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生化安全装备

搜索文档
主业净利大降798% ,溢价1656%押注纳米碳赛道 捷强装备拟4690万元收购标的,对赌锁定3年5500万元利润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9-17 08:25
收购交易概述 - 捷强装备以4690万元现金收购武汉碳翁持有的山东碳寻51%股权[1] - 交易完成后山东碳寻成为控股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 - 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为2025年5月31日,收益法评估价值达1.03亿元[1][3] 标的公司估值与业绩 - 山东碳寻净资产账面价值586.32万元,收益法评估增值率1656.72%[1][3] - 2024年营业收入1765.27万元,净利润85.79万元[4] - 2025年1-5月营业收入6410.03万元,净利润612万元,已超2024年全年水平[4] - 转让方承诺2025-2027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500万元,未达标需现金补偿[1][4] 标的公司业务特性 - 成立于2023年7月,主营纳米级碳材料研发生产[3] - 核心产品为碳纳米管导电浆料[3] - 采用收益法评估因更注重未来获利能力和经营状况[3] 收购方经营状况 - 捷强装备主营核生化安全装备,产品包括核辐射监测设备等[5] - 202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1.07亿元(同比+1.44%),净利润-868.66万元(同比下滑798.61%)[6] - 液压动力系统销售收入同比锐减89.11%[6] 战略动机 - 通过跨界并购寻求新利润增长点[1] - 整合资源实现共同发展[6] - 应对主营业务盈利压力及增长瓶颈[1][5][6] 行业与市场因素 - 新材料行业受政策、行业周期及竞争格局影响[7] - 纳米级碳材料属于前沿方向[6] - 存在原材料采购集中度偏高风险[7]
捷强装备拟收购山东碳寻51%股权 跨界纳米级碳材料领域
证券时报网· 2025-09-16 23:18
收购交易概况 - 公司拟以现金4690万元收购山东碳寻新材料有限公司51%股权 交易完成后山东碳寻将成为控股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1] - 山东碳寻整体估值为1.03亿元 对应51%股权交易的增值率超16倍 [2] - 交易设置业绩承诺 要求山东碳寻2025年至2027年净利润累计达到5500万元且任一年度净利润不为负 [2] 标的公司业务与财务表现 - 山东碳寻主要从事纳米级碳材料研发生产销售 核心产品为碳纳米管导电浆料 [1] - 截至2025年5月末总资产1.03亿元 净资产586.32万元 [2] - 2024年营收1765.27万元 净利润85.79万元 2025年前五个月营收6410.03万元 净利润612万元 呈现业务规模快速增长态势 [2] 公司主业与收购动机 - 公司主营核生化安全装备及核心部件 产品覆盖核辐射监测设备 生物检测设备 液压动力系统等核生化安全领域全环节 [2] - 2022-2024年营收在1-3亿元区间徘徊 净利润连续三年亏损 2024年上半年营收1.07亿元(同比增长1.44%) 净利润-868.66万元 [3] - 业绩承压主因核辐射监测产品毛利率同比下降8.92个百分点至37.96% 以及液压动力系统产品订单减少和价格调整 [3] 战略发展规划 - 公司表示收购决策基于对纳米级碳材料领域的前沿调研 有利于扩大收入规模和增强盈利能力 [1] - 2025年计划在核生化安全领域继续争夺重点战略业务 积极拓展新应用领域 同时利用现有渠道资源和技术优势挖掘增量市场 [3]
捷强装备(300875) - 300875捷强装备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20250911
2025-09-11 17:24
财务业绩 - 202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10,660.68万元,同比上升1.44% [4] - 营业利润-178.63万元,同比下降184.72%,主要系部分产品毛利下降导致 [4] - 核辐射监测设备销售收入7,832.70万元,同比上升19.50% [6] 研发与技术 - 技术研发团队占员工总数20%以上,其中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人员30余人 [4] - 研发方向涵盖核生化安全装备"侦察、防护、洗消"等领域,并向智能化、标准化、平台化拓展 [3][8] - 核化一体智能化监测系统等产品已应用于相关客户 [8] - 核辐射巡测无人机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应用于防化侦察、环保监测等领域 [8] 市场与业务拓展 - 公司具备出口资质但暂无海外营收 [6][10] - 在华东、华南、华中、华北、东北、西南等全国重点区域设立售后网点 [4] - 与军事科学院、复旦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等科研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 [6] 生产与运营 - 通过区域售后网络实现全国覆盖,提供本地化服务 [4] - 积极响应国家"双碳"战略,落实碳排放管理要求 [8] 风险与合规 - 公司日常经营正常,暂无ST风险 [7][9]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3][4][5][6][7][8][9][10]