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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纤维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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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贝卡(600439)8月19日主力资金净流入1304.99万元
搜狐财经· 2025-08-19 17:33
股价表现与交易数据 - 2025年8月19日收盘价3.16元人民币 单日上涨0.64% [1] - 换手率2.72% 成交量30.79万手 成交金额9676.37万元人民币 [1] - 主力资金净流入1304.99万元人民币 占成交额13.49% 其中超大单净流入1067.21万元人民币(占比11.03%) 大单净流入237.78万元人民币(占比2.46%) [1] 资金流向结构 - 中单资金净流出1077.65万元人民币 占成交额11.14% [1] - 小单资金净流出227.34万元人民币 占成交额2.35% [1] 2025中期财务业绩 - 营业总收入5.98亿元人民币 同比增长4.20% [1] - 归属净利润937.59万元人民币 同比增长15.31% [1] - 扣非净利润944.57万元人民币 同比增长23.04% [1] 财务健康状况 - 流动比率1.942 速动比率0.364 [1] - 资产负债率43.10% [1] 公司基本信息 -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 位于许昌市 [1] - 属于化学纤维制造业 [1] - 注册资本113198.544万元人民币 实缴资本94332.12万元人民币 [1] - 法定代表人郑文青 [1] 企业投资与资产状况 - 对外投资22家企业 [2] - 参与招投标项目8次 [2] - 拥有商标信息142条 专利信息503条 [2] - 行政许可63个 [2]
同益中(688722.SH):开发出力学性能与国际同类产品性能指标相当的抗蠕变纤维产品
格隆汇· 2025-08-19 15:36
科技创新能力 - 公司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1] - 在抗蠕变纤维的制备技术上取得重大突破 [1] - 开发出力学性能与国际同类产品性能指标相当的抗蠕变纤维产品 [1] 行业标准制定 - 参与制定并发布《FZ/T 54151—2024 抗蠕变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长丝》标准 [1] 产品应用领域 - 相关产品可以满足海洋工程等高端领域的需求 [1]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进展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08-19 03:02
募集资金现金管理 - 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通过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同意使用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为12个月,额度可滚动使用[1] - 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使用9000万元人民币购买中国银行和民生银行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并于2025年8月15日到期收回本金9000万元及收益256171.23元,资金已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2] 委托理财情况 - 公司公告披露了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但具体数据未在文中列出[3]
江苏巨辉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搜狐财经· 2025-08-19 00:36
公司基本信息 - 江苏巨辉新材料有限公司于近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王远飞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1][2] - 公司由江苏兴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全资持股 持股比例100% [2] -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机关为阜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 - 营业期限自2025年8月18日起至无固定期限 [2] 经营范围 - 主营业务涵盖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 合成纤维制造与销售 玻璃制造 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 [2] - 业务延伸至金属制品销售 金属材料销售 化工产品及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品) [2] - 技术相关服务包括新材料技术研发与推广 技术咨询与转让 通用设备制造 [2] - 附加服务涉及财务咨询 供应链管理服务 石墨烯材料销售 [2] 行业定位 - 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下的化学纤维制造业 细分领域为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2] - 注册地址位于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金沙湖街道金沙湖大道31号 [2]
彩蝶实业:8月28日将召开2025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
证券日报· 2025-08-18 21:37
公司公告 - 彩蝶实业将于2025年08月28日16:00-17:00举行2025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 [2]
华鼎股份(601113.SH)发布上半年业绩,归母净利润1.53亿元,下降6.14%
智通财经网· 2025-08-18 19:16
华鼎股份2025年半年度报告核心数据 - 公司营业收入24 11亿元 同比减少45 76% [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 53亿元 同比减少6 14% [1] - 扣非净利润1 45亿元 同比减少4 68% [1] - 基本每股收益0 14元 [1] 业绩变动原因 - 上游原料价格波动导致锦纶板块产品价格下行 [1] - 产品价格下行直接拖累营收与毛利额 [1]
华鼎股份: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18 18:19
公司治理 -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8月召开 实际出席监事5人 其中监事朱俊杰和张岚岚通过通讯表决[1] - 会议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由张杭江主持[1] - 会议审议通过两项决议 表决结果均为赞成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1] 信息披露 - 会议通知于2025年8月13日通过通讯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1] -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1]
华鼎股份: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新建和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18 18:19
公司治理制度调整 - 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度修订、新建及废止议案 [1] - 制度调整涉及修订、新建和废止三类变更情况 具体包括《关于修订、新建和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 - 调整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最新法律法规要求 [1] 制度内容披露安排 - 修订和新建制度具体内容将于同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1] - 公司明确提示投资者查阅相关披露文件 [1]
华鼎股份: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8 18:19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以规范选聘续聘改聘行为 保障审计质量和财务信息真实性连续性 维护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权益 [1] 总则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及公司章程 [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必须履行选聘程序 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执行 [1] - 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最终决定 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 [1]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2]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2] - 需有固定工作场所 健全组织机构 完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2] - 需熟悉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 - 需拥有能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2] - 需近三年无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刑事处罚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2] - 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及签署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需近三年无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行政处罚 [2] - 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 