能力 [1] - 当事人被列入证券期货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修复 [1] - 当事人曾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适用该制度 自承诺认可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未逾1年 [1] - 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该制度的其他情形 [1]
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 证监会发布实施办法
中国新闻网· 2025-12-31 22:03
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该办法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1] 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 明确监管措施的种类,列出了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十四类常用措施,并设有兜底条款 [1] - 明确监管措施的实施原则,要求遵循依法、效率、公正原则,程序需符合规定,及时矫正违法行为并防范风险,坚持风险防控与教育结合,措施需与行为性质、情节、危害及风险程度相当 [1] - 明确实施监管措施的程序要求,包括取证、决定、送达、现场执法、回避、法制审核等一般程序,以及事先告知等特别程序和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处置机制 [1] - 明确监管措施决定的作出及执行要求,包括决定书应载明的事项、公开要求以及送达程序 [1] 办法制定过程与后续安排 - 中国证监会在制定过程中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方总体表示赞同认可,证监会对反馈意见进行了研究并对办法作了修改完善 [2] - 中国证监会后续将做好《实施办法》的实施工作 [2]
证监会发布,进一步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程序
中国证券报· 2025-12-31 20:47
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旨在以规章形式全面、具体地规范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提高监管执法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及时矫正违法行为并防范风险 [1][6][8] 监管措施的定位与目的 - 监管措施是独立于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措施类型,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具有保护公共利益、及时矫正违法行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 [6] - 实施监管措施的目的在于及时矫正违法行为、防范风险蔓延、维护市场秩序,因此在程序设计上更加体现效率性 [8] - 随着资本市场发展,2008年试行办法在实施中暴露出对监管措施定位认识存在偏差、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保障不充分、决定书内容简单、送达困难等问题,同时相关上位法也已更新,因此需要制定新的规章 [6] 监管措施的种类与适用原则 - 《实施办法》明确列出了十四类比较常用的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并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作为兜底规定 [1][2] - 实施监管措施应当遵循依法、效率、公正原则,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及时矫正违法行为,防范风险蔓延与危害后果扩散,坚持风险防控与教育相结合 [7] - 实施监管措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风险大小相当 [1][7] 实施程序的一般要求 - 实施机构应当对监管措施的取证、决定、送达等依法“留痕” [3] - 需要现场执法的,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 [3] -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实施机构一般不再对该违法行为采取监管措施,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影响尚未消除的除外 [3] -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3] - 实施监管措施应当查明事实,全面收集证据,并进行法制审核 [3] 决定的作出、执行与当事人权利 - 明确了监管措施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作出后的公开要求以及送达程序 [4] - 当事人对监管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 当事人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并完全履行承诺认可协议的,实施机构不再对同一行为采取监管措施 [4] 特殊情形与效率要求 - 为确保及时处置风险,在特定情形下(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影响金融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公共利益等),实施机构可以当场或通过电子通讯等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不受事先告知程序限制 [3] - 存在确实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等特殊情况的,经实施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不适用关于事先告知的规定 [3]
证监会明确监管措施实施程序
证券时报· 2025-12-31 20:37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旨在全面规范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提高执法规范化与依法治市水平,同时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并兼顾监管效率 [1][2][7][8] 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 **明确监管措施种类**:列出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十四类常用措施,并设有兜底条款 [4] - **规定一般程序要求**:实施机构需对取证、决定、送达等环节依法“留痕”;现场执法需至少两名有执法资格人员;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一般不再采取措施(法律另有规定或影响未消除除外);工作人员需回避利害关系;实施需查明事实并全面收集证据;需进行法制审核 [4] - **设定特别程序要求**:除一般规定外,需适用事先告知程序,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说明拟采取措施类别、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 **建立紧急快速处置机制**:在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影响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公共利益等特定情形下,可当场或通过电子通讯听取意见,不受事先告知程序限制;确实无法联系当事人等特殊情况,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不适用事先告知规定 [5] - **明确决定作出与执行要求**:明确监管措施决定书应载明事项、作出后的公开要求、送达程序;当事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并完全履行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协议后,实施机构不再对其同一行为采取监管措施 [5] 实施办法的制定原则与背景 - **制定背景与目的**:为学习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结合2008年试行版实施以来的实践问题及《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法律最新要求,对程序进行修改完善 [7] - **遵循核心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提高监管执法规范化水平,明确程序规定以提高证监会监管规范化程度和依法治市水平 [8] - **坚持“程序法”定位**:主要就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作出规定,具体适用情形、标准、对象等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证监会规章规定 [8] - **突出效率与及时矫正功能**:考虑到监管措施目的在于及时矫正违法行为、防范风险蔓延、维护市场秩序,程序设计上更加体现效率性 [8]
新规!“当事人承诺制度”出新招,投资者保护再升级
中国证券报· 2025-12-31 20:07
政策修订核心内容 - 中国证监会修改并发布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的决定,新规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 [1] - 此次修改旨在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及新“国九条”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受理条件与办理程序 [1] 制度定义与法律依据 - 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指在证监会调查期间,涉嫌违法的当事人承诺纠正行为、赔偿投资者损失并经证监会认可后,履行承诺可终止调查的执法方式 [1] - 该制度由《证券法》与《期货和衍生品法》在法律层面确立,国务院及证监会已出台相应实施办法与管理规定 [1] 制度实施效果与修订必要性 - 该制度实施以来,在救济投资者、惩戒违法、教育市场及化解矛盾方面发挥了综合性作用,取得了积极正面的评价和良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 [2] - 基于近年实践积累的经验,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受理条件并优化办理程序,故进行此次修改 [2] 修订决定的具体内容 - 完善受理条件,明确规定了五种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当事人阻碍调查、缺乏交纳承诺金能力、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且未修复、近1年内曾适用过该制度,以及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的其他情形 [3] - 完善办理程序,明确了“经过必要的调查”的执行标准,并优化了申请材料要求、补正申请程序及内部征求意见程序 [3] - 加强对当事人的诚信约束,明确将利用承诺恶意拖延调查、泄露协商内容、打探案件信息等行为界定为违背诚信原则,可按规定处理 [3] - 明确承诺金协商确定原则,在考虑相关因素时,原则上承诺金金额不低于当事人依法可能被处的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 [4] 修订预期影响与后续安排 - 通过此次修改,该制度的受理条件更明确、办理程序更规范,预计将更好发挥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执法效能的作用 [4] - 证监会下一步将做好《决定》的实施工作,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4]
【金融街发布】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
中国金融信息网· 2025-12-31 19:06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程序,制定了《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1] 《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 办法共二十五条,明确列出了十四类常用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并设有兜底条款 [2] - 办法明确了实施监管措施应遵循依法、效率、公正原则,程序需符合规定,旨在及时矫正违法行为、防范风险扩散,并坚持风险防控与教育相结合 [2] - 办法明确了实施监管措施的程序要求,包括取证、决定、送达、现场执法、回避、法制审核等一般程序,以及事先告知等特别程序和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处置机制 [2] - 办法明确了监管措施决定的作出及执行要求,包括决定书应载明的事项、公开要求以及送达程序 [2] 《实施办法》制定过程与后续安排 - 前期中国证监会就《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方总体表示赞同认可,证监会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修改完善了办法 [2] - 后续中国证监会将做好《实施办法》的实施工作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