审计委员会或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可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工作及监督审计工作开展 职责包括制定选聘政策流程 提议启动选聘 审议选聘文件 提出拟选聘所及审计费用建议 监督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报告 [3] - 审计委员会需对特定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报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或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拟聘任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多个审计项目被立案调查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所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选聘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4] - 选聘应采用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或其他能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方式 保障公平公正 采用公开选聘方式需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包含选聘基本信息 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4] - 需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和准备应聘材料 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应聘所 不得为个别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选聘结果需及时公示 包括拟选聘所和审计费用 符合要求的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 [5] - 选聘一般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资质条件及要求 财务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 参加选聘所报送资料经财务部门初步审查整理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审核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签订业务约定书 [5] - 审计委员会可通过审阅执业质量资料 查阅公开信息或向监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执业质量和诚信情况 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所现场陈述 [5] - 公司需细化选聘评价标准 对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记录保存评价意见 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需妥善归档保存至少10年 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6] - 聘任期内可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需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原因 [6] -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需对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评价 肯定性意见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审议 否定性意见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当年年度股东会拟续聘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 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6]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后 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 [7]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或子公司分拆上市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 相关服务期限应合并计算 [8]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 出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将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发生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时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8] - 除上述情形外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8] -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和原因 并对拟聘请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 对双方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在对改聘理由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8] - 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股东会就解聘进行表决时或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公司应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时应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9]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审计业务时审计委员会应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9] -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9] 监督及处罚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包括财务审计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 选聘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9]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违反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经济损失 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9]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规定为准 [10] -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修改时亦同 [10]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10]
华鼎股份: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证券之星· 2025-08-18 18:19
市值管理制度总则 - 为规范市值管理行为并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 公司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 市值管理定义为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的战略管理行为 旨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 [2] 市值管理目的与原则 - 市值管理核心目的是通过战略规划 公司治理改进和经营管理优化提升公司质量 并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及信息披露增强投资价值 推动价值合理反映质量 [2] - 遵循四大基本原则:合规性(严格遵守法律法规)[2] 系统性(各业务体系协同)[2] 科学性(制度确保高效管理)[3] 常态化(持续关注市场价值反映)[3] 管理机构与职责 - 董事会领导市值管理工作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董事会秘书统筹 证券合规部负责日常维护 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配合信息归集 [4]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包括制定市值管理总体规划 [4] 参与投资者关系活动如业绩说明会 [4] 监督市值管理工作落实 [5] 定期评估效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5][5] 参与危机应对决策 [5] 市值管理方法与计划 - 公司以提升主业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为基础 可综合运用并购重组实现资产规模 盈利能力及估值提升 [4] 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捆绑利益以改善业绩和创造内在价值 [6] 现金分红提升股东回报并吸引长线资金 [6] 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信息披露与交流 [6] 信息披露确保及时 准确 完整 [6] 股份回购及增持稳定市值 [7] 公司价值传播引导市场认知 [7] 及其他合法合规方式 [7] - 禁止行为包括操控信息披露 [7] 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 [7] 对证券价格作预测承诺 [7] 违规回购或增持 [7] 披露涉密信息 [8] 及其他违法行为 [8]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8]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 修订并